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索取權

剩餘索取權

剩餘索取權(ResidualClaim)是財產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對剩餘勞動的要求權。一般而言,索取權的基礎是所有權。當資本家用自有資本進行生產和交換活動時,資本家既是資本所有者,又是資本使用者。

基本信息

概述

剩餘索取權是一項索取剩餘(總收益減去契約報酬)的權力,也就是對資本剩餘的索取。簡單地說是對利潤的索取,即經營者分享利潤。在實踐中,將剩餘索取權分配給經營者的一種做法就是在市場經濟國家盛行的讓經營者持有股份或分配給經營者期權。這種激勵方式的主要機理在於,讓經營者成為公司的股東或虛擬股東,使經營者與其他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取向完全一致。

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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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凱黃有光(1993年)利用數學模型分析了自給自足索取權結構(A)以及勞動分工要求下的進行組織交易的三種剩餘索取權結構,即由產品市場與管理服務市場組成的結構(D)、由產品市場與被僱傭在企業里提供管理服務的勞動市場組成的結構(FY)、由產品市場與在企業里被僱傭來生產產品的勞動市場組成的結構(FX)對交易成本與生產效率的影響,解決了管理者的管理服務直接定價的問題。證明了科斯與張五常的企業理論,與格羅斯曼哈特(GrossmanandHart1986)的所有權結構理論的剩餘索取權重要性理論相一致。得出結論:非對稱剩餘索取權結構FX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並通過排除由直接定價和交易所帶來的最低交易效率來提升勞動分工的作用,達到均衡與帕累托最優。

斯日尼瓦森與凡薩爾科(R.SrinivasanAndS.J.Phansalkar2003)利用組織經濟學理論研究了協作企業(Co—Operatives)的剩餘索取權設計問題。認為限制索取權退出與轉讓以及限制清算權的不完全產權並不是協作企業固有的屬性,在分割剩餘索取權成本很高與對協作企業成員不完全約束的地方,不完全產權具有價值;多元索取基礎使得不完全產權更加必要,避免了高額的談判費用:剩餘索取權的讓渡可能在具有單一剩餘索取權的封閉型協作企業中產生,尤其是大的協作企業個人之間的所有權的讓渡並不影響其它的協作成員。

尤金·法瑪與麥可·詹森(EugeneF.FamaandMichaelC.Jensen1983a)研究了代理問題與剩餘索取權問題。他們分析了不同的組織形式所具有的剩餘索取權的特徵,作為控制不同組織所特有的代理問題的有效方法制度。檢驗了不同組織形式契約結構的其他有助於組織生存的特徵。他們分析了大型非金融組織——股份公開發行公司(opencorporation)的普通股的狀態依存權、普通股索取權的優勢(專用資產的購買、管理專業化、投資決策的市場規則)及代理問題;限制與無限制的剩餘索取權;剩餘索取權的特殊形式(專業合伙人、金融互助基金、非營利組織)。最後得出了關於各類組織在生產活動中能夠生存下來的剩餘索取權條件。尤金·法瑪與麥可·詹森(1983b)還研究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認為小型、非複雜的組織可以通過將剩餘索取許可權制在一個或幾個決策代理人身上,有效地解決因決策經營與決控制結合而引起的代理問題。其次,他們分析了決策經營、決策控制和剩餘風險分擔分離條件下有效率的各種條件。再次,他們還分析了各種經濟組織的剩餘索取權。得出結論:(1)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是受到限制最少的剩餘索取權,在資本市場充分競爭的條件下,最大化財富的市場價值原則的邏輯一目了然。(2)在一個兩時期完全確定的世界中,在業主制企業中,業主作為唯一的剩餘索取者,作出了與有同樣機會集的股份公司相同的投資決策。(3)在一個確定性世界中,其剩餘索取權一般集中在重要的決策者和能被重要的決策者接受的外部人手中的合夥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將作出和有相同投資機會的股份公司相同的決策。而剩餘索取權受到限制的合夥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不採用價值最大化決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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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傑明·克萊因(bengaminKlein1983)研究了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情況下的契約成本與剩餘索取權,得出結論:科斯提出的經濟組織零交易成本的均衡形式是不確定的,科斯錯誤地將公司之間與公司內部的交易進行明確的劃分,認為公司之間的交易代表了市場契約而公司內部交易代表計畫。將所有的組織視為在生產要素所有者中的顯明與隱含契約組織代表著重要的進步。同樣,認為界定組織的主要契約僅僅包括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也是一種誤導。

