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銀行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暫行辦法

(三)貸款增長率:以銀行機構全年各月末貸款增長率加權平均的年貸款增長率為考核依據。 (四)貸存比排位:以銀行機構年貸款額占年存款額的比例在全省十一個設區市同行的排位為考核依據。 (二)以後新增銀行機構獎勵比照本辦法執行。

為進一步促使各銀行機構不斷改善銀行服務,提高服務水平,有效增加對我市的信貸投入,加快推進“決戰兩區”戰略,促使我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農業發展銀行吉安市分行、工商銀行吉安市分行、建設銀行吉安市分行、中國銀行吉安市分行、農業銀行吉安市分行、九江銀行吉安市分行、江西省農村信用聯社吉安辦事處、郵政銀行吉安市分行。
二、考核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統一與分類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效率與行政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三、考核指標
(一)新增貸款額:以銀行機構全年各月末貸款增量算術平均的年新增貸款額(當年剝離和核呆的資金仍作為貸款計算、不含貸給市域外的企事業單位貸款,下同)為參考依據。
(二)貸存比:以銀行機構全年各月末貸款量算術平均數占全年各月末存款量算術平均的比例為考核依據。
(三)貸款增長率:以銀行機構全年各月末貸款增長率加權平均的年貸款增長率為考核依據。
(四)貸存比排位:以銀行機構年貸款額占年存款額的比例在全省十一個設區市同行的排位為考核依據。
以上指標中,新設銀行機構的基期數以全市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的基期平均數為參考依據,若機構設立當年營業不滿6個月,則設立第二年度的基期數值計算應參照上述標準。
四、考核辦法
採取單項考核和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新增貸款額為單項考核指標,以新增貸款金額為考核依據。其餘四項指標為綜合考核指標,總分為100分,其中:
(一)貸存比(40分):貸存比以各銀行機構前三年度年均貸存比為基數,達到基數得20分,每高於基數1個百分點,加1分,加滿40分為止;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基數分為止。
(二)貸款增長率(40分):以各銀行機構前三年度年均貸款增長率為基數,達到基數得20分,每高於基數1個百分點,加1分,加滿40分為止;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基數為止。
(三)貸存比排位(20分):以2008年底各銀行機構在全省同行的排位為基數,達到基數得10分,每前進一位加2分,加滿10分為止;每後退一位扣2分,扣完基數為止。九江銀行吉安分行以參加考評的各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的得分平均數為該行該項指標的得分數。
五、考核組織工作
市政府成立吉安市銀行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吳敏同志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劉宗華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審計局、人民銀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銀監分局、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領導組成,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投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考核結果報市銀行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小組審定。
六、表彰獎勵
(一)綜合獎勵:對年度綜合考核指標與上年比均未出現退位的銀行機構,市政府將按綜合考核得分排序,取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若干名,分別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資獎勵,並抄送獲獎銀行機構的省級機構。若年度綜合考核指標中有一項出現退位,則取消綜合獎勵資格。
(二)其他獎勵
1、以存促貸。市政府組織人員對各項財政性資金存款(包括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社保資金、各項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存款)的存量進行調查摸底,在保證正常運轉和符合財政銀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將前三年月均沉澱資金的50%轉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時間為一年,具體金額一年一定。定期存款選擇當年綜合考核的獲獎銀行機構,按獲獎銀行機構的考核得分之比確定定期存款的比例和金額。
2、項目資金開戶與銀行信貸掛鈎。改變現行政府性融資項目資金由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的辦法,實行融資項目資金由財政集中監管。即財政部門在相關銀行機構開設帳戶管理,優先選擇提供項目貸款資金較多的銀行機構開戶;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都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由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相關施工單位或供應商。
3、市本級重點項目新增貸款獎勵。考核年度內,銀行機構通過市本級融資平台,每新增貸款1億元,獎勵該銀行機構人民幣3萬元,以此類推,上不封頂。
獎勵資金由同級受益財政安排。個人所得部分,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各銀行機構如當年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風險事件的,依法取消所有獎勵資格。
七、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以後新增銀行機構獎勵比照本辦法執行。
(三)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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