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是我國從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發制定的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場所的選址原則、焚燒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焚燒殘餘物的處置原則和相應的環境監測等。

範圍

本標準從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發,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場所的選址原則、焚燒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焚燒殘餘物的處置原則和相應的環境監測等。

本標準適用於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HZB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155562.2—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9—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HJ/T20—1998 工業固體廢物採樣制樣技術規範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術語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焚燒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並無害化的過程。

焚燒爐

指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焚燒量

焚燒爐每小時焚燒危險廢物的重量。

焚燒殘餘物

指焚燒危險廢物後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淨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熱灼減率

指焚燒殘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為熱灼減率,%;A為乾燥後原始焚燒殘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B為焚燒殘渣經600℃ (±25℃)3h灼熱後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煙氣停留時間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後的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 (如餘熱鍋爐換熱器)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焚燒爐溫度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燃燒效率 (CE)

指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CO]+[CO])×100%

式中,[CO]和[CO]分別為燃燒後排氣中CO 和CO的濃度。

焚毀去除率 (DRE)

指某有機物質經焚燒後所減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W)/W×100%

式中,W為被焚燒物中某有機物質的質量;W為煙道排放氣和焚燒殘餘物中與W相應的有機物質的質量之和。

二噁英類

多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總稱。

二噁英毒性當量 (TEQ)

二噁英毒性當量因子 (TEF)是二噁英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對的親和性能之比。二嗯英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TEQ=Σ(二嗯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標準狀態

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亂時的氣體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O (乾空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後的濃度。

技術要求

焚燒廠選址原則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一類、二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品質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焚燒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見表1。

表1焚燒爐排氣筒高度

焚燒量/(kg/h)廢物類型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m
≤300 醫院臨床廢 除醫院臨床廢物以外的上述規定的危險廢物 20 25
300~2000 2000~2500 ≥2500 上述規定的危險廢物 上述規定的危險廢物 上述規定的危險廢物 35 45 50

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內有建築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最高建築物5m以上。

對有幾個排氣源的焚燒廠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採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16157的要求,設定永久採樣孔,並安裝用於採樣和測量的設施。

焚燒爐的技術指標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要求見表2

表2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指標/廢物類型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s燃燒效率/%焚毀去除率/%焚燒殘渣熱灼減率/%
危險廢物 多氯聯苯 醫院臨床廢物 ≥1100 ≥1200 ≥850 ≥2.0 ≥2.0 ≥1.0 ≥99.9 ≥99.9 ≥99.9 ≥99.99 ≥99.9999 ≥99.99 <5 <5 <5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之間 (乾氣)。

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於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焚燒爐必須有尾氣淨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危險廢物的貯存

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必須有符合GB15562.2的專用標誌。

廢物的貯存容器必須有明顯標誌,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

貯存場所內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

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

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並符合消防要求。

污染物 (項目)控制限值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最高允許限值。

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GB8978執行。

焚燒殘餘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行GB12349。

監督監測

廢氣監測

焚燒爐排氣筒中煙塵或氣態污染物監測的採樣點數目及採樣點位置的設定,執行GB/T16157。

在焚燒設施於正常狀態下運行1h後,開始以1次/h的頻次採集氣樣,每次採樣時間不得低於45min,連續採樣3次,分別測定。以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按污染源監測分析方法執行。

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監測

樣品的採集和製備方法執行HJ/T20。

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的分析採用重量法。依據公式計算,取3次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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