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性行政許可

《農藥管理條例》 《農業法》、《獸藥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概念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捲菸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菸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菸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裡,《菸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當前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種類

1 國有獨資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①國家工商總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②以募集方式設立還應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③上市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3 國有企業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4 集體企業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①城鎮集體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②鄉村集體企業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請縣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准
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批准證書
6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①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批准證書;②由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
7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①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②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
8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 ①《道路運輸條例》;②《國際海運條例》;③《註冊會計師法》;④《進出口商品檢驗法》;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⑦《新聞出版署關於對境外傳媒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⑧《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⑨《認證認可條例》;⑩《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1《旅行社管理條例》;○12《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境外傳媒在我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13《中國證監會關於發布〈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①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②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③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④外國檢驗鑑定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⑤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含外國銀行關閉分行並在同城設立代表處),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⑥境外著作權組織和權利人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經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⑦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新聞出版機構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經新聞出版署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⑧外國保險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經中國保監會審批;⑨設立境外認證機構的代表機構,由國家認監委批准;⑩外航駐華常設機構由民航總局審批;○11外國旅行社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家旅遊局審批;○12境外廣播電影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由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13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9 外國(地區)企業
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 動 ①《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②《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①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②石油、天然氣(含煤氣層)對外合作建設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批 取消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審查(見第二批第72項)
10 企業 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 ①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企業名稱由國務院批准;②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字樣以及不冠以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
11 農作物林木種子生產經營 《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①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由省級農業、林業部門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②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部門核發;③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併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規定的註冊資本金額及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核發;④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由國務院農業部門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⑤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由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批准;⑥外國投資農作物種子生產和經營由農業部審批 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參照執行
12 種畜禽生產經營 《種畜禽管理條例》 ①生產經營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②其他種畜禽生產經營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13 鮮繭收購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放鮮繭收購資格證書
14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 《農業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①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②設立其他飼料生產企業由省級飼料主管部門審批
15 化肥農膜經營 《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 國家委託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專營
16 木材經營加工 《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整頓木片經營加工單位,加強木片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 ①重點國有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②木片經營加工由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17 水產養殖業捕撈業 《漁業法》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②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及中國與其他國家共管漁區或出海從事捕撈業,由國務院漁業主管部門發放捕撈許可證;③其他捕撈業由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發放捕撈許可證
18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 《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①礦產勘查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勘查許可證;②設立礦山企業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開採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放劃定礦區範圍的批覆檔案,其他礦產開採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放劃定礦區的批覆檔案;③黃金開採由國家黃金管理部門核發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
19 煤炭開採生產經營
《煤炭法》 ①煤炭開採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由省級煤炭主管部門核發煤炭生產許可證;②煤炭經營由省級以上煤炭主管部門核發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其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除外。煤炭主管部門為發改委
20
食鹽生產批發
《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①開發鹽資源、開辦鹽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②開採礦鹽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③食鹽生產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核發定點生產批准檔案,其中碘鹽加工還必須取得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的批准檔案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④批發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⑤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指定或者批准委託經營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為國家發改委
21 成品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的通知》
①煉油由國務院批准;②批發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③零售、倉儲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成品油零售、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成品油屬於危險化學品還應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2 電力供應
《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①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核發供電營業許可證;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核發供電營業許可證
23 航空運輸
《民用航空法》
①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②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③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准證書;④生產、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鏇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審批 取消營業部的設立審批(見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審批保留一年(見第三批改變管理方式第27項)
24 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企業行政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及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25 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條例》 ①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②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許可證;③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許可證 取消城市客運交通運營證審批(見第三批第87項)
26 出租汽車經營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交通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意見的通知》、《城市計程車汽車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公共客運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取消出租汽車在外地從事起、迄點均在該地區的經營活動審批(見第三批第84項)
27 小轎車經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審批 取消轎車生產企業銷售網點核准,設立一年的過渡期(見第三批第237項)
28 水路運輸及服務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①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經營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②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
29 國際海運 《國際海運條例》 ①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核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②經營無船承運業務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登記;③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30 港口理貨業務經 營 《港口法》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港口經營許可檔案
