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精釋

刑法罪名精釋

《刑法罪名精釋》(第二版)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02年3月和2003年8月公布的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兩個“補充規定”,從罪名到內容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著有《套用法學與司法實踐》、《中國刑法分則適用新論》、《中國法院刑事訴訟文書的改革與完善》、《民事裁判文書改革與實例評析》(第二版),主編《刑法的修改與適用》、《刑法罪名精釋》(第二版)(主編之一)、《新編司法文書教程》、《民事訴訟法教程》等專著、教材34部,發表論文90餘篇。

內容簡介

《刑法罪名精釋》(第二版)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02年3月和2003年8月公布的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兩個“補充規定”,從罪名到內容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經修訂,《契約法最新文本樣式(上下)》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容新穎,重點突出。對兩個“補充規定”根據全國人民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4個刑法修正案確定新增設的9個罪名,加上原有的413個罪名共422個罪名全部進行了研究、撰寫;修改的23個罪名也逐一進行了改寫,並堅持新罪,常用的罪,修改的罪重點寫。二是闡明立法的基本精神。凡涉及適用《決定》、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釋條文的,都闡明了立法的背景。三是實用性強。對每一個罪名,注意從概念和構成要件等方面正確闡明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對認定罪名和適用刑罰應當注意哪些問題作了充分的闡述,並吸收了“兩高”為執行刑法公布的50多件司法解釋的內容。這是目前國內出版的研究中國刑法分則內容最新、最全面、最具實用價值的刑法專著之一。

作者簡介

周道鸞,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1958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現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委員、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小組顧問。曾任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最高法院刑法修改小組負責人、訴訟文書修改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寫作協會司法行政文書研究會副會長。對中國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和法律文書學有較深造詣。著有《套用法學與司法實踐》、《中國刑法分則適用新論》、《中國法院刑事訴訟文書的改革與完善》、《民事裁判文書改革與實例評析》(第二版),主編《刑法的修改與適用》、《刑法罪名精釋》(第二版)(主編之一)、《新編司法文書教程》、《民事訴訟法教程》等專著、教材34部,發表論文90餘篇。享受國務院發放的特殊津貼。

目錄

結論

一、中國刑法分則體系

二、罪名的概念和正確確定罪名的重要意義

三、罪名的規範化、統一化是刑事司法工作的當務之急

四、罪名的規範化、統一化是立法機關的任務

五、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實現罪名的規範化、統一化

六、確定罪名的原則

七、確定罪名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背叛國家罪

二、分裂國家罪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

五、顛復國家政權罪

六、煽動顛復國家政權罪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八、投敵叛變罪

九、叛逃罪

十、間諜罪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決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過失決水罪

八、過失爆炸罪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壞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壞交通設施罪

十三、破壞電力設備罪

十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十六、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十七、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十八、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二十、資助恐怖活動罪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劫持航只、汽車罪

二十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二十四、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十五、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十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二十七、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二十八、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二十九、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三十、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蕆槍枝、彈藥罪

……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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