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

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

二、司法預救濟的特徵/28 一、司法再救濟的概念/115 二、司法再救濟制度的特徵/115

圖書信息

作 者: 郭孝實 著

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
叢 書 名:出 版 社: 清華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2238492出版時間:2010-10-01版 次:1頁 數:192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司法制度

內容簡介

《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的讀者對象為法律專業人士,亦可供社會一般讀者閱讀參考。公正作為一種理念和價值,一直被人類不懈追求。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公正包括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司法公正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現行司法救濟體制的程式性、後發性、被動性、合法性以及成本性這幾個特徵,帶來了被侵害人無法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式,司法救濟效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迫切需求,刑事被害人游離於司法救濟的程式之外以及“執行難”等問題,嚴重製約了司法救濟體制的效能以及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現。作者從司法的性質、目的、價值、理念闡述了司法預救濟制度得以構建的理論根基以及建立司法預救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創造性地提出在現有司法救濟制度的基礎上,補充建立司法預救濟制度和司法再救濟制度,以此來彌補現有司法救濟體制的某些不足,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作者簡介

郭孝實,法學博士,高級職業指導師。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文工團黨委副書記、副團長。著有融入社會叢書《塑造自我》、《善待他人》、《適應社會》、《追求輝煌》和詩集《心夜相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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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社會公正與司法公正/1
第一節 社會公正/2
一、社會公正釋義/2
二、追求社會公正的意義/4
三、社會公正的責任主體/6
第二節 司法公正/7
一、司法公正釋義/7
二、司法公正的意義/9
第三節 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辯證關係/11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聯繫/12
二、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區別/13
第二章 司法救濟體制的中國現狀/17
第一節 司法救濟釋義/17
第二節 司法救濟的基本特徵/18
一、程式性/18
二、後發性/18
三、被動性/18
四、合法性/19
五、成本性/20
六、終局性/20
第三節 中國現行司法救濟體制的問題/21
一、無法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式/21
二、司法救濟的效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迫切需求/22
三、刑事被害人游離於司法救濟程式之外/23
四、“執行難”制約司法救濟結果的有效實現/24
第三章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27
第一節 司法預救濟的概念和特徵/27
·一、司法預救濟的概念/27
二、司法預救濟的特徵/28
第二節 司法預救濟的理論根基/29
一、司法的性質/30
二、司法的目的/32
三、司法的價值/32
四、司法的理念/33
第三節 司法預救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4
一、司法預救濟的必要性/34
二、司法預救濟的可行性/36
第四節 司法預救濟的價值目標/40
一、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式/40
二、體現社會司法公正/40
三、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權利的實現/41
四、及時救濟法益受到損害的被侵權人/41
第四章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現實構建/43
第一節 司法預救濟的主體/43
一、司法預救濟的責任主體/43
二、司法預救濟的實施主體/49
第二節 司法預救濟的對象/56
一、司法預救濟對象的基本定位/56
二、司法預救濟對象的具體定性/57
第三節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條件保障/60
一、司法預救濟制度的經濟保障/60
二、司法預救濟的機構保障/62
第四節 司法預救濟的前提條件/63
一、侵權事實清楚/64
二、有明確的被侵權人/64
三、被侵權人不具備司法救濟的能力和條件/64
四、有啟動司法救濟程式的需要或可能/65
五、提出司法預救濟的申請/65
六、申請者承擔最基本的舉證義務/67
七、司法預救濟實施機關的審查/67
第五節 司法預救濟的具體措施/67
一、實行廣義的減、免、緩交訴訟費用/67
二、預救濟制度下的法律援助/72
三、預先應急墊付/81
四、先予執行/85
第六節 司法預救濟的程式設計/93
一、司法預救濟程式遵循的原則/93
二、申請/93
三、審查、決定/96
四、複議/97
五、執行/99
第五章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關聯比較/100
第一節 司法預救濟與現行司法救濟制度/100
一、司法預救濟制度與司法救濟之間的區別/100
二、司法預救濟制度與司法救濟之間的聯繫/101
第二節 司法預救濟與現行法律援助制度/102
一、司法預救濟與法律援助制度的共同點/102
二、司法預救濟與法律援助制度的區別/103
三、現行法律援助制度向司法預救濟制度的過渡和轉變/105
第三節 司法預救濟與法律診所/106
一、法律診所的價值所在/107
二、法律診所發展過程中遭遇的困境/109
三、將法律診所納入司法預救濟制度/110
第四節 司法預救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112
一、司法預救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共性/112
二、司法預救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113
第六章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法理定位/115
第一節 司法再救濟的概念和特徵/115
一、司法再救濟的概念/115
二、司法再救濟制度的特徵/115
第二節 建立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17
