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證結算

出口信用證結算是指出口商根據國外進口商通過國外銀行開來的信用證或保證書,按照其條款規定將出口單據送交國內銀行,由銀行辦理審單議付,並向國外銀行收取外匯後向出口商辦理結匯的一種結算方式。

結算過程

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口業務核算,有受理信用證的核算、審單議付的核算和出口收匯與結匯的核算三個核算過程。

1.受理信用證

受理信用證的業務核算包括信用證的審核、通知與記錄,信用證的修改轉讓、退證核銷和信用證項下的業務核算。

銀行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時,首先應嚴格審查其開證行資信與來證金額是否相稱,信用證有無歧視內容,規定的條款是否符合本國對外政策,收匯是否安全等。在保障出口與收匯的前提下,對信用證中的不利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對來證經過審證並核對印鑑,認可受理後,當即編列信用證通知流水號,辦理信用證通知手續,將正本信用證及時通知出口商備貨出運。然後根據信用證留底聯繕打“國外開來保證憑信記錄卡”進行表外科目核算。其會計分錄為:

收入:國外開來保證憑信

收到國外開證銀行的“信用證修改通知書”要求修改金額,或信用證受益人因故申請將信用證的金額一部分或全部轉移到其他口岸時,應辦理信用證的修改、通知和轉讓手續,其增減的金額通過“國外開來保證憑信”表外科目核算。增加信用證金額時記收入欄;減少金額或轉出信用證時用紅字記人收入欄以沖銷原證金額。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一般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因此開證後要求撤銷尚未逾期的信用證,必須經過受益人同意,才能辦理退證手續,只有當信用證逾期而又未辦理手續的,方可自動註銷。退證和註銷也用紅字記“國外開來保證憑信”表外科目收入欄,以沖銷原證金額。如國外開證行預先匯入信用證項下全部或部分押金,授權國內議付行在議付單據時予以抵扣,應在信用證及其他有關憑證上做好記錄,並通過“存入保證金”科目進行核算。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港澳及國外同業(或其他科目) 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 外幣

出口商按信用證規定向銀行交單議付時,將信用證保證款項由“存入保證金”科目轉出辦理結匯。如有未用金額,可根據開證行要求辦理退匯。

2.審單議付的核算

出口商接到出IU方銀行通知已來信用證後,經核對信用證與買賣契約無誤後,即備貨出運,並將信用證及有關單據在其有效期內一併送交出口方銀行議付(即交單議付)。出口方銀行(議付行)收到出口商交來的全套單據和匯票後,經審核與信用證“單證相符”,審單後,在信用證上批註議付日期、編列順序號,並繕打“出口寄單議付通知書”,隨同全套單據寄往國外銀行收取貨款及有關費用。若出VI商要求融通資金,議付行可承做出El押匯。

“出口寄單議付通知書”是銀行出口收匯索償的證書,是出口收匯和結匯的主要核算憑證。在繕打時,要求內容完整、索匯指示明確,以保證安全及時收匯。

議付行議付寄單後,即表現為對國外銀行擁有收款的權益(或有資產),同時對出口公司也承擔了付款的責任(或有負債),應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即期(或遠期)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

貸:代收即期(或遠期)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

同時,付出:國外開來保證憑信 外幣

出口議付的收匯款,如一份信用證規定部分為即期和部分為遠期收款的應分別核算。對遠期信用證的索匯聯,應根據郵程長短提前寄給償付行或付款行索匯,以便能按時收匯。如信用證規定部分貨款以托收方式結算或出El超裝部分以托收方式索償時,均需在出口議付寄單通知書上分別註明信用證議付金額及托收金額,並繕制通知書兩份或另行繕制出口托收委託書,以便按照信用證議付金額及托收金額分別核算。

