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

(三)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職責。
(二)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結合全縣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研究擬訂貫徹執行省、地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定貫徹執行省、地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規劃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縣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治宣傳;負責組織全縣幹部職工法律知識考試日常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負責全縣的“148”法律服務專線建設、協調“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司法所及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監督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七)監督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計畫財務管理,監督管理物資裝備。
(九)參與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十)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及司法所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管理司法局幹部隊伍。
(十一)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政工科、17個鄉鎮司法所。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綜合性文稿和報告的起草,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務信息、文秘、會務、機要、信訪、統計、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及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教育規劃及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宣傳工作;協助對全縣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人員和普法工作者的法制培訓;協助指導各鄉鎮及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及學法用法考試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規章、政策調研工作,參與規範性檔案起草、討論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事項;承擔自治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全縣的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參與組織全縣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按許可權審查律師機構的設立、律師機構及執業律師的年檢、註冊登記等工作。監督全縣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按許可權審查公證員註冊登記等工作。對律師、公證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基層工作股
負責管理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全縣“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諮詢服務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協會建設和全縣司法所建設。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股(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股)
擬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計畫並監督指導實施;指導相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協調全縣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工作。
(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組織、領導、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承擔部分法律援助工作;擬定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法律援助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法規、規章建設和執法檢查工作;監督、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工科長(副科級)1名,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股級職數6名。

下屬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依法治省、依法治區、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和安排意見;負責擬訂全縣普法規劃和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收集了解各鄉(鎮)各部門依法治理工作情況;總結推廣依法治理典型經驗;承辦依法治縣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宜民律師事務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與訴訟;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與訴訟;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證處,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司法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濟契約、收養、遺囑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保全證據和提存公證等;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招標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評選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檢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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