31 民用槍枝製造、配 售 《槍枝管理法》 ①製造民用槍枝由公安部核發民用槍枝製造許可證 ;②配售民用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枝配售許可證件
32 營業性射擊場和製造、銷售弩及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擊項 目 《槍枝管理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
由省級公安部門批准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①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經營由國防科工委核發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②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取消氯鹽酸類混合炸藥生產的審批(見第一批第120項)
34 公章刻字業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取消非公機構公章刻制單位審批(見第三批第41項)
35 危 險化學品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①生產、儲存由市(設區)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准書;②經營由市(設區)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③運輸由公安部門實行資質認定
36 監控化學品生產及生產設備技術進出 口
《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①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准;② 生產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實行特別許可制度;③進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查批准;④進出口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為國家發改委
除特別許可證外,還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37 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 《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 生產、經營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根據生產經營的品種確定審批主管部門
38 化學試劑生產 《化學試劑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經委、化學工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和整頓化學試劑廠點的通知》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
39 食品用化工產品生產 《食品用化工產品生產管理辦法》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點生產,並核發生產許可證
40 化妝品生產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41 藥品
《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素管理的通知》
①藥品生產、批發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經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②麻醉藥品生產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麻醉藥品經營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③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產、經營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產、經營分別由省級、縣級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麻黃素及其單方製劑和供醫療配方用小包裝麻黃素生產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購銷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承擔。④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計畫生產;經營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⑤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⑥戒毒藥品生產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職能調整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審查(見第一批第84項)
序號 項 目 設 定 依 據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備 注
42 中藥材經營 《國務院關於禁止採集和銷售髮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搞活農產品流通的通知》、《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的標準》
①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藥品(中藥材)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為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②甘草、麻黃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藥由國家指定經營
甘草、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由省級發改委(經貿委、工交辦)等核發(見第三批下放管理許可權第4項)
43 血液製品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①生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②開辦經營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4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 置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①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②生產、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由省級衛生部門許可,同級公安部門登記;③涉及到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登記前還須經環保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
45 農藥生產經營
《農藥管理條例》 ①生產經省級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②經營由國家指定,屬於化學危險品的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為國家發改委
46 獸藥生產經營
《農業法》、《獸藥管理條例》
①生產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②經營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序號 項 目 設 定 依 據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備註
47 營 利 性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8 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①第二類、第三類器械生產、經營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②假肢和矯形器(輔助)生產裝配企業資格由省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49 銀 行 業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 ①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②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含郵政儲蓄網點
50 非 銀 行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
51 證 券 業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①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章程、公司形式、合併分立及終止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52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業務許可
53 期貨業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①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業務範圍、解散、合併、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批覆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下放到證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見第三批下放管理許可權第32項);取消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准(見第三批第298項)
54 保險業 《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名稱、註冊資本、住所、業務範圍、合併、分立、修改章程、變更出資人、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③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審批許可權下放到保監會派出機構(見第三批下放許可權第38 、39、40項);取消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開業核准(見第三批第325、326、337項)
55 典當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56 郵 政通信業
《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請示的通知》
①郵政企業設定由國家郵政局批准;②分支機構由省級郵政局批准;③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57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 《集郵市場管理辦法》
省級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核發《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
58 電信業 《電信條例》 ①基礎電信業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②增值電信業務和專用電信網運營由省級以上電信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③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由省級以上商務部門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59 網際網路服務業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①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由省級以上電信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信息服務的,在取得許可證之前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②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③網路文化經營單位設立由文化部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60 無線電台(站)設 立 《無線電管理條例》
設區的市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61 衛星地面接收設 施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管理的通知》 ①生產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批定點;②安裝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③銷售實行定向銷售(生產企業定向銷售給安裝企業)
62 電影業 《電影管理條例》 ①設立電影製片單位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核發攝製電影許可證;②設立電影發行單位由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核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③設立電影放映單位由縣級以上電影行政部門核發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63 廣播電視節目及電視劇製作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①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②設立電視劇製作單位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核發許可證
64 印刷業 《印刷業管理條例》
①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②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由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 取消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見第一批第113、134項)
65 出版業 《出版管理條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①出版單位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許可證;②出版物印刷或複製業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③報紙、期刊、圖書的全國性連鎖經營業務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准;④報紙、期刊、圖書總發行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⑤報紙、期刊、圖書批發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⑥報紙、期刊、圖書零售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部門批准;⑦出版物進口經營,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⑧地圖出版由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⑨外商投資出版物分銷企業設立由新聞出版署審批;⑩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設立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11出版物發行單位由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出版物包括電子出版物
取消出版物出租單位設立審批(見第三批第244項)
66 音 像