3.出口結匯的核算

出口收匯是指議付行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收取外匯。收匯時雙方辦理轉賬手續,議付行借記(或通過總行借記)開證行賬戶。出LI結匯是指議付行在議付單據或代為收妥出口托收貨款後,銀行按規定的匯買價買人收到的外匯,以相應的人民幣結付出口商。結匯時,議付行通過“外匯買賣”科目,以人民幣貸給出口商。通常,議付行是在向開證行收妥外匯後,同時辦理出口收匯與出口結匯轉賬手續。

信用證項下出口收匯方式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我行在境外聯行或代理行所開立的自由外匯賬戶收匯,主要有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遠期信用證到期結匯三種形式;另一類是通過境外聯行或代理行在我總行開立的國內外匯或外匯人民幣賬戶收匯,主要有我行驗單主動借記、單到國外授權借記和遠期信用證到期結匯三種形式。收妥結匯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港澳及國外同業(或其他科目) 外幣

貸:手續費收入——議付手續費戶  外幣

貸:外匯買賣  外幣

借:外匯買賣(匯買價) 人民幣

貸:單位活期存款——出口單位戶 人民幣

同時核銷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科目,其會計分錄為:

借:代收即期(或遠期)信用證出El款項 外幣

貸:應收即期(或遠期)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

流程

(一)審核信用證

出口方收到進口方申請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後,必須核對印鑑和密押,以鑑別來證的表面真實性。同時,銀行與出口商雙方應分工合作,既要共同認真審核信用證內容,又要對審核重點各有所側重。銀行應側重於議討、收匯方面,如對開證行、償討行或保兌行的資信、態度和作風的審查以及對付款辦法、使用貨幣、匯率、利率等條款的審核;出口商外貿跟單員應側重於交貨、履約方面,如對貨運單據、價格條件、運輸方式、裝運期等條款進行審查,並特別要與有關的契約函電進行核對,以確保貨物如期出運與安全收匯。審核信用證時,除參照“第四章第三節”有關內容審核外,還必須對信用證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來證背景

來證背景主要是對來證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進行了解,審核是否加具保兌或由償付銀行確認償付等內容:如開證行是資信欠佳的銀行,則應要求由另一銀行加以保兌;如其資力與來證金額不相適應,應要求加列電匯索償條款(T/TReimbursement Clause);如無保證付款的文旬或索匯方式和索償路線欠妥應不予接受。

2.信用證的類型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的規定,如信用證上未註明可撤銷,則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我國出口要求國外來證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要註明“Irrevocable”字樣。

3.有效期、議付地點和交單期限

信用證上必須規定有效期,否則必須要求開證行予以明確:信用證上的有效期一般應與裝運期有一定的合理問隔(一般是j5天),以便在貨物裝運後有足夠的時間做好制單、交單工作。如未具體規定運輸單據簽發日期若干天內交單,根據UCP600第43條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遲於裝運日後21天提交的單據”(Bank will not accept documents presented to them later tha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當然,也不能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

如來證規定在國外到期,應當提出修改為在國內到期,否則,須提前交單,留出單據寄達議付地的郵程時間,但仍有單據不能及時寄到的風險。

4.裝運條款(1)日期。信用證的裝運期一般應有“Latest(最遲)、Not later than(不遲於)、Until(截至……),Before(在……之前)”等字樣以便發貨人有一定的時間裝運,如“shipment date A-pril 30th,2006”,這種具體日期的句子應要求修改,因為裝船簽單日期下可能正好與此吻合。

(2)分批裝運和轉船。

①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如果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分批和可否轉船的,應理解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船。

②若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內分期支付及/或裝運,而其中有一期的數量未按期出運的,以後各期均告失效,不能再發運,要等待買方同意並通過開證行發出修改書後才能發運。

③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應根據不同貿易術語加以審核。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證指定某個等級的船或限裝15年以上的船齡的船或限裝公會班輪(Conference Line Vessel),一般不應接受,應要求修改。

5.保險

目前,我國進出口貨物一般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憑FOB、CFR條件成交時,應於貨物出運時由賣方出具保險聲明(Declaration of Insurance)通知買方保險。