柏瑞·貝森格和阿瑟·扎德庫(BarryD·BaysingerandAsgharZardkoohi1986)研究了技術、剩餘索取權者與企業控制的關係。該研究的立足點是分析公共事業組織的管制對董事會在企業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影響。得出:對雇用的決策管理者的控制是企業治理機制組合的結果;董事會的構成在管制企業與非管制企業是有區別的;在管制企業中無論是內部還是其他大型、複雜的組織機構的高定價的決策管理者的比例小於非管制企業,即管制企業雇用了更高比例的成本較低的非商業性加入的董事成員,其任務是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

瑪格瑞特·布萊爾(MargaretM·Blair1995)研究了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非股東的公司選民,包括管理者、信用提供者、雇員、顧客、供應商、地方社區)作為股東的問題。認為股東並不是現代企業唯一的剩餘索取權者,人力資本投資所產生的價值對企業來說是專用性的,因而人力資本所有者與股東一樣承擔剩餘風險,應該作為剩餘索取者享有剩餘索取權,以此來激勵雇員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奧利佛·哈特和莫爾(OliverHartandMoore1989)研究了產權與公司的本質,證明了把企業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集中對稱配置給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企業產權契約具有最優性。哈特(1995)論述了剩餘控制權與收入權經常捆綁在一起的理論根據:如果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是分離的,那么這種情況就會造成套牢(holdup)問題;如在有些情況中,對資產收益流不可能做出全方面的度量(或證實),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離甚至行不通;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的分離,會導致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無效率。

學術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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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剩餘索取權”是指對總產品扣除了所有簽約要素的報酬之後的剩餘利益的占有權.按照新制度經濟學者德姆塞茨的觀點,長期投資經費的提供者應該是剩餘利益的索取者,監督者也是剩餘利益的索取者,提供勞動力的只是工資的獲得者。。

2、根據剩餘權理論,剩餘索取權是指享有企業扣除工資支出後剩餘收入的權利.剩餘控制權是企業生產過程中,通過監督勞動力實現企業剩餘的權利。

3、(二)農業剩餘索取權在現代產權經濟學中,剩餘索取權是指為了避免偷懶和搭便車等道德風險,通過企業產權制度的安排,賦與企業的所有者獲得扣除工人工資後企業剩餘收入的權利。

4、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的固定契約支付(指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後的餘額(利潤)的要求權,具體表現在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利潤或企業股票升值的合法索取權。

5、其中,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收入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約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資、利息等)之後的餘額的要求權,而剩餘控制權指的是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

6、所謂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剩餘(總收益減固定契約支付)的要求權.控制權是指選擇和監督其他代理人的權力,同時也包括經營決策權。

7、所謂剩餘索取權主要是指股東從公司的收益中獲得現金股利的權利.當然也包括股東拋售股票獲得差價.而控制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的權利。

8、所謂剩餘索取權,是指在其他各方按契約獲取他們的收益之後,剩餘的收益由所有者索取,也就是索取扣除契約報酬後的收益的權利。

9、這裡,剩餘索取權是指在契約中事前不能明確規定的那部分索取收益的權力.剩餘控制權是指在契約中事前不能明確規定的那部分控制權的權力,是“決定企業資源在契約所限定的具體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權力”。

10、剩餘索取權是指,契約中未能規定分配方式的那部分盈餘的歸屬.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任何不與先前的契約、慣例或法規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的所有用法的權利[1](P78),是“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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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因(Klein,etal.1983)和道(Dow1993)認為企業剩餘是“準租金”,就是指那種不會影響現有的對需求者的供給而只是將來影響供給的要素的報酬。青木昌彥(Aoki1984,1988)認為企業剩餘是:“準組織租金”抑或“組織租金”。尤金·法瑪和麥可·詹森(EugeneF.FamaandMichaelC.Jensen1983a)認為企業剩餘是企業的不確定的收人流契約中規定給予代理人的固定報酬的差額,即企業的淨現金流量,契約所規定的對淨現金流量的所有者為剩餘索取者。

郭繼強(2004)認為企業剩餘是組織剩餘,是指企業的總收入(總收益)減去支付給外部所有者的報酬和內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後的餘額。曾愛青劉智勇(2005)認為企業剩餘是企業總收入彌補完相關支出後的餘額。

企業剩餘=企業總收入-企業內研究

開發與生產的費用=企業總收入-資產與服務的市場交易成本-要素使用的保值成本
鄭立群夏慶吳育華認為可用企業的經濟增加值(EVA)構造企業剩餘函式。
理想EVA=稅後經營淨利潤-投資總額(債務資本比例×債務資本成本+權益資本比例×按資本資產定價模型計算的普通股成本)。史正富(2002)認為企業淨剩餘是剩餘價值中扣除了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必要耗費後,真正歸於產業資本所有者的最終餘額即:S=W-(C+V)-RD-MS-GA-IR,其中RD、MS、GA、IR分別為研發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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