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文契

介紹

這是《重修石梅游文書院碑記》(全文812字)的附文《重修石梅游文書院公同文契碑》(下圖),此碑為石灰石臥碑,縱0.90米,橫1.09米,厚0.34米,用花崗石須彌座,與蘇凌阿撰寫的《重修石梅游文書院碑記》(正碑,上圖)的質地、尺寸、形狀統一。現存放於常熟“昭明太子讀書台”西側原“游文書院”的“四照堂”內。

內容簡介


《重修石梅游文書院公同文契》的第一部分包括康熙六十一年夏曆庚子年公曆1722年時候,曾經簽訂的原議立公同文契,內容包括訂立原因、買地買房、修葺重建、避免後患而訂公同文契、訂立的時間和簽名6個方面的內容。
《公同文契》的第二部分是《託付文書》,記述了雍正六年(1728),道憲朗山楊公因為家逢丁艱(丁艱,即丁憂,指遭逢父母喪事)赴京請辭,臨走時把“游文書院”交託給陶貞一、汪應銓、謝晉、邱芳等人收管的內容。文末是楊朗山簽名。
《公同文契》的第三部分,記述了乾隆四十年(1775年)起,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春天結束,為時2年的真正意義上的“重修”。這個時候,乾隆四十年乙未科(1775)放榜之年,也是1775年邑人蔣元樞被朝廷派往台灣擔任台灣知府的前夕。正應該是大修之年。內容為:承托人名單、募捐方式為“合邑公捐”,有“施粥募捐”和“紳士樂輸”等等捐款盛況。
《公同文契》的第四部分,記述了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由碑文可以看出乾隆四十二年時候的游文書院重修和擴建全貌:
《重修石梅游文書院公同文契》(附文,第二通碑)起首句為:“康熙六十一年庚子,合邑紳士公建“游文書院”,原議立公同文契……”因此曾被誤為《康熙六十一年庚子合邑紳士公建游文書院原議碑》。撰此文為正其誤。
附屬檔案一:《重修石梅游文書院碑記》(正文,第一通碑。圖片上):
附屬檔案二:《重修石梅游文書院公同文契碑》(附文,第二通碑。圖片下)

《公同文契》第一部分

《重修石梅游文書院公同文契》(附文,第二通碑。以下簡稱“《公同文契》”第一部分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

訂立原因和時間

在這裡,再清楚不過了。
時間是:康熙六十一年,夏曆庚子年,公曆1722年。
原因是:“公建”游文書院,公建主體是“合邑紳士”。
說明:這不是現在正在訂立的“公同文契”,而是“原議立”,原議立的時間是“康熙六十一年”。

買地買房

原議立主要成員有:
言侶白、陶退庵、汪隱湖、蔣復軒、蘇幼清、謝日三、翁秋允等。
原議立的內容之一是“買房”。
買誰的房?
買前任的道憲劉殿邦的房。
買的是什麼房?
買是讀書里的山房。
這個山房在哪裡?
山房在昭明太子讀書台畔。
這個山房是乾什麼用的?
劉道憲用價置買讀書台畔隙地,建築的“躡雲山房”是個公館。
房子為什麼要賣掉?
是因為劉道憲去任後,令嗣劉素中將產變賣料理未完。
為什麼要買下?
邑中紳士思此地原系昭明太子讀書台名跡。
買下以後做什麼用?
應當是“為士子會文之所”。
買房的錢怎么來?
眾襄義舉,前後契買共價壹千貳佰貳拾兩正。

修葺重建

買房的錢有著落了。修葺的錢卻沒有。房屋雖然是大家湊錢買的,但是,這個房屋卻是東倒西歪,馬上就會傾倒,買來的產業得不到利用,日子久了就會逐漸變成一片瓦礫。
怎么辦呢?辛虧遇到了道憲楊公祖,楊大人想在公務之餘,“會文人,做講座”,但是沒有地方,所以楊公祖表示,拿出自己的俸祿伍佰兩。這些錢,現在作為房屋翻修的資金,以後就作為“會文人,做講座”的基金。所以是一舉兩得。

避免後患

第一,原主劉素中是絕賣,他是在邑中紳士面前出的屋價。
第二,這個房屋是大家出錢買的,是公捐。
第三,此時自須公議,使名跡課士各有攸賴永永,各無異言。
第四,道憲楊公祖大人拿出自己的俸祿伍佰兩。為避免日後改口說“老房已拆,新房我造,課費我出,產權歸我”之隱患,廉潔奉公。
第五,欲後有憑,因此,立下“公同文契”為照。