如來證規定要求提供投保聲明的回執辦理結匯時,應理解為國外保險公司對我保險通知的確認書,它需要在保險通知書發出後,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從國外寄回,把它作為結匯單證之一,將影響及時結匯,對我方很不利,此種條款不宜接受,應修改為船舶公司的保險通知書副本。

6.幣值和金額

首先,要核對來證幣值與契約是否一致;

其次,要核對來證金額與契約是否一致。如有佣金或折扣,還應核對是按減除佣金或折扣後的淨值開證,還是按不扣佣金或折扣的毛值開證。另外,有的國家開出的信用證,訂明部分金額以信用證付款,餘額以無證托收付款。這種部分信用證付款部分托收的信用證,,其信用證金額僅是部分的金額,如是全部貨款的70%,其餘的30%就屬於托收業務,但這種信用證應訂明:30%貨款付訖後,銀行方可放單(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only after payment of the balance30%)。

7.來證所需的各種單據

對來證所需的各種單據應審核有關文字,查看有無特殊要求,我方能否辦理。

8.貨物的描述

來證的品名、貨號、規格、包裝和契約號碼必須與契約一致,應逐條逐字審核。如有錯誤,都應提出修改。

9.銀行費用

銀行費用一般包括通知費、保兌費、承兌費、議付費、修改費、郵費等。這些費用大約占貨款總值的0.25%—0.3%。該費用一般認為由開證申請人支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由受益人負擔,可以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為由受益人負擔。

10.特殊條款

對信用證的特別條款或補充內容,要多加注意,以免發生差錯,如信用證的提單條款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只要求全套,而不規定份數,但在該信用證的特別條款規定“Two signed original B/L must be forwarded to us in the first mailand the third signed original copy to be forwarded in the second mail”,如不注意就可能按一般慣例只提供兩份正本。

(二)修改信用證

受益人在收到進口人開來的信用證後,在審核信用證時,如發現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和要求,應及時向對方提出修改要求。修改信用證,既應持慎重態度,又應對一些問題權衡輕Z船紡織服裝外貿跟單重、靈活掌握e信用證的修改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信用證修改書必須經原通知行傳遞方為有效。

(2)需要修改的內容,應一次向開證人提出,儘量避免多次改證。如果修改通知書涉及兩處以上的條款,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即不能只接受部分修改內容。

(3)只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才有效。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同意修改,則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證仍以原條款為準。

(4)受益人必須在收到通知銀行的“修改通知書”後,才能辦理裝運事宜,絕不可僅憑買方通知“證已改妥”或其他類似的通知就發貨裝船。

(5)修改手續費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負擔。國內銀行按修改次數計算修改費用,不按信用證金額的大小計算。

(三)投保、報關、出運、制單

在貨物託運以後,受益人應按信用證的各項要求繕制各種單據,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使單據從格式到內容合乎規範,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地製作各種單據。因為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只憑單據付款,而不問貨物如何,所以即使實際所交貨物同信用證及契約的要求一致,但如果單據所列與信用證規定不相符,銀行仍可拒付;反之,若貨物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只要單據所列與信用證一致,銀行仍將付款。至於所交貨物與契約不符的爭議,純屬買賣雙方事務,銀行不予介入。因此,出口公司外貿跟單員必須完整、準確地製作各種單據,並及時送交銀行,以確保全全迅速收匯。

在實際業務中,外貿跟單員制單一般是按以下的程式來操作的:

核:首先應將貨物的原始資料,如出倉單或裝箱單等與信用證或契約核對,查清證、貨是否相符。

算:單據有很多數據需要計算,如發票金額、佣金、保險金額、海關發票、運費及FOB價、貨物的尺碼、毛重、淨重等,都必須在制單前算好。

配:根據信用證要求把本批出口貨物所需的各種單據的空白格式按需要的份數(包括送交銀行結匯所需的份數、留底及其他所需要的份數)逐一配妥備用。

制:制單可以先從發票著手,因為發票是一切單據的中心,發票制妥後,再參照其內容繕制其他單據。

審:單據制好後,制單人員應自審,如有差錯應立即更正,再將單據交有關人員進一步審核。

出口單證一般以發票、裝箱單為基礎單據。發票制妥後就可繕制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產地證書等單據。

