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城市

副省級城市

副省級市是指黨政機關主要領導的行政級別為副省(部)級的15個地級市。副省級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但是在行政區劃級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地級市,由所在的省級行政區管轄。與普通地級市相比,副省級市有以下一些區別:1、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方面,國務院等主管部門將副省級市視為省一級計畫單位,重視程度大大提高;2、副省級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均為副部級幹部,不由省委任命而是從中央組織部直接任命。這四個職務的副職行政級別為正廳級。其他一些行政機關幹部級別也與普通地級市存在不同。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副省級市副省級市

副省級市(副省級城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畫單列市,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中編[1994]1號),原14個計畫單列市(哈爾濱市、長春市、瀋陽市、大連市、青島市、南京市、寧波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重慶市、西安市)和濟南市、杭州市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地級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1997年3月,重慶市升格為中央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編辦最初的檔案來說,“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對省轄大城市的計畫單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廣州、武漢、重慶、瀋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個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儘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一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一級,同時又增加了一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的計畫單列市,如長春、青島、寧波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一個機構層次。
1994年5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並經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人同意,決定將原來的14個計畫單列市和杭州、濟南2市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市,同時取消部分城市的計畫單列體制。將計畫單列市確定為副省級市,加強了省級機構統籌規劃和協調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省與計畫單列市之間因許可權劃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畫單列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的管理許可權;不再實行計畫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許可權原則上暫不改變;對原來不是計畫單列的,其許可權需要調整變動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後確定。

相關檔案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檔案);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
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6號)。

列表

副省級市目前有15個,按照地理大區的順序分別如下:
東北地區(4個):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
華東地區(6個):南京、杭州、寧波、廈門、濟南、青島
華中地區(1個):武漢
西南地區(1個):成都
西北地區(1個):西安
華南地區(2個):廣州、深圳
註: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是計畫單列市,其他的都是省會城市。

行政級別

副省級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同時抄報中編委備案。16市的經濟管理許可權有關規定執行。
所轄機關部門與行政區級別
根據中編髮[1995]5號文,副省級市的市直機關的級別,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直屬機構的副局長並不是正處,而是增加了一個級別,叫(正處)副局級。
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副省級城市的副區長也是正處(副局)級。區轄街道辦是正處級。
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幹部管理

按中央組織部《關於廣州等16城市幹部管理範圍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4]28號)執行,即:
(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二)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備案辦法按組通字[1991]10號檔案規定辦理。市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任免,須事先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其他幹部管理範圍的確定,由省委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三)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時,省委須將人事安排方案報中央組織部審核。

人大聯席會議

全國計畫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畫單列市輪流舉辦。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止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

新增副省級市

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要在總結16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城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城市的級別問題提請中共中央、國務院審批。不過,自1994年明確16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其它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了副省級市,其它行政級別為地級的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的中共市委書記一職通常也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長等相應級別官員兼任。一些在省內地位相對重要的地級市的中共市委書記也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長兼任,如江西贛州市、江蘇蘇州市、無錫市、陝西延安市、浙江溫州市、金華市、海南三亞市、廣西桂林市、湖北襄陽市、宜昌市、鹹寧市、河南洛陽市、內蒙古包頭市等。但這些地級市僅限於個別官員的級別高配,並不會如同副省級市般擴充到所有官員。

相關解釋

計畫單列市

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的非省級行政中心副省級城市。計畫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畫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許可權的城市,但是,計畫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畫單列,計畫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畫指標等。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畫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至1993年時有14個計畫單列市。

國家級新區

是指新區的成立乃至於開發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總體發展目標、發展定位等由國務院統一進行規劃和審批,相關特殊優惠政策和許可權由國務院直接批覆,在轄區內實行更加開放和優惠的特殊政策,鼓勵新區進行各項制度改革與創新的探索工作。其中浦東新區和濱海新區系行政區,設立區委區政府,由於其依託於直轄市,區委書記由市委常委兼任,區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均為副部級。國家級新區中只有濱海新區,浦東新區是經由國務院批准的副省級行政區,其餘國家級新區由於其依託的城市為副省級城市或地級市,一般只高配幹部,級別仍為正廳級,只設立管委會,沒有人大,政協,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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