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

Violen ation Aviation

《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簡稱《蒙特婁公約補充議定書》),1988年2月24日訂於蒙特婁,1989年8月6日生效的。該議定書於1989年8月6日對我國生效。
就在國際民航組織正在草擬《海牙公約》時,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發生了兩起犯罪分子向飛機秘密放置炸彈引起空中爆炸事件。這使得國際社會進一步意識到只有一個《海牙公約》還不足以有效地懲治各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還需要制定一個內容更廣的國際公約。因此,1970年9月,在倫敦召開了國際民航組織法律委員會第18次會議,擬出了公約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婁外交會議上,產生了《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蒙特婁公約》雖然較之《海牙公約》,擴大了罪行範圍,使其包括“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針對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針對航空設備的罪行。但該公約沒能將犯罪分子危害機場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進去。如1973年8月,在希臘雅典機場,正當旅客排隊經過安檢而登機過程中,兩名恐怖分子投擲手榴彈,當場炸死5人、炸傷55人。為了彌補這個缺陷,1988年2月24日,國際社會又在蒙特婁簽訂了《蒙特婁公約補充議定書》,將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暴力行為宣布為一種國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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