(四)審單

在跟單信用證方式下,銀行必須嚴格審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各項單據,看其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這就是銀行對單據必須執行的“嚴格符合原則(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lice)”,即所謂的“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的原則。該原則是指受益人交來的單據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的要求一致,單據與單據之間的內容亦要相互一致。

各種單據的內容千變萬化,但審單有其基本原則,單據的基本項目分述如下。

1.匯票

(1)大、小寫金額及貨幣名稱必須一致。

(2)付款期限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3)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

(4)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5)出票人印章或簽字。

2.商業發票

(1)抬頭人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抬頭人”一般應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2)簽署人必須是出口商。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的簽發單位必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

(3)商品的描述必須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4)單價和價格條件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發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金額,如數量、金額均有“大約”或類似字樣的,可允許增減10%。

(5)包裝、重量和尺碼。在發票中應列明商品的包裝、毛重、淨重及尺碼,這些數據是運輸環節訂艙配船的依據,必須準確無誤。

3.海運提單

(1)必須是清潔已裝船提單(Cleanon Board B/L),以表明貨物已經裝船。

(2)航運路線、裝貨港、卸貨港、提單日期、抬頭(或收貨人)或被通知人等均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3)提單上必須註明“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或“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字樣,並符合信用證規定。

(4)送交銀行的提單應有船舶公司簽字,凡須背書者,背書不能遺漏。

(5)交到銀行的日期應在提單日期後的21天以內或符合信用證的有關規定。

(6)交到銀行的提單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單(Full set of Original B/L),交來的張數應與提單上註明的張數一致(一般為三份),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如信用證要求提供副本提單(Non—negotiable B/L),也應照交。

(7)在運輸單據中關於貨物的描述與商業發票的要求不同,根據UCP600的規定,除商業發票外,在一切其他單據中,貨物的描述可使用統稱,即主要的商品名稱,如茶葉、棉花,不需要詳列具體規格。

4.保險單據

(1)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名稱應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如未規定,通常以出口商名義投保,然後再做成空白背書。

(2)保險金額(Insured Value)要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通常為發票金額的110%。

(3)保險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上的裝船日期。

(4)保險單應載明賠償時的支取地點,支取代理行和支付的貨幣(一般為保險幣種)。如信用證未規定,則貨物運抵之目的地為支取地點。

(5)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否則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和暫保單(Cover Note)不得代替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但保險單可以代替保險證明書。其他單據如產地證、檢驗證書、裝箱單、重量單、尺碼單等一般應與信用證有關條款核對,然後再與發票核對其共有項目是否一致。

(五)交單結匯

1.交單

交單是指出口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過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的不同匯付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匯。

交單的要求有三條:第一是備齊單據,所謂“備齊”有兩個含義,其一是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全都備齊,其二是每種單據的份數都符合信用證要求;第二是內容正確,即單據內容與信用證規定嚴格一致;第三是提交及時,既不能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也不能超過運輸單據簽發13期後21天。

2.結匯

結匯是指出口商將所收取的外匯按照銀行牌價賣給國家外匯銀行。目前,我國銀行所採用的出口結匯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出口押匯。押匯是指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經議付銀行審核無誤後,銀行以單據為質押品,在按票據金額扣除利息後,將餘額墊付給受益人的議付方式。但銀行買人光票(一般只買入支票及銀行匯票)與買人跟單匯票(包括無匯票的全套單據)的業務處理卻不一樣。買人光票時,銀行扣除利息並付款後,即使收款天數超過預定的計息天數,也不再要求收款人補利息。但在買入跟單票據時,卻可向收益人追補超過預定貼現天數的利息。

