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門頭溝分局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設管理;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信息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五)國土資源管理所 (4)第四國土資源管理所轄區範圍:齋堂鎮、清水鎮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修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並依法負責有關費用徵收和使用的管理;負責市國土局交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土地一級開發、收購儲備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依法負責耕地保護、集體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落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的占補平衡措施。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管理;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地籍檔案的管理;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備案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有關費用徵收、使用的管理。
(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保護工作,承擔市國土局交辦的地熱資源調查、評估工作。
(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設管理;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信息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國土局和門頭溝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建議、議案、提案、保密、安全保衛、外事和接待聯絡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日常會計核算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資源性收費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科
負責機關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服務事項申請,核發各項行政許可和行政服務事項批准文書;負責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信息統計工作。
(三)地籍科
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承擔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地籍檔案管理;依法調處各種土地權屬糾紛。
(四)土地利用科(耕地保護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管理、建設用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北京市土地出讓計畫、收購儲備計畫、土地一級開發計畫中涉及本區的計畫;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的核定、收繳工作;負責本級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初審、上報及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土地徵用安置補償的監督管理,調處土地徵用安置補償爭議;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用途管制和農用地分等定級管理;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編制、修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並組織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工作;組織落實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的占補平衡措施;負責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的管理。
(五)地質礦產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有關費用徵收、使用的管理;負責地質勘查活動、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國土局交辦的地熱資源調查、評估工作;負責地下水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六)政工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和工會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科
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事業單位

(一)北京市門頭溝區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土地權屬登記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負責市國土局區門頭溝分局信息化建設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
(二)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門頭溝區分中心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土地儲備資源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開發復墾方面的事務性工作。
(三)北京市門頭溝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國土局區門頭溝分局交辦的轄區內土地徵用、劃撥、出讓、地價評審等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四)北京市門頭溝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
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方面的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案件,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協助市國土局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五)國土資源管理所
承擔轄區內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方面的巡查工作,並向有關部門報告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國土資源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受理、調查核實國土資源方面的信訪舉報事項;承擔土地規劃編制、地籍管理的基礎性事務性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等方面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第一國土資源管理所轄區範圍:永定鎮、潭柘寺鎮
辦公地點:永定鎮政府
(2)第二國土資源管理所轄區範圍:龍泉鎮、軍莊鎮、妙峰山鎮
辦公地點:軍莊鎮政府
(3)第三國土資源管理所轄區範圍:王平鎮、雁翅鎮、大台辦事處
辦公地點:王平鎮政府
(4)第四國土資源管理所轄區範圍:齋堂鎮、清水鎮
辦公地點:齋堂鎮政府

單位地址

地址:北京市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8號(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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