捐款專用

1,買房買地。時間是1720年,即康熙五十九年。買了劉素中祖上的“躡雲堂”和讀書里的山地,使用銀子壹仟兩正。有《常字二百五十一號印契》為證。
2,找絕契。使用銀子壹佰伍拾兩正。有《常字二百五十二號印契》為證。(這裡的【找絕契】很有意思。你拿了物品去典當行,如果到期不取,你手裡的憑證自然失效,就作絕賣。可是典當行雖然持有這個物品卻沒有擁有這個物品的憑證,這時,你就得去“找”“絕契”了,而“找”“絕契”是需要錢財的,相當於現在的“稅金”吧)
3,買山地。契買讀書台後山地一塊。價銀三拾兩正。
4,契買房屋五間。價銀肆拾兩正。印契是常字二百五十三號。
5,義捐地基。讀書台下頭門甬道基地一塊是山塘王氏義捐的,另外立有議據。

訂立的時間和簽名

公同文契訂立的時間是康熙六十一年二月_日立。
公同文契訂立人的簽名:
世系翰林院五經博士德堅言侶白、康熙壬辰進士編修貞一陶退庵、康熙戊戌殿元應銓汪隱湖、康熙癸巳進士屯田侍郎洞蔣復軒、康熙癸巳舉人興化守木潔蘇幼清、雍正丙午舉人碭山教諭晉謝日三、刑部員外是平翁秋允、雍正庚戌進士太常正卿正靖陶樨中、保舉教習鹽山知縣嗣孝趙太原、舉人宗鎬沈道周、贈宗人府主事爵昌孫二酉、浙江鹽運副使襄席成叔、生員元勛王含章、生員芳邱寶文、生員張九如等等15人。

碑文內容

“康熙六十一年庚子,合邑紳士公建“游文書院”原議立公同文契
常熟紳士言侶白、陶退庵、汪隱湖、蔣復軒、蘇幼清、謝日三、翁秋允等為有讀書里山房一所,向系前任道憲劉用價置買公館,劉去任後令嗣劉素中將產變賣料理未完,邑中紳士思此地原系名跡,應為士子會文之所,眾襄義舉,前後契買共價壹千貳佰貳拾兩正。
但屋雖公置,修葺無資,目前,已就傾頹,使產業非有專歸,日久漸成瓦礫。幸遇道憲楊公祖欲於政事之暇課士會文,而未有勝地,因公懇:楊公祖捐俸伍佰兩。目前為房屋起造之費,日後為會課供給之資誠為一舉兩得。
在原主劉旣經絕賣在邑中紳士前出屋價本系公捐,此時自須公議,使名跡課士各有攸賴永永,各無異言,欲後有憑,因立公同文契為照。
計開:
 ̄康熙五十九年劉素中契賣原置讀書里山地自造房屋並原置躡雲堂屋,搃得價銀壹仟兩正。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一號。
 ̄找絕契銀壹佰伍拾兩正。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二號。
 ̄契買讀書台後山地一塊。價銀三拾兩正。
 ̄另,契買房屋五間。價銀肆拾兩正。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三號。
 ̄讀書台下頭門甬道基地一塊。山塘王氏義捐,立有議據。
康熙六十一年二月_日立。公同文契。
言侶白(諱德堅,世系翰林院五經博士)、陶退庵(諱貞一,康熙壬辰進士編修)、汪隱湖(諱應銓,康熙戊戌殿元)、蔣復軒(諱洞,康熙癸巳進士,屯田侍郎)、蘇幼清(諱木潔,康熙癸巳舉人,興化守)、謝日三(諱晉,雍正丙午舉人,碭山教諭)、翁秋允(諱是平,刑部員外)、陶樨中(諱正靖,雍正庚戌進士,太常正卿)、趙太原(諱嗣孝,保舉教習,鹽山知縣)、沈道周(諱宗鎬,舉人)、孫二酉(諱爵昌,贈宗人府主事)、席成叔(諱襄,浙江鹽運副使)、王含章(諱元勛,生員)、邱寶文(諱芳,生員)、張九如。”