製品業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①設立音像製品出版、複製單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核發音像製品出版經營許可證、複製許可證②音像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設立獨立從事音像製品的製作業務單位,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③設立全國性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④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⑤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取消公安部門對音像複製企業的設立審批(見第三批第42項)
67 廣告業 《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發布〈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的廣告企業、中外合資、合作廣告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廣告企業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
68 娛樂經營場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文化行政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取消公安部門治安審核(見第一批第102項)
69 公共場所經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70 營業性演出機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①營業性文藝表演單位設立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②演出經紀機構設立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取消公安部門治安審核(見第一批第102項);取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審批(見第三批第150項)
71 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①設立國際旅行社經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②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③外商投資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審批;④經營邊境游和赴港澳台游的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審批
取消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審批(見第三批第279項)
72 旅館業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①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②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73 拍賣業 《拍賣法》 省級拍賣業主管部門核發許可檔案;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74 菸草業 《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①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②菸草製品批發由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菸草專賣批發許可證;③零售由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未設立菸草專賣部門的地方由上級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④生產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的企業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⑤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菸草製品銷售業務的企業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⑥開辦菸草專賣品交易市場由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⑦菸葉收購站(點)設立由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
取消外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申領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審批(見第三批第360項)
75 商用密 碼產品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①生產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②銷售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許可
76 經營性測繪業務 《測繪法》 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核發測繪資質證書
77 食品生產經營 《食品衛生法》 ①食品生產、經營由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②保健食品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78 糖精生產 《關於加強糖精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
79 糧食收購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80 棉花收購加工 《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核發棉花收購或加工資格證書 皮棉經營除 外
81 棉紡業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嚴格控制新增棉紗生產能力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紡織工業主管部門批准
主管部門為國家發改委
82 繅絲絹紡生產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中國紡織總會關於調整繅絲絹紡加工能力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繅絲、絹紡生產企業準產證
原為中國紡織總會審批
83 羊絨收購生產加工出口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羊絨產銷管理的通知》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認定資格
84 生豬屠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商業流通和農牧等主管部門實行定點屠宰
85 特 種設 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①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②維修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③檢驗檢測機構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序號 項 目 設 定 依 據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備 注
86 汽車、機車整車和發動機生 產
裝 配
加工貿易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汽車工業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或商務部
87 報廢汽車 回 收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資格認定書 取消公安部門特行許可(見第一批第112項)
88 車輛維修 《道路運輸條例》、《關於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①機動車維修由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②農機維修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確定機械維修等級
89 文物經營 《文物保護法》 ①設立文物商店、文物銷售由省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②從事文物拍賣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物拍賣許可證
90 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縣級以上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同意
91 危險廢物 經 營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從事收集、儲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
92 拆 船 業 《環境保護法》、《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設定拆船廠由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93 境 外 可
利 用 廢
物 經 營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從事可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限制進口的境外廢物進口、經營以及使用可作為原料但必須限制進口的境外廢物的生產企業,經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94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植物經 營 《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①馴養繁殖陸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③因馴養繁殖需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④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皮張和加工、製作標本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⑤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經省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⑥設立對外國人開放的捕獵場所,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95 計量器 具製造、修 理 《計量法》 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核發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96 資產評 估機構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工商局關於資產評估機構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①資產評估機構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②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由財政部、證監會審批;③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設立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批
97 會計師 事務所 《註冊會計師法》 ①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准;②中外合資會計師事務所由財政部批准;③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經過財政部、證監會核發許可證;④會計代理記帳機構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
98 人才中 介服務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營利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政府人事部門批准核發許可證
取消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中介機構審批(見第三批第361項)
99 出入境中介服務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和辦理護照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①自費出國留學中介由教育部核發資格認定書;②因私出入境中介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③境外就業中介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④外派勞務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①項取消商公安部(見第一批第122項)
100 勞動就 業服務企 業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①職業介紹機構由地方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職業介紹許可證;②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101 報關企業 《海關法》 海關總署審批
102 免稅店 《海關法》 設立免稅店由海關總署審批
103 社會福 利企業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104 殯儀館及服務
《殯葬管理條例》 ①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②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批;③建設公墓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④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105 專利代理 《專利代理條例》 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專利管理部門審批
106 認證機構 《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 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的設立由國家認監委批准 取消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代理機構註冊(見第三批第257項)
107 城市燃氣、供熱企業 《建設部國家工商局關於印發<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 城市燃氣、供熱企業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
108 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集中式供水單位須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
109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設區的市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頒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110 軍 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企業
《關於做好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登記的意見》、《關於軍隊、武警部隊企業審批、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軍隊審計事務所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①軍隊、武警部隊設立企業由中央軍委批准,分別由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核發軍隊企業證書、武警企業證書;②軍隊審計事務所由解放軍審計署批准;③政法機關設立企業由省級以上政法委員會批准
111 信息安全產 品生產銷售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公安部對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112 出口國營貿易經營
《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鎢、銻、白銀、原油、成品油、蠶絲、大米、玉米、棉花)由商務部審批

