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溪鐵觀音茶文化研究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研究會章程

北京安溪鐵觀音茶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安溪鐵觀音茶文化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為:Beijing Anxi Tieguanyin Tea CultureInstitute。
第二條 本會由蘇談益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社會精神文明發展,弘揚鐵觀音茶文化的傳統精華,研究鐵觀音茶文化的歷史和社會影響;廣泛聯繫鐵觀音茶文化界、鐵觀音茶產業界、文化教育界及工商界等熱心人士,開展鐵觀音茶文化交流,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鐵觀音茶學和鐵觀音茶業經濟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總部基地二區五號樓八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引導會員參與社會經濟文化建設,促進北京、安溪兩地經濟文化合作;
(二)挖掘安溪鐵觀音深厚的茶文化底蘊,探索安溪鐵觀音可持續發展的相關理論和技術,加快安溪鐵觀音茶產業與茶文化的有機結合和創新發展;
(三)加強與國外相關研究會、協會的聯繫,參加或舉辦國際各類茶文化活動和學術交流活動,與《茶為媒》合作編輯、出版專業刊物,進一步宣揚安溪鐵觀音茶文化與茶品牌;
(四)組織資深的專家、學者及先進的企業家舉辦多種形式的專業培訓與講座,開展外出考察、學習、觀摩等活動,培養多層次的專業人才,傳播最新生產技術與經營理念;
(五)推動會員利用各自的平台加強合作與交流,發揮龍頭會員企業的的帶動作用,整合資源,共謀發展;
(六)開展誠信建設,提升本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公益活動,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七)充分利用本會的各種資源優勢,承擔北京和安溪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屆時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研究會組織機構名單

會長:蘇談益
常務副會長(11人):
王萬元、王燈良、王連來、葉思東、葉志強、許進峰、蘇明華蘇健民、林輝全、柯文地、章金輝
副會長(11人):
王小華、王寶團、王振坤、王添福、王建省、劉軍飛、許水源、陳文賢、林曉能、林德雨、黃婆山
監事長: 蘇健民(兼)
副監事長(2人):王萬元(兼) 林輝全(兼)
理事(18人):
王志升、王建輝、王炳進、王炳輝、王清標、王銳峰、劉江輝、劉君子、蘇土城、蘇清波、肖慶宗、張明偉、張炳煌張清奇、林玉璽、柯樹興、高金國、高輝明
秘書長:許進峰(兼)
副秘書長:王添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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