一、建立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必要性/117
二、建立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可行性/119
第三節 司法再救濟的價值目標/120
一、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性/120
二、維護被害人的權利/120
三、實現社會公正/121
第七章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域外經驗:以被害人補償為例/122
第一節 德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之立法規定/123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範圍/123
二、補償種類和補償機構/123
三、補償資金來源和補償程式/124
第二節 美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立法規定/125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範圍/125
二、補償金來源和補償標準/125
三、補償程式和補償限制/125
第三節 日本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立法規定/126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範圍/126
二、補償金來源和補償標準/127
三、補償程式和補償限制/127
四、國家補償的法律後果/127
第四節 紐西蘭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立法規定/128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範圍/128
二、補償條件和補償程式/128
三、補償基金和補償數額/129
第五節 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反思與展望/129
一、域外經驗的啟發/129
二、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必要性/130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基本要件/131
第八章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現實構建/133
第一節 司法再救濟的主體/133
一、司法再救濟的責任主體/133
二、司法再救濟的實施主體/135
第二節 司法再救濟的適用範圍和對象/136
一、司法再救濟的適用範圍/136
二、對象界定/137
第三節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施行保障/146
一、司法再救濟的法律保障/146
二、司法再救濟的資金保障/147
第四節 司法再救濟的啟動前提/150
一、概述/150
二、我國的規則/15l
第五節 司法再救濟的具體內容/152
一、補償的依據/152
二、補償的對象/154
三、補償的數額/155
四、補償的原則/159
五、補償後的法律效果/160
第六節 司法再救濟的程式設計/160
一、申請/161
二、審核、調查、決定/162
三、複議/163
四、執行/164
第七節 司法再救濟的意義/165
一、法律意義/165
二、社會意義/166
第九章 統一的司法救濟體系建設/168
第一節 建立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重要意義/168
一、建立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法律意義/169
二、建立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社會意義/172
第二節 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價值目標/176
一、公民能夠平等啟動司法救濟程式/177
二、公民能夠獲得充分的法律援助/178
三、公民能夠事先獲得急需的必要補償/178
四、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補償/179
第三節 統一司法救濟的立法完善/181
一、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181
二、需要完善的行政法規/184
第四節 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最終目標/187
參考文獻/188
後記/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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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司法體制改革一直備受社會關注。究其根源,無非是法治理想與實踐的落差之故。就法治理想而言,“良法之治”必須依賴高效、公正、權威的司法為其後盾。但就現狀而論,中國司法實踐還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比如,被侵害人無法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式、司法救濟效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迫切需求、司法判決“執行難”等問題,嚴重製約了司法救濟體制的效能以及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現。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諸多學者在研究司法體制改革時,往往就司法談司法,就改革談改革。雖然其中不乏許多理論上和學術上的新成果,但掩卷而思,卻總覺得不甚解渴,很難激起繼續研究的興趣和深入探究的欲望。然而孝實同志的《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一書卻使我油然產生了一種久違的欣喜。
欣喜之一在於見證了法學研究的新成果。我從事法律教學和法學研究已經幾十年,但接觸司法預救濟和司法再救濟的概念還是第一次。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既是新概念,更是一個新的命題。孝實同志用一個“預”和一個“再”字把自己要研究的問題直觀簡潔地表述出來,提法新、概念新。也許相關內容我們並不陌生,但從現象、內容升華為一種理論進而形成一種可行的體系確屬難能可貴。在我看來,司法預救濟和司法再救濟的提出,是孝實同志的一大創造,也是對而今中國司法理論的一大貢獻。司法的本質在於人本精神的張揚。司法預救濟和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建立,能夠體現司法人本精神的真諦和本色,同時也為中國法制改革的設計者、決策者、操作者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與對策。這些新概念的提出和新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人本法理學”的旨趣貫徹,也是當下中國司法改革實踐急需的理論資源。
欣喜之二在於對法學研究有了一種新啟示。角度決定高度,思路決定出路。用新角度和新思路來進行理論與學術的研究才可能有新的成果。法學研究也是如此。如果司法改革糾纏於政體層面的獨立性之爭,注定是沒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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