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是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涉及專項審查、審批的事項,是否達到法定標準或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查和評估,經過審查和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所頒發的許可檔案或證件既是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已達到法定標準的認可和允許,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準入時申請人已具備某項經營資格的法定憑證。由於它具有行業性管理和專業性審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須要有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才能擔負起這一工作,履行好這一職能。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攬或包辦代替這一職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準入時只有嚴格查驗前置審批的許可檔案或證件,確認申請的經營項目已被行業管理部門所準許,才可作出是否頒發《營業執照》的最後決定。

行政許可前置審批項目無統一目錄作參考

這裡主要是指在申領《營業執照》前應提交的許可證件或檔案,即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早在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就以第41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決定保留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總計500項。2005年6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05)38號檔案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651項行政許可項目予以了保留,按說行政許可統一目錄已經很清楚了,再無須作進一步的要求。但是,當行政許可項目之間有了互為前置審批的關係時,統一目錄中並未就此予以註明,在具體法律法規中有的是明確的,有的也不明確的。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營業執照》申請時,把的是市場經營主體準入資格審查的最後一關。因此,涉及的各類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尤其較多,需要明確的前置審批事項也自然較多,如果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統一目錄,勢必在準入審查中發生漏洞和疏忽。目前,在這方面存在這樣一些問題:一是各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本身就是動態變化的,既有不斷新設的,也有不斷廢止的,加之涉及的法律法規多、實施機關多、管理項目多,使工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很難全面熟悉和掌握涉及工商管理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項目,遇有特殊情形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執法人員則更是難以了解和掌握;二是除去前置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以外,還有後置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由於涉及的主管部門各不相同,其專業性也就很強,工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對那些屬於前置、那些屬於後置,根本無法弄清,極易造成混淆;三是常遇的各類行政許可前置審批項目執法人員自然很熟悉,不常遇的各類行政許可前置審批項目由於沒有統一目錄作參考,行政執法人員可能因不了解、不清楚、以及麻痹等原因,在辦理市場主體準入登記時極有可能造成疏忽,致使應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前置審批許可檔案或證件而未要求其提交,或者錯誤的要求申請人提交不應提交的檔案或證件,進而錯誤的核准登記,並頒發了《營業執照》,由此形成了越權或違規審批等問題,並產生了不良後果而被追責。

某一行政許可項目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不易掌握

幾乎每一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又包含有更為細化具體的審批名錄,名錄所涵蓋的內容一般來說都比較繁雜,常遇的名錄工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易於掌握或熟悉,不常用的則不易掌握甚至不知,涉及到申請某一具體經營品種或類別是否屬於審批名錄中列入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並包含那些具體內容時,核准登記人員更是一頭霧水,如:市場經營主體在申請生產經營的產品時,那些產品已納入了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管理名錄範圍,哪些產品尚未納入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管理名錄範圍,不要說是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不易掌握,就是主管該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的部門工作人員也未必十分清楚,仍需從納入管理的審批名錄中查對,才能弄清楚申請人申請經營的事項是否納入了管理名錄,在具體工作中,我們已遇到過此類問題。同時,由於某一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它所包含的具體細項也是處於動態的、不斷變化的,不斷調整的過程中,其主管部門也在不斷更新和掌握,作為工商部門更是“隔行如隔山”,無法弄清某一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是否納入了名錄,更不可能準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是否需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又如何去把好市場經營主體準入關呢?

