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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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檔案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凡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吉林大學本科畢業生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三條 吉林大學本科畢業生達到下述學業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學士學位:
(一) 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條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吉林大學按國家計畫錄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本科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大學外語考試未通過四級者;
(二) 在校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
(三) 退學試讀後恢復學籍者。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六條 我校成人脫產班、夜大、函授、自學考試(須我校為主考學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除符合第三條規定外,具各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 本專業主幹課和實驗、實習課平均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課程合格。
(二) 通過吉林省成人學士學位外語考試(允許成人教育畢業生於畢業前一年、畢業當年、畢業後一年參加其中兩次考試)。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在學期間受學校或任職單位紀律處分者;
(二) 在學期間考試作弊者;
(三) 在學期間經補考及格課程累計兩門(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式

第八條 教務處是學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主管部門,在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
(一) 本科畢業生所在學院的學位分委員會對應屆畢業生名單及成績單等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本學院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並報教務處;
(二) 教務處將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按學部匯總,並向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通報情況,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三)凡在畢業離校時未獲學士學位者,在半年以上、兩年以內達到我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經學生本人申請,可以按上述程式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條 成人高等教育:
(一) 成人教育學院按本細則第六條標準向教務處推薦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
(二) 教務處按要求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並組織學生參加吉林省統一安排的授予學士學位外語考試。
(三) 組織專家組對通過資格審查和外語考試的申請者進行審核,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對審核有異議的,專家組可按一定方式進行考試。
(四) 教務處將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按學部匯總,並向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通報情況,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五)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於每年6月-10月進行。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即嚴肅處理,並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
第十三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工作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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