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區社會救助體系,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規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六盤水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市府辦發〔2007〕7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我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按照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相結合,並實行公開、公平、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低保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農村低保資金;統計、物價、審計、監察、勞動保障、教育、衛生、計生、扶貧、農業、司法、水利、國土和煤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保 障 對 象
第五條我區農村低保標準為每人每年700元。今後若需調整農村低保標準,由特區民政局商財政、統計、物價、扶貧等部門核定,經特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農村低保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年國家公布的絕對貧困線。
第六條凡我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持有我區農村居民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或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特區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七條農村低保按照“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科學、規範、準確地核定農村低保對象,做到應保盡保。
第八條原有的特困戶救助對象,從2007年7月1日起全部轉入農村低保,並按農村低保政策完善相關手續。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農村低保待遇:
一不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不配合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家庭收入狀況明顯好轉而不主動向村民委員會或管理機關報告的;
二申報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積蓄,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三有正常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10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新建住房的(因拆遷安置除外);家中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有高價值收藏品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到高額收費學校就讀的;
五有參加賭博、吸毒、嫖娼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戶口在本轄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時實際在外地區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就學的在校生除外);
七採取規避法律法規手段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假象以及採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
八經特區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
第十條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三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五特區民政局根據有關原則、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家庭經營收入;
二家庭成員外出務工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種勞動收入;
三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四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遺屬補助費;
六繼承的遺產、遺贈;
七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八村(組)集體經濟分紅收入;
九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單裝修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大宗學雜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十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對象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為基數計算。計算公式為: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個月純收入總和/家庭人口數
第十三條家庭成員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拒不參加勞動的,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在外務工的農村居民,工資低於當年本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或收入難以確定的,按本特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
二在校學生(不含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三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四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以及節日慰問金、慰問品;
五喪葬費、撫恤金;
六各級政府給予的農村獨生子女或二女結紮戶的各種獎勵扶助金;
七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五條核實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戶調查。直接深入到申請對象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鄰里走訪。通過走訪村民,了解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有關人員,通過發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跟蹤消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對申請對象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如果實際消費水平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則不予保障。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還應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夫妻一方為外地農業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遷移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四夫妻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
五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六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七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超生的,應提供計生部門出具的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有效證明;
八特區民政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具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申請和證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張榜公布7天。並指導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報本鄉(鎮)人民政府。
各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和經濟狀況進行複查、審核,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特區民政局審批。
特區民政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認真進行審核,並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將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補差額等情況在其居住地以戶為單位張榜公布7天,接受民眾監督。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民眾舉報的不符合條件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特區民政局自接到舉報之日起30日核心查完畢,對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
一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三級審核兩榜公示的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應成立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成員經民主推選產生,一般應為村組幹部、黨員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響力的農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應設立固定的農村低保公示欄。
二農村低保實行年審制。保障對象在下年度需繼續保障的,應重新辦理申請、審核、審批手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對象除外)。對停止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特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按規定辦理停發或增減保障金的手續。
四經審查確認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審查部門應當通過村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凡停發保障金或變更保障金標準的,經特區民政局審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保障對象,並說明理由,同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申請人或保障對象拒絕在送達通知書上籤字或書面通知書無法送達的,審查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農村低保公示欄內公示告知。
五特區民政局是全區農村低保制度實施工作的管理審批機關。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農村低保工作實行規範化、動態化管理。特區民政局對農村低保對象的情況,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資金髮放、通訊地址等要逐戶登記,建立資料庫,報省、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特區財政、勞動保障、衛生、農業、司法、教育、統計、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協同特區民政局做好農村低保工作。特區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對保障對象在就醫、就學、住房等方面的費用給予減免照顧,鼓勵其通過生產自救脫貧致富。
特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審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確保低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農村低保資金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區政府督查室和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農村低保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保障對象在本特區遷移,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特區遷移的,持縣、特區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申請變更,管理審批機關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低保所需資金,除中央和省承擔的70%外,市、特區兩級承擔的30%分別由市、特區按1:2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二條特區民政局負責編制本特區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需求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需求按季度撥付保障金,並由鄉(鎮)人民政府以貨幣形式按季度發放。有條件的鄉鎮要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三條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範圍和保障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玩忽職守,影響農村低保制度正常實施的。
第二十四條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特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二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農村低保而未得到答覆,或對特區民政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特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特區原執行的農村特困民眾救助的有關政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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