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由北京市政府於1980年10月29日發布執行,1989年11月15日失效。旨在調動民眾的學習積極性,促進業餘教育事業的發展,加速培養和選拔四化建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根據中央指示精神,經上級批准,決定建立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

發文單位:市政府
文 號:京政發[1980]119號
發布日期:1980-10-29
執行日期:1980-10-29
失效日期:1989-11-15
調動廣大民眾的學習積極性,促進業餘教育事業的發展,加速培養和選拔四化建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根據中央指示精神,經上級批准,決定建立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
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下簡稱考試委員會)。
考試委員會的任務:頒布考試專業和各專業的考試科目;指定各科目的主考高等學校;組織考試;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大學畢業證書。
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農教育辦公室內。考試報名、登記等具體工作,由區(縣)工農教育辦公室負責。
二、主考高等學校的任務:提出考試科目的學習要求,指定教科書和參考書目;制定考試的具體辦法,主持考試,評定成績;在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和大學畢業證書上署名。
三、應考者的條件:凡北京市公民,不論通過那一種形式學習,不受學歷、年齡的限制,自願申請考試者,均可參加考試。
四、考試辦法:
1、考試委員會公布考試科目和各科目的學分,定期舉行考試。
2、應考者可以向所在區(縣)工農教育辦公室報名,繳納考試費,填寫考生登記表,領取准考證。由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考試。
3、考試一般按單科進行。考試合格者,由考試委員會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承認其所得學分。
4、學歷分為大學基礎科、專科和本科三種,分別規定必修科目和要求達到的學分總數。凡所得學分總數達到規定要求,並經指定單位進行政治情況、工作表現、健康狀況鑑定合格者,由考試委員會分別發給大學基礎科、專科和本科畢業證書。大學基礎科的學歷,相當於大學專科的學歷。
五、畢業證書獲得者的使用和待遇:
獲得大學基礎科、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如其崗位與所學專業不對口,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適當調整他們的工作;其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待業人員由計畫、人事部門在安排就業時,擇優錄用,工資待遇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
獲得大學基礎科畢業證書者,考試委員會可以擇優推薦給普通高等學校插班學習,繼續深造。
六、考試委員會所需經費列入市教育經費預算。
七、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此項工作,並為應考者創造業餘自學條件。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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