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區水利局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全區林木種苗管理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審核徵用、占用林地項目,管理重點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報批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五)負責全區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區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和防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的責任,負責森林公安工作,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案件。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八)編制全區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林業產業政策和規劃,引導林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林業資源的合理配置,指導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林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區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編制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檢查監督全區林業基金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林業統計工作。
(九)負責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組織開展林業技術培訓。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項水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區水利工作相關政策、規範性檔案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區主要河流的流域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一)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有償使用制度。
(十二)擬定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行業用水定額;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三)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工作;監測的保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區移民經費的管理,監督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以及對全區移民幹部進行培訓;協調解決移民工作的重大問題等。
(十五)擬定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調查處理水事違法案件;協調並仲裁區內的水事糾紛;負責水事案件的複議、應訴和賠償工作,指導全區水利系統水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十六)負責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主管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和編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和農田水利工程資金的使用項目和計畫;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財務、信貸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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