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是一部於2010年發布的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資金的財務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而制定的辦法規範。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建金〔2009〕160號)的規定,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資金的財務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資金的財務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建金〔2009〕1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批准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

第二章 貸款審核

第三條 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規模,應當納入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財務收支計畫,不得超計畫、超規模發放項目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要嚴格按照規定,將住房公積金髮放項目貸款範圍限定在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嚴禁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項目貸款必須符合建金〔2009〕160號檔案規定的條件,並對貸款項目進行嚴格評審。經濟適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項目如無足額抵押的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公積金中心不得發放貸款。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項目貸款在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之前,應當先書面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並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七條 經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積金中心與借款人、受委託銀行簽訂貸款契約和抵押契約,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貸款發放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賬戶,加強項目貸款的核算與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委託銀行發放貸款。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設立的資金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流動實行全程封閉管理。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項目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並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相應調整。

第四章 貸款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照規定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發放的項目貸款與職工個人貸款,在委託貸款項目中分別反映。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回收的貸款本金計入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計入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中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並與發放職工個人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別反映。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項目貸款逾期罰息收入計入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並單獨反映。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發放項目貸款支付的手續費支出計入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的手續費支出,並單獨反映。
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發放項目貸款,按照年末項目貸款餘額的4%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並從當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當累計計提的項目貸款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項目貸款餘額4%時,不再繼續計提項目貸款風險準備金。項目貸款風險準備金與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分別反映。
第十七條 項目貸款呆賬的核銷和轉回,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核銷或者轉回。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發放項目貸款產生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照《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統一分配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年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中,單獨反映年度項目貸款發放和回收等相關情況,並做出財務分析。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發放項目貸款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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