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商譽

合併商譽

合併商譽,也叫購入商譽或購買商譽,是指企業在合併過程中,預期被購併企業因其存在的優越條件使其在未來時期獲利能力超過可辨認資產正常獲利能力的資本化價值。在企業合併中,合併報表中要反映合併商譽,而對於如何處理合併商譽,各國會計界在理論上有不同的理解,在實務上也存在著很大的區別。合併會計被譽為財務會計的四大難題之一,其中合併商譽及其會計處理問題又是其中的難點和熱點。

定義

美國對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

美國把商譽也叫正商譽,列示於“無形資產”項目下。它將商譽單獨確認為一項資產,並在預計的有效年限內予以攤銷,最長的攤銷期限為40年(自2003年美國頒布修改141、142號準則之後,美國已改用減值測試法)。

處理方法

美國

美國對負商譽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記錄購進資產時相應調低其公允價格。流動資產中的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賬款等項目具有確定的數額,一般不應加以調整;長期股票和債券投資具有客觀的市場價格,也無須作出調整。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長期資產項目通常沒有現成的市價,尤其是某些遞延資產項目根本沒有可售的市價,評估結果往往不夠可靠,這時可按比例減少這類資產的價值,直到降至零。若處理後,仍不足以抵銷負商譽,則記入“遞延貸項——負商譽”賬戶。

二是對購進資產仍按評估的公允價格計價,不作任何調整,支付價款低於淨資產公允價格的數額,全部記入“遞延貸項——負商譽”賬戶。相對而言,第一種作法較為合理。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日本等也採用了和美國相同的方法。

英國

英國對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

合併商譽合併商譽

英國把商譽也叫控制成本,1990年以前,英國公司法規定:合併商譽既可作為一項可攤銷資產,也可直接沖減控股公司的股東權益。但由於這種方法對股東權益的壓力太大,並且提高了未來會計年度的合併收益而被譴責為欺詐行為。

所以在1990年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即ED47),對合併商譽的處理作了嚴格的限定,即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只可將其作為可攤銷資產,並且規定,除特殊情況合併商譽可按40年的最高年限予以攤銷外,一般情況下攤銷期不得超過20年。在編制合併報表時以“合併商譽”項目列示。英國把負商譽稱為合併資本公積,並記入“合併資本公積”賬戶,單獨列示在所有者權益部分。

這意味著合併時獲得了利潤,但它是不可分利潤,因為這部分利潤是未實現利潤。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22號要求計算商譽和資本公積的,以公允價值和單獨估價的企業淨資產的價值之差作為依據。採用此方法的還有法國、德國、義大利、印度、馬來西亞等。

國際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對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對購買時產生的商譽與負商譽的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

(1)商譽。交易發生時,購買成本超過購買企業在所購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中的股權份額的部分,應作為商譽並確認為一項資產。商譽應以成本減去累計攤銷額和累計減值損失後的餘額記錄,並在其使用年限內採用直線攤銷法系統地攤銷,每期的攤銷額應確認為費用。

攤銷期限一般假定為不超過20年。如果商譽的使用超過了20年,則企業應對超過20年的期間攤銷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同時披露超限的理由。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至少應在每年末進行一次檢查,如果商譽的預期有用年限與以前的估計有重大不同,或商譽產生經濟利益的預期方式有重大變化,則攤銷期限、攤銷方法應予相應改變(國際會計準則也已經改用減值測試法)。

(2)負商譽。在交易日,購買企業在購入的可辯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中的權益金額超過其購買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負商譽。在購買企業的購買計畫中明確而且能夠可靠計量的、但不代表購買日可辨認負債的損失和費用的負商譽,應在未來損失和費用確認時在收益表中確認為收益。如果這些可辨認的未來損失和費用在預期期間不予確認,則負商譽應和那些與在購買日能夠可靠計量的可辨認預期未來損失和費用不相關的負商譽一樣按如下方式在收益表中確認為收益:

(1)未超過購入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負商譽金額,應在購入的可辨認應折舊除以應攤銷資產的剩餘加權平均使用年限內,以系統的方法確認為收益;

(2)超過購入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公允價值的負商譽金額應立即確認為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商譽應在商譽所屬類別中,作為報告企業資產的減項予以列報。

其他國家

其他國家對商譽的處理

墨西哥、印度和除英國以外的歐盟國家對商譽則採取靈活的處理模式,既可將合併商譽作為一項可攤銷資產,在不超過最高法定年限內進行攤銷,又可將其直接沖減控股公司的股東權益,其中瑞士還允許將合併商譽作為一項不可攤銷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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