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市科協) 位於朝陽區小營育慧里科技小區北京科技活動中心,是北京地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

概況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北京市科協)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小營育慧里科技小區北京科技活動中 心,是北京地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由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區縣科協、企事業單位科協和高校科協組成,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北京市科協成立於1963年7月,現擁有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142個,區縣科協16個,企業科協172個,高校科協8個,共有以科學家、工程師為主體的會員共30多萬人。
北京市科協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諮詢服務”、“科學技術季談會”、“金橋工程”、“科技周”等多種活動。近幾年,市科協系統每年舉辦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2000多次,交流學術論文萬餘篇。每年舉辦科普展覽300多個,科普講座2000多場。每年完成科技諮詢服務項目3000多項,技術契約實現金額約2億元。全市參加市科協組織活動的有數百萬人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是北京地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
第二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公眾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城市、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市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促進會(市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促進會以下簡稱市學會)和科技類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工作方針政策,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促進學科間的聯繫滲透,促進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融合,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實施未成年人、農民、城鎮勞動人口、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科學素質行動,提高公眾科學素質。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
第九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制定和有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二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研究、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第十三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條 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
第十五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興辦符合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市學會、基金會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區縣學會是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市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發展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實施細則》,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學會和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在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單位可設團體(單位)會員。可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本《實施細則》和各自實際,制定其發展個人會員的具體條件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個人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實施細則》;執行所在團體、基層組織的決議和決定,完成所在團體、基層組織交辦的工作;按時交納會費。
個人會員的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優先參加所在團體、基層組織和科學技術協會舉辦的活動;對所在團體、基層組織和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員有監督批評權;優先在科學技術協會、所在團體、基層組織主辦的刊物上發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團體、基層組織和科學技術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通過所在團體、基層組織和科學技術協會向有關方面反映自己的訴求、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經市學會、基金會、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在屆期內履行建議權、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
四、選舉產生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1-2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授予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委員會確定的任務,批准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及市學會、基金會和基層組織的接納或退出。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託副主席召集。
在副主席中設常務副主席,經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產生。常務副主席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秘書長經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產生。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科學顧問和外籍專家顧問。

第五章 市學會

第三十一條 市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市學會加入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遵守本《實施細則》;
二、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科普活動;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三十三條 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市學會,向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四條 市學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承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市學會在業務上接受相應的全國學會的指導。
市學會退出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市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掛靠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學會凡嚴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實施細則》,通知其限期整頓。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要求,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取消其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資格。

第六章 基金會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促進科學技術研究、普及和科技人才培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加入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遵守本《實施細則》;
二、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依法登記;
三、有熱心公益事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帶頭人;
四、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四十條 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基金會,向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承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基金會退出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凡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通知其限期整頓。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要求,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取消其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資格。

第七章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

第四十三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是區縣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四十四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執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第四十五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由區縣學會和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及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區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基層組織組成。
區縣學會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市學會的指導。
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社區科學技術(普及)協會。
第四十六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本協會委員會。
第七章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
第四十三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是區縣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四十四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執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第四十五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由區縣學會和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及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區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基層組織組成。
區縣學會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市學會的指導。
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社區科學技術(普及)協會。
第四十六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本協會委員會。

第八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七條 本章所指基層組織是指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在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受所在單位或地區黨組織領導,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八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遵守本《實施細則》;
二、有相當數量的會員;
三、經常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學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服務活動,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見、建議和訴求;
三、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四十九條 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成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須向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條 基層組織實施《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規定的主要任務,執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決議,承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
第五十一條 基層組織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審議和批准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本協會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基層組織長期不能開展活動或嚴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實施細則》,通知其限期整頓。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要求,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取消其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資格。

第九章 工作人員

第五十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機關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及北京市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會的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參照掛靠單位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 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五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業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九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依法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六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北京市科協。其英文全稱是BEIJ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BAST。
第六十二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學會、基金會可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本《實施細則》制定章程。
第六十四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可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及本《實施細則》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原《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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