一些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文本格式無統一規範

在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檔案或證件上,絕大多數檔案或證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準入時易於辨別或識別。但是,也有一些檔案或證件沒有法定的統一格式和標準,存在著不規範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行政許可檔案不規範。一些行政許可檔案由於沒有統一公文格式和標準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經營事項,在行政許可檔案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來表述,諸如出現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設”、“符合規定,同意使用”、“準予營業”、“已經批准”等多種批覆語言表述。甚至極個別審批檔案為了規避某一方面的責任,在語言表述上玩文字遊戲,意思表達摸稜兩可,如:在出具的檔案中出現了“情況屬實”,“同意辦理”,“請準予辦理執照”等字樣,究竟是什麼“情況屬實”?同意辦理什麼?具備了什麼條件“請準予辦理執照”,都無準確定義。2、行政許可方式不規範。一是不及時頒發許可證,只出具《受理通知書》,就讓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除個別法規規定可以以《受理通知書》登記外,絕大多數法規沒有此規定;二是直接以檔案或公函代替許可證,對申請人的某一申請事項予以許可,請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3、在許可證上隨意簽署意見。主要是許可證到期後不能換髮新證,只在到期許可證上籤署“已經審驗”、“同意續期”、“延期一年”等字樣,並加蓋發證機關公章以代替新證,既沒有“已經審驗”的年度標識,又沒有續期的具體時效,更沒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時十分被動,對申請人來說,說他無證他有證,說他有證又不符合登記要求,若辦理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手續,一旦在許可事項上發生了重大問題,這個責任究竟有誰來承擔。
以上問題,工商部門若以行政許可不符合要求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則認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難,個別部門則以大帽子壓人,說你工商部門的服務環境不寬鬆,妨礙招商引資項目,阻礙地方經濟發展,使你處於兩難的境地。

各類行政許可前置審批項目時效差異較大

一是各類行政許可項目的有效期限差異大。絕大多數行政許可有法定有效期限,也有少數行政許可無法定有效期限,有三年五年十年的、也有一年兩年甚至幾個月有效期的,工商部門在辦理核准登記時,過去《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都是以四年為準的,現在由於行政許可前置審批項目有效期的長短不一,為了避免許可事項失效導致《營業執照》核准項目中途失效,發生超範圍經營的問題,工商部門只能依行政許可的時效為《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二是申領各類行政許可證的周期長短不一。少則幾天或十幾天,多則幾個月甚至一年多,其中:既有各部、委直接受理審批的;也有縣、市、省部門層層加注意見逐級上報審批的;也有分級分層負責審批的。有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還需有關部門實地勘驗評估後才能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三是各類行政許可證的換證時間或審驗時間不同步、不協調。相關部門行政許可證件的年檢、年審、換證、換照時間都以部門規章自行確定的,有些在邏輯關係上是相互倒置、錯茬錯位的。如:《營業執照》年檢期限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但是,一些與《營業執照》年檢相關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證件的年審或換證時間則遲於工商部門,在時間順序上將前置審批的行政許可證件的年審、換證變為了後置,導致一些市場經營主體的《行政許可證》及時得不到年審或換髮,使其無法按時參加《營業執照》的年檢,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了困難,也使工商部門在年檢中的變更登記率提高及時年檢率下降,加大了相關部門的行政管理成本。

檔案證件名稱不依預核的法定名稱為準

1、未經名稱預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許可檔案或證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於申請人事前不了解辦事程式,不知應先到工商部門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取得預先核准的法定名稱後,再到有關部門去申請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檔案或證件,個別審批部門也未因此向申請人索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就依申請人口頭提出的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檔案或證件,致使工商部門不能順利辦理核准登記;二是個別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審批的部門,明知應先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才可依法定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他卻置辦事程式於不顧,就頒發了自擬名稱的行政許可檔案或證件,迫使工商部門依此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核准登記,由此引起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請人領不到《營業執照》。2、不依預先核准的法定名稱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或檔案,造成行政許可證件或檔案上的名稱與法定名稱不一致,使工商部門不敢確認其行政許可證件或檔案所指的名稱就是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具體問題有:一是在許可檔案或證件上簡化法定名稱,或不列印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只列印企業字號和企業類型、或將大的行政區劃降格列印為小的行政區劃;二是與預核名稱音同字不同或出現錯別字;三是隨意改動預核名稱中的企業類型將“有限公司”列印為“廠”、“礦”、“部”等等,反之也一樣;四是隨意確定市場經營主體性質,將“集體”確定為“私營”,或將“私營”確定為“個體工商戶”,反之也一樣;五是行政許可檔案或證件上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中上的負責人不一致;或將行政許可證件上的法人企業名稱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或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反之也一樣。
由於以上問題,必然造成行政許可檔案或證件的登記事項與《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差異,由此就有可能引發相關的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工商部門若以以上問題駁回登記,有人就認為工商部門是小題大作。