出口單據敘做押匯,議付銀行仍保留匯票或發票金額的追索權,如開證銀行拒付,議付銀行將會向出口商追還已墊付之款。議付銀行與出口商之間在敘做押匯時一般都由出口商提供“質押書(Letter of Hypothecation)”之類的書面檔案。對墊付款項的追索往往作了有利於銀行的規定。

①計息天數。從理論上講,即期單據的計息天數是郵程加開證行處理單據的工作日。目前中國的銀行是根據各個地區的平均收匯大數制訂各地區的計息天數的。凡遠期單據,如屬出票後一定時期付款或運輸單據簽發日後一定時期付款的,其計息天數就按議付日至到期日計算;如屬見票後一定時期付款的,則按一定時期的天數加上即期計息的天數(即郵程加開證行處理單據的工作日)計息。

②利率。目前對美元、英鎊、日元等貨幣均參照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計息。港元則以中國香港銀行同業拆放利率(HIBOR)計息。其他貨幣均採用設定的固定利率。

③收息貨幣。考慮到國內出口商的具體情況,目前中國銀行對即期信用證項下的押匯息一般以人民幣計收,一般不直接以外幣扣息而是將外匯全數付給受益人,再向其收取人民幣押匯息。

以上為信用證項下的押匯。此外,中國銀行也辦理無證托收的押匯業務,但只限於進口商資信良好、進口商外匯情況較好的業務,而且扣息天數要比信用證項下’的押匯多一些。

(2)定期結匯。這是銀行收單後,過一定天數向受益人付款的方式。由於規定的天數就是押匯的計息天數,對受益人來說融資上沒有什麼區別,但對於資金寬裕的受益人來說,可免除計息和扣息的問題。

(3)收妥結匯。收妥結匯是當出口地銀行在收到貨款貸記其賬戶的通知時向受益人付款的方式。目前中國銀行對可用電報索匯的信用證業務都以這個方法向受益人付款。此外,對單證不符的單據及大部分的托收業務,中國銀行均作收妥結匯。

3.處理單證不符情況的幾種辦法

(1)表提又稱表蓋提出,即信用證受益人在提交單據時如存在單證不符,則向議付行主動書面提出單、證不符點。通常議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擔保書,如擔保日後遭到開證行拒付,則由受益人承擔一切後果。在這種情況下,議付行為受益人議付貨款,因此,這種做法也稱“憑保議付”。表提的情況一般是單證不符情況並不嚴重,或雖然是實質性不符,但事先已經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確認可以接受。

(2)電提又稱電報提出,即在單、證不符的情況下,議付行先向國外開證行拍發電報或電傳,列明單、證不符點,待開證行復電同意,再將單據寄出。電提的情況一般是單、證不符屬實質性問題,金額較大。用電提方式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由開證行徵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若獲同意,則可以立即寄單收匯;若不獲同意,則受益人可以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運輸中的貨物進行處理。

(3)跟單托收。如出現單、證不符,議付行不願用表提或電提方式徵詢開證行的意見,信用證就會徹底失效。出口企業只能採用托收方式,委託銀行寄單代收貨款。

無論是採用表提、電提,還是跟單托收方式,信用證受益人都失去了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所做的付款保證,從而使出口收匯從銀行信用變成商業信用。

4.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外匯管理局為出口企業辦理完核銷手續後,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H退稅專用聯”上籤注淨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單”,並將“出ISl退稅專用聯”等憑證退出口企業辦理退稅。

(六)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企業財務賬冊做銷售處理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企業申請出口退稅時,應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交出H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銷售發票、購貨發票以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收繳款書等單據,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才予以辦理。如屬於委託代理出口,委託方在申辦退稅時還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代理出口協定副本”。“代理出口證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印製,由受託方開具並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後,由受託方交委託方。代理出口協定約定由受託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須在外匯管理局辦理完外匯核銷手續後,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註明“收匯已核銷”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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