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簡單說來,就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四個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原始取得
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性質為有償和有期限,即以支付出讓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土地使用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存續期間內其權能近似於所有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基本的締約方式是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定四種。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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