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鴨業協會

南京鴨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是集種鴨、苗禽、商品鴨養殖、屠宰、加工、銷售及機械等關聯企業組成的獨立的社團法人實體。協會現有會員企業80多家,其中有10家企業通過了綠色食品認證。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鴨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是集種鴨、苗禽、商品鴨養殖、屠宰、加工、銷售及機械等關聯企業組成的獨立的社團法人實體。協會現有會員企業80多家,其中有10家企業通過了綠色食品認證。以南京桂花鴨集團有限公司為首的一批加工龍頭企業組成了協會理事會,聘請了以南京農業大學徐幸蓮教授等專家、教授為主的協會專家顧問小組。
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體會員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充分發揮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溝通交流的功能,成為連線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和紐帶,制定了一系列的行規行約、工藝規範、產品標準,開展了一系列的打假除黑、揚名推優的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協會成功申報註冊了“南京鹽水鴨集體商標”、推進“南京鹽水鴨原產地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南京鹽水鴨生產示範基地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南京鴨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南京地區鴨養殖、加工、銷售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及與鴨業相關的其他經濟組織和單位自願結成,具有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搭建橋樑。努力推動鴨業產業的發展,為政府、為社會、為會員提供服務。代表會員提出涉及會員集體利益的意見,健全與政府的協商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的公平競爭,協調與會員有關的事宜,增強鴨業產業的行業自律管理,促進鴨業經濟的繁榮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南京市經濟委員會,登記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和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龍蟠中路44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接受政府組織的有關本市信息服務業產業發展的有關課題研究報告;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與政府共同培育構築協商機制;
(三)依據協會章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服務標準、質量規範;
(四)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五)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六)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退會的自由;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本會規章制度和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提供信息及統計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
(七)服從本會的協調;
(八)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通過新入會會員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過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期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本會
第三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有關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三屆一次會員大會修改後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社團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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