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論

利益衡量的興起一、德國的利益法學派:對概念法學的批判(一)耶林的目的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判(二)赫克為代表的利益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判二、美國龐德的利益法學(一)社會工程與法律利益(二)利益學說與利益綱目(三)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四)法律漏洞與非依法裁判三、日本的利益衡量論(一)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論(二)星野英一的利益考量論四、對利益衡量的基本評論第三章 利益衡量的重構:基於利益的層次結構一、利益衡量可能導致恣意:以加藤一郎的“駢居妻”為例二、利益的層次結構(一)利益及其層次結構(二)利益層次結構的術語解釋(三)利益層次結構的法理再解析三、利益層次結構的生成(一)利益層次結構的生成(二)當事人利益與制度利益的關係(三)制度利益與社會變遷四、利益衡量的展開:法律適用中的利益衡量(一)制度利益無缺陷時的衡量:以“姘居妻”案為例(二)制度利益存在缺陷時的衡量:以“玻璃幕牆”事件為例(三)制度利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時的衡量:以醫療事故為例五、結語第五章 利益衡量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一

內容介紹

此書介紹了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理論的起源與發展,更為重要的是該書關於利益層次結構的體系性構建。該體系中,通過分析當事人的具體利益、群體利益、制度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層次結構,從而選擇如何解釋與適用法律,可以在司法裁判中避免傳統利益衡量理論所造成的主觀恣意。——梁慧星
利益法學方法的最新進展,見諸於我國學者樑上上的《利益層次結構和利益衡量的展開》一文,以及德國法哲學和功法學家阿列克希的《基本權利理論》之中。前者將利益綱目和利益關係進一步具體化和形象化,以期像“讀圖表”那樣為法官判決提供指引;後者則運用數理思維,希望通過科學計量的方法,來回答價值評判和利益衡量的客觀性問題,這兩種衡量方法所依託的形象思維和數理思維,也體現了東西方文化在思維模式上的風格和差異。——陳林林

作者介紹

樑上上,浙江新昌人,主要研究民商法學、法律方法論。現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兼任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作品目錄

第一章 概念法學
一、法國的概念法學
二、德國的概念法學
三、概念法學的主要特徵
第二章 利益衡量的興起
一、德國的利益法學派: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一)耶林的目的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二)赫克為代表的利益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二、美國龐德的利益法學
(一)社會工程與法律利益
(二)利益學說與利益綱目
(三)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
(四)法律漏洞與非依法裁判
三、日本的利益衡量論
(一)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論
(二)星野英一的利益考量論
四、對利益衡量的基本評論
第三章 利益衡量的必然
一、法律存在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原因
(二)法律漏洞的類型
二、司法性立法
(一)立法機構:由單一走向多元
(二)法官職權變異:司法性立法
三、法律適用:從三段論到三角論
四、利益衡量的價值
(一)赫克的侄女繼承案
(二)加藤一郎的飛機事故案
(三)利益衡量與法律漏洞填補方法的關係
五、結語
第四章 利益衡量的重構:基於利益的層次結構
一、利益衡量可能導致恣意:以加藤一郎的“駢居妻”為例
二、利益的層次結構
(一)利益及其層次結構
(二)利益層次結構的術語解釋
(三)利益層次結構的法理再解析
三、利益層次結構的生成
(一)利益層次結構的生成
(二)當事人利益與制度利益的關係
(三)制度利益與社會變遷
四、利益衡量的展開:法律適用中的利益衡量
(一)制度利益無缺陷時的衡量:以“姘居妻”案為例
(二)制度利益存在缺陷時的衡量:以“玻璃幕牆”事件為例
(三)制度利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時的衡量:以醫療事故為例
五、結語
第五章 制度利益的衡量
一、制度利益的解構與鋪陳
(一)制度利益的性格
(二)制度利益的解構:類型化與利益細分
(三)制度利益的鋪陳
(四)小結:制度利益可分兩步驟剖析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規則
(一)制度利益衡量的基準:應當與社會公共利益相協調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三大支撐
三、制度利益衡量的動態性功能:牽引法律制度演進的內在動力
(一)制度利益衡量推動現存法律制度向前進化
(二)制度利益衡量與法律制度創設的關係
四、制度利益衡量的靜態性功能:判斷法律制度效力的實質準據
(一)違憲審查的實質是制度利益衡量
(二)比例原則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另一種表達
五、結語
第六章 利益衡量的界碑
一、利益衡量的濫用及其原因
二、利益衡量濫用的主要樣態
(一)因缺少對利益結構的整體衡量而導致的濫用
(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邊界而導致的濫用
三、利益衡量的界碑與法律制度的選擇
(一)利益衡量的基礎:權利存在於法律制度中
(二)利益衡量的界碑與法律制度的選擇
(三)小結
四、利益衡量的具體界碑
(一)“法外空間”不應進行利益衡量
(二)應在妥當的法律制度中進行利益衡量
(三)應在同一法律關係中進行利益衡量
(四)妥當的文義存在於法律制度中
(五)選擇妥當的法律規範作為衡量的依據
(六)法律救濟不能的案件不應進行利益衡量
五、結論:利益衡量存在界碑
結論
附錄一 利益衡量的典型案例研究
案例一 控股股東侵權案的法律障礙與制度創新
案例二 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與路徑選擇
素例三 “五月花”案的疑問與利益衡量的界碑
附錄二 利益衡量的經典裁判文書
判決書一 北大方正公司案
判決書二 重慶索特鹽化公司案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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