審批項目需要進行年檢年審不確切

通過近幾年對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清理,有些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保留了年檢、年審事項,有些未保留被取消了。由於是否進行年檢、年審大多數是由部門規章來約束的,哪些行政許可證件應進行年檢、年審無公布的統一目錄,工商部門也不可能了解和掌握這些部門規章。因此,可能會造成以下問題:1、行政許可證件無有效期限,未經年檢、年審的是否繼續有效;2、行政許可證件在有效期內,但未經年檢、年審,該許可證件是否繼續有效?在這種不確定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仍然允許市場經營主體繼續經營的是否違反了《行政許可法》;3、個別行政許可證件年度審驗的有效期限出現空擋,經過年檢、年審是否繼續有效。如:某許可證件的年審換證時間為每年三月份,有效期截止到當年的12月31日,當它作為申領《營業執照》的前置審批條件時,該許可證的時效就會在第二年的元月至三月份這個期間處於斷擋無效狀態,同時也引起了《營業執照》中該許可事項的時效斷擋和失效。

個別後置行政許可項目應設定為前置許可

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為例,現行的申領程式是:煤炭生產企業在申請市場準入時,首先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的前提下,才能領取《營業執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此《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申領《營業執照》的前置審批條件。而對於非煤礦山企業和危化品生產企業則是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使安全生產許可事項變為了後置審批。這就使人感到煤礦企業的安全重要,其它企業的安全次要,可以先開業後規範,達不到要求可以關閉,至於企業因此而形成的損失只有其自己承擔。筆者認為目前的這種後置審批申領程式有以下弊病:其一、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在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只有其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領取《營業執照》進行市場準入,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其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都未確定,就憑《營業執照》先期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若在此期間發生不安全事故,這個責任究竟有誰來承擔;其二、目前是領取《營業執照》在先,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然也在先了,安全審查評估在後,如果,經安全審查評估沒有達到法定條件,企業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或關閉,那么企業前期投入的生產設施、設備及費用將會形成損失,工商等部門已頒發了《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允許企業開展了生產經營活動,現在又因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要被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關閉。如果,企業拿出已取得的其它各項前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質問或訴訟已參與審批的各個有關部門,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有關部門是十分被動的。從法理上看,前期參與批准的部門是依照辦事程式依法批准的,企業的質問或訴訟應是無理的;但從情理看,由於辦事程式上的合法不合理,使企業先期應進行的安全審查未進行,就開展了生產經營活動,相對加大了損失。是否可以這樣說,由於辦事程式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坑害了”企業,也使參與批准經營的有關部門無法直面被關閉的企業,更無法積極開展查處取締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已遇到了此種情況和矛盾。歸結為一句話“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安全審查應具有優先權,辦理程式上《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優先,沒有安全保證這個前提,就不得申領《營業執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對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監管還不協調

按說行政許可前置審批監管不存在協調問題,依照法定職責應是“誰許可、誰發證;誰發證、誰監管”,其它部門不得干涉。但是,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它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屬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查處,這就賦予了工商部門對未取得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或者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已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行為的查處權力。據此,工商部門在市場巡查中,對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到期的予以警示,失效的予以查處。儘管這樣,但許多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到期失效後引起《營業執照》核准事項失效的問題仍然比較多,雖經工商人員多次警示和督促,由於一些經營者認識不到位不及時審換新證,或因一些發證部門檢查督促的頻次低、審換新證不及時、換髮證件周期長、以及正在開展某一方面的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就以一紙公文通知暫停辦理新證審核換髮工作等多種原因,導致一些經營者不得不因此而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甚至還引發了經營者被處罰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出現,使經營者認為有關部門是各把一方、各自為政、互不協調。

行政許可後置審批事項是否應予備案不明確

目前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事後是否應向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行政許可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05)38號檔案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52項備案制管理項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管理,並未要求向有關利害關係管理部門備案;二是對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後置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否備案也不明確。如: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都是重要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如不要求備案,一旦發生責任事故,企業不能提供這方面的有效證件時,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有關利害關係的管理部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後置審批事項,哪怕是重要的後置審批事項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年檢、驗照時也無需要求查驗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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