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技術裝備政府採購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保證教育技術裝備採購工作的規範有序開展,維護教育事業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於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寧政發[1999]19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實施政府採購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1999]12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教育技術裝備採購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及事業收入為市屬各類學校(含為區縣學校統購統配)進行技術裝備及提供裝備服務的採購。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全市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市教委配合市財政局對教育技術裝備的政府採購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採購的範圍

第四條 凡列入國家教育部規定裝備目錄和南京市辦學條件標準中所含的項目。
第五條 列入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審定的政策性收費購置裝備及服務的項目(如電化教育軟體、學具、學生服、衛生、保健器材等)。
第六條 各類教室、實驗室、專用教室、圖書館等專用設備以及校園網路等現代化教育裝備。

第三章 採購計畫的編制

第七條 市屬各類學校需購置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採購範圍內的項目,應在編制年度預算的同時,編制本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教委聯合實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學校工程、教育現代化工程、教育最佳化工程及為區縣學校統購統配的教育技術裝備、提供技術裝備服務的採購按有關規定編制計畫後,由市教學儀器站(以下簡稱市教儀站)編制年度採購計畫。
採購計畫中應詳細說明採購項目的性質、用途、數量、質量、技術規格、產地、交貨時間和資金來源等情況。
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安排的項目應編制採購調整計畫。
第八條 市教儀站對申報的採購計畫進行登記、分類和審查,重點審查採購項目的必要性、採購物品的標準、採購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主要規格型號、特殊要求、物品參考單價的合理性等。經審查、匯總後分別抄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
第九條 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的採購項目進行研究、論證,共同商定全市教育技術裝備、工程等項目的發展計畫。
第十條 由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市採購中心)負責實施的採購項目,市財政局將批准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下達給市採購中心,同時抄送市教儀站;由市教儀站負責實施的採購項目,市財政局會同市教委將批准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下達給市教儀站。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

第四章 採購計畫的實施

第十一條 市採購中心、市教儀站應負責設立教育技術裝備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為兼職人員,從符合條件的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科研單位中選聘從事教學、科研實驗、設備儀器採購、財務核算等工作的專家構成,主要職責是:受市財政局、市教委委託負責採購項目的論證、供應商的考察以及參與評標工作。每次項目採購,從設立的專家庫中按隨機抽樣方式抽調人員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其中,技術、經濟方面專家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專家評審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報市財政局審定。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教委按有關檔案規定對本辦法第二章所列採購項目的供應商實行資格認證。
第十三條 採購工作以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為原則,採購方式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採購為主,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等其他採購方式為輔。
單項或批量契約估價在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下同)的貨物採購,契約估價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服務採購,契約估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均應實行招標採購。
公開招標採購要求在市財政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吸引所有感興趣的供應商參加投標,並按規定程式從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中選定中標供應商。
邀請招標採購要求向五家以上經過資格認證的特定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並按規定程式從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中選定中標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採購要求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最終根據供應商提供產品的質量、價格、性能、售後服務等具體情況,擇優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一般適用於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以及出現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等情況。
詢價採購要求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進行比較,擇優採購。詢價採購一般用於規格標準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產品的採購。
單一來源採購要求向唯一能提供貨物、服務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採購,儘可能保證質量,節省資金。
第十四條 教育技術裝備的招標採購由市採購中心會同市教儀站共同組織。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採購的實施程式:
(1)政府採購計畫批准後,市採購中心、市教儀站通過公開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2)市採購中心、市教儀站組織成立項目領導小組、項目監督小組和項目評審小組。成員由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監察局及市各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組成。
(3)公開開標。按照招標公告中明確的時間、地點,市採購中心、市教儀站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公開開標,並請公證處公證。
(4)密封評標。項目評審小組成員根據投標書內容,客觀評判,獨立打分。
(5)項目領導小組根據項目評審小組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確定最終中標人。
(6)項目監督小組對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
(7)採購契約的簽定。招標活動結束後,由市採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定採購契約;對貨物、工程和服務有特別要求的,由各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定採購契約。
(8)驗收。由市採購中心、市教儀站組織用貨單位、有關專家成立驗收小組,依據有關規定按契約條款對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納入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非教育技術裝備項目,如汽車購置、微機及外部設備、空調、複印機、傳真機、電梯、汽車定點保險、加油、維修等由市採購中心負責集中採購。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以外的採購項目由市教儀站按照行業管理規定進行採購。對採購教育技術裝備有一定批量的,為節約採購費用、提高規模效益,由市教儀站統一組織採購。
學校低值易耗的教學儀器的零星補充,具體採購辦法由市教委按本辦法規定製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採購活動開始前,市採購中心、市教儀站須將具體採購方式、評標標準、評標原則、招標檔案等有關材料送市財政局審定,如在七個工作日內無異議,方可實施採購。採購活動結束後,應將採購的具體情況及履約情況書面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市教儀站應督促供應商做好採購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採購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應通知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派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市屬各類學校的上述採購,因特殊情況無法集中採購的,可報經市財政局、市教委同意後授權單位按本辦法規定自行採購。採購時,應通知市財政局、市教委派員參加。

第五章 採購資金的管理與撥付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設立“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遵循“專戶儲存,先存後支,專款專用”的原則,政府採購資金由市財政總預算會計統一核算、統一支付貨款。
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政府採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劃撥到市“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 市教委作為學校的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單位拼盤、配套的採購資金的運作和指導基層學校的會計核算。各單位用自有資金與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拼盤用於政府採購的,應根據市教委開具的《政府採購資金劃款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劃入市教委指定帳戶中,再由市教委統一撥入市“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市教委聯合實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學校工程、教育現代化工程、教育最佳化工程及為區縣學校統購統配的技術裝備及提供技術裝備服務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市有關管理規定,市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資金及區縣、學校配套資金統一划入教育專項資金專戶,在項目實施中,由市財政局根據項目進度劃入市“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二十五條 採購工作結束後,由市採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採購項目,市財政局根據市採購中心提交的採購資金付款申請書以及採購契約、驗收結算書、供貨發票複印件等結算憑據,經審核後,分期或一次性按實際價款統一從市“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直接撥付給供應商。
實際支付的貨款與採購預算有差額的,對單位自有資金負擔的部分,按其占採購資金來源比例多退少補,由市財政局開具《政府採購資金退款(補劃款)通知書》退還或補交。
第二十六條 由市教儀站組織實施的採購項目,市財政局根據批准下達的採購計畫和市教委的撥款申請按採購進度從市“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撥入市教委專戶,由市教委撥給市教儀站。
市教委應加強對市教儀站採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將《政府採購資金執行情況表》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內的項目,採購預算全部為單位自有資金的,其採購資金的收支劃撥不通過市“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各單位按市財政局、市教委批准的採購計畫和市採購中心(或市教儀站)中標通知書核定的價格及有關資料直接與供應商簽定契約、支付採購貨款。
第二十八條 採購貨款支付後,市教委根據市財政局開具的《政府採購支出轉帳通知書》,給基層單位開具轉帳通知書, 各單位據以辦理預算收支和固定資產轉帳業務。
第二十九條 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後,財政專項安排用於教育技術裝備的資金結餘部分,仍由市財政局、市教委用於教育事業的投入,實施補充計畫。

第六章 採購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 教育技術裝備的採購活動要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市財政局、市教委對採購活動要加強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擅自採購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內的項目或無正當理由應招標而未招標的,採購無效,市財政局一律不予核撥資金,各單位會計人員一律不得報銷。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非教委系統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各轄區教育技術裝備政府採購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南京市教育技術裝備政府採購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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