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協定書

司法鑑定協定書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定書。

司法鑑定協定書

【注音】sīfǎjiàndìngxiéyìshū

司法鑑定協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定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定書內容的,應當由協定雙方協商確定。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定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司法鑑定協定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發生時,可以終止鑑定。

2007年8月法務部公布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定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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