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河水條約

印度河河水條約是巴基斯坦和印度關於分享流經兩國的印度河河水問題的條約。

印度河河水條約

1960年9月19日M.阿尤布·汗J.尼赫魯和世界銀行的代表在喀拉蚩簽訂。印巴分治時,以英國法學家C.拉德克利夫為首的印巴劃界委員會不合理地將印度河流域灌溉系統割裂開來,從而遺留下了印度河河水爭端。印度河流域上游地區及馬多普爾和費羅茲普爾等兩個常年有水的水利節制工程劃歸印度,下游地區及其餘灌溉系統劃歸巴基斯坦,但水源來自克什米爾及印度的旁遮普邦和喜馬偕爾邦。
1948年5月,印巴達成臨時協定,決定印方不中斷對巴方用水的供應,但限期巴方開發新的水源。巴方應允支付馬多普爾節制工程維修費並儘量尋找其他水源。但該協定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雙方經常發生爭執。
1951年美國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對印度河流域進行實地考察,建議由世界銀行進行調解,印巴均表同意。1954年2月,世界銀行建議將印度河流域西部的3條河流(印度河傑盧姆河奇納布河)的水量除克什米爾利用小部分外,余歸巴使用;東部3條河(拉維河比阿斯河薩特勒其河)的河水悉歸印度使用。在實施該建議的過渡時期內,巴方應修築水利工程以形成自己完整的灌溉系統。
1958年,兩國的工程技術人員制訂了用水分配方案。1960年9月印巴兩國在世界銀行贊助下,並在該行1954年建議的基礎上正式簽約。印方同意不將西部河水引離巴境,並同意供水期為10年,期滿後雙方可另定協定予以延長。巴方同意執行"印度河流域發展計畫",修築兩條蓄水壩、8條水渠、5個堰、大量機井和400英里的連線運河,工程所需費用由英、美、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聯邦德國和印度捐集的印度河流域發展基金提供。據此條約,印方獲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獲得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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