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籃球運動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北京市籃球運動協會簡稱北京籃協,英文簡稱:BBA,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隸屬於北京市體育總會、北京市體育局。
北京籃協成立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自成立以來,協會在幾代籃球名流組成的領導班子的帶領下、在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體育總會的領導下,團結一切熱愛籃球運動的社會人士,前赴後繼,永往直前,為本市籃球運動的普及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機構發展

進入本世紀以來,北京籃協新一代領導集體在充分繼承和發揚前任主席白金申先生遺志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銳意創新、深化改革,創辦了北京市BBA籃球聯賽、北京市青少年籃球賽、北京世界華人籃球賽等品牌賽事,設立了青少年籃球訓練機制,發展了團體會員67個,個人會員450個。目前協會轄區共有職業籃球俱樂部兩支,分別是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和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業餘籃球俱樂部、籃球隊數千支。
北京市籃協還與本市各區縣籃協保持著緊密的業務關係,與各區縣籃協共同舉辦賽事、進行區域間的籃球互訪、交流、培訓、旅遊,幫助各區縣籃協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
為了加強本協會的宣傳工作,2003年開辦了北京籃協網,創辦了《北京籃球》內部刊物。
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申辦,再一次為北京籃協注入了新的活力,北京市籃球運動迎來了一個發展的春天。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籃球運動協會。簡稱:北京籃協。英文譯名:“Beijing Baske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BA
第二條 本團體由本市各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市籃球愛好者,積極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推動籃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首都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承認和遵守中國籃球運動協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北京市體育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資金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開展和推動籃球運動,強健體魄、陶冶情操、促進北京市籃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為首都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2、努力促進北京市籃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培訓、考核等級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工作。
3、開展和推廣各種業餘籃球活動,重點開展青少年籃球的普及和工作。
4、按照北京市競賽法規,舉辦各種籃球競賽活動。
5、組織籃球科學研究,開展理論學術和實踐科技活動,促進籃球運動科研水平的提高。
6、積極推動籃球運動社會化,產業化發展,為競技籃球運動員職業化發展尋求廣泛的支持,搞好籃球市場開發。
7、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搞好本會的自身建設與發展。對二級籃球運動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協調和服務。
8、做為中國籃球運動協會的團體會員,完成好中國籃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9、積極開展國內外的籃球運動交流活動,擴大北京市籃球運動的影響。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關心北京市籃球事業的發展,自願加入本會;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交入會申請;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辦理相關的註冊手續,並交納會費;
4、由本會的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享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及時向本會提交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並積極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體育局和市社團辦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產生的辦法及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由會員代表中推薦產生,與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設常務理事會主持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由7人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政治素質好;
2、熱愛籃球運動,有一定籃球業務專長;
3、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際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顧問
本會將設顧問一職,由北京籃球界中有威望、有專長的人士組成,參加理事會的活動,為本會的各項決策和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人士或企業的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直屬實體公司運作盈利中的上繳資金;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財務和資產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接受北京市體育總會和北京市民政局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3年4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北京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榮譽

2003-04年度,被北京市體育總會授予“北京市先進體育社團”
2004年,被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授予“先進民間組織”
2005年,被北京市體育局授予“北京市民眾體育先進單位”
2006年,被中國業餘籃球公開賽組委會授予“CBO中國業餘籃球公開賽最佳組織賽區”

委員會

名譽主席:於均波(北京市人大主任)
二、顧 問:孫民治(組長)、王蘭棟、於鋼、張錫山、劉景儀、詹殿順、華迪平、陳美虹
三、主 席牟達維(中國籃協副主席,北京市體育局助理巡視員)
常務副主席:尹光環(北京巴斯格伯體育文化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 主 席:霍光來(首鋼總公司常務副書記)
李穎川(首都體育學院副院長)
田蘇東(北京電視台體育部主任)
韓茂富(北京市中國小體協秘書長)
羅景榮(籃球國際裁判,原北京市體總秘書長)
張衛平(中國男籃奧運希望隊領隊,原國家男籃教練)
宋曉波(北京宋曉波體育文化傳播公司董事長、原國家女籃教練員)
袁 超(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副總經理)
劉紹奎(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黨支部書記)
駱 京(北京市西城區體育局局長)
孫保生(北京晚報體育記者)
孫立平(北京中體產業經紀公司,影視公司總經理)
趙啟平北京京都菇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馬立軍(北京大學體育教師,籃球國際裁判員)
馬健峰(原八一體工隊籃球運動員、現任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
施 毅(航天三院三部工會主席)
田 偉(北京積水潭醫院院長)
四、秘 書 長:尹光環(兼)
常務副秘書長:楊鳴放(北京市巴斯格伯體育文化諮詢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副 秘 書 長:王守恆(首都體育學院運動系主任,競技體育系主任,競技體校校長)
林加芳(北京市籃球運動協會開發部主任)
李萬隆(首都體育學院競技體育學校副校長)
鄭淑媛(北京市教委體美處幹部)
賈炳善(北京大學醫學部體育教授)
高 華(北京華美靜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五、監 事 會:董福成、魏偉、黃頻捷、李軍新 監事長:董福成
六、理 事 會
1、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均為理事會成員。
2、理事:黃頻捷、呂志旺、徐元生、魏偉、徐濟成、鄭充、陶紅、呂洋、高悅、王偉、高偉、孔慶廉、馬越、李捷、齊孝序、閔鹿蕾、孫瑞雲、孫寶強、王健民。
3、各區縣籃協負責人1人。
七、常務理事會:牟達維、尹光環、劉紹奎、駱京、海振文、楊鳴放、王守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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