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審計局

(二)南召縣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股。 (三)南召縣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 (四)南召縣審計局經貿審計股。

職能

一、南召縣審計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縣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監督。
二、南召縣審計局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內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落實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進行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南召縣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南召縣審計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黨務政務工作,兼管法制審理工作。具體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指導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紀教育和廉政建設,查處違章違紀案件,監督局機關工作人員執紀情況;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南召縣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縣屬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活動的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融資的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南召縣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政協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協調、實施和督導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南召縣審計局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縣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南召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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