《公同文契》第二部分

介紹

《公同文契》第二部分,記述了雍正六年(1728),道憲朗山楊公因為家逢丁艱(丁艱,即丁憂,指遭逢父母喪事)赴京請辭,臨走時把“游文書院”交託給陶貞一、汪應銓、謝晉、邱芳等人收管的內容。
一、雍正六年(1728),道憲朗山楊公就游文書院的事情交代原議立文契的紳士們進行交託。
二、重申之前的《公同文契》內容,突出原任蘇松道楊朗山的功績:“虞山讀書里躡雲堂書屋,原系合邑紳袍公置為士子會文肄業之所,後因修葺無力,日就傾圮,以致課業曠廢,朗山捐俸伍佰兩,逐一修理,復集肄業,各紳袍立有公同議單一紙為據。
三、現在,楊朗山家逢丁艱(丁艱,即丁憂,指遭逢父母喪事)請辭赴京,把游文書院交託給陶貞一、汪應銓、謝晉、邱芳等人收管。並且就屋中家具開具清單。
四、希望以後常熟和昭文兩縣教員先生經常會課,以不辜負本地紳士慷慨解囊,不辜負楊朗山捐修的精神。
五、如果,以後日久缺修房屋坍毀,沒有資金修理,那個時候,所需資金,再想辦法。
因為怕時代久遠,到時鞭長莫及,理應交託“游文書院”有專人司職,有專人管理。以杜絕有人覬覦、侵占之弊。(這次輪到陶貞一、汪應銓、謝晉、邱芳四個人撇清自己了。
六、立此交託,永遠存照。
七、所有開銷,與前面的(指康熙六十一年的《公同文契》)相同。
八、文契交託人:楊朗山,字本植,非本籍人士。
本文作者舜梁註:原有資料說,雍正六年(1728)道憲朗山楊公再次重修游文書院一事,當為誤記。因為誤記者認為:這次游文書院重修是有政治意義的,雍正帝繼位後發現,地方官員講不好官話,影響了官員調動赴任他省。同時,官民上下,語言不通,需用吏胥從中代為傳遞,必然會出現弊病。所以,在雍正六年八月初六日,他下諭推廣官話。八年為限,如生童不能如期學會官話,則不許參加科舉考試,直到官話習會之日為止。這就必然引起各地對教育的重視,在這一年重修游文書院當在情理之中。但是,根據碑文,可以斷定:雍正六年(1728)的“重修游文書院”,當為“重修游文書院之交託”。

碑文內容

“雍正六年 道憲朗山楊公重修書院交代紳士原議立交託文契。
原任蘇松道楊朗山為有虞山讀書里躡雲堂書屋原系合邑紳袍公置為士子會文肄業之所,後因修葺無力,日就傾圮,以致課業曠廢,朗山捐俸伍佰兩,逐一修理,復集肄業,各紳袍立有公同議單一紙為據。
今朗山以丁艱赴都,將屋托與陶退庵、汪隱湖、謝日三、邱寶文等收管,並屋中傢伙開單交割,嗣後,惟期兩邑士子以時會課,庶不負紳袍公置,及朗山捐修之意。倘或日久傾圮,不能修理,所費另為設法,緣鞭長不及,理應交託俾事有專司,以杜覬覦侵占之弊。立此交託,永遠存照。
計開:同前原議。
雍正六年四月_日立。交託文契:楊朗山(諱本植,旅籍)。”

《公同文契》第三部分

《公同文契》第三部分,記述了乾隆四十年(1775年)起,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春天結束,為時2年的真正意義上的“重修”。這個時候,乾隆四十年乙未科(1775)放榜之年,也是1775年邑人蔣元樞被朝廷派往台灣擔任台灣知府的前夕。正應該是大修之年。
《公同文契》第三部分,講述了四大內容:

承托人名單

有陶退庵、汪隱湖、歸既垣、言侶白、嚴逸園、趙協公、謝日三、趙太原、屈傅野、沈道周、孫二酉、王美中、邱寶文、張惟賢、邱麗中等等15人。

本次募捐方式

本次重修採用方式了“合邑公捐”。有“施粥募捐”和“紳士樂輸”等等舉措。

施粥募捐得銀

“合邑公捐施粥募捐”剩餘通足錢:四佰三拾萬六千五百三十文,銀壹佰兩。

紳士捐款盛況

《公同文契》在這一部分介紹了“紳士樂輸”募集人、銀兩數字。共100人(單位),計銀兩2616兩。
其中有捐錢的、有捐田地的,有捐峰石盆景的。有本地官員捐資的、也有外地官員捐資的、還有本地在外任職官員捐資的。有秀才、舉人、進士,也有布衣、士民。有商人出資,也有行業公堂會所集資。可見當時的募捐盛況,真正意義上的“共襄盛舉”。

碑文內容

“承托:陶退庵、汪隱湖、歸既垣(諱鴻,康熙癸未進士,西華知縣)、言侶白、嚴逸園(諱鎏,教習知縣,晉封按察使)、趙協公(諱貴斯,雍正癸卯舉人)、謝日三、趙太原、屈傅野(諱成霖,乾隆丙辰進士,景州牧)、沈道周、孫二酉、王美中(諱畢登,康熙庚子舉人)、邱寶文、張惟賢(諱朝,宰州佐)、邱麗中(諱煜,生員)。
計開:修建書院除動支乾隆四十年分闔邑公捐施粥余剩通足錢肆佰三拾陸千伍佰三拾文又銀壹佰兩外,所有各紳士樂輸銀錢數目開後:
許州直隸州知州蔣果(系原議侍郎復軒公侄,東撫履軒公子)三佰兩(此項系銀)、四川布政使錢鋆三佰兩、襄陽府知府言如泗(系原議翰博侶白公從孫)三佰兩、台灣府知府蔣元樞(系原議侍郎復軒公侄,大學士文恪公子)貳佰兩、畢節知縣屈曾發、候選州佐屈曉發(系原議景州收傅野公子)壹佰兩、戶部員外席紹榮(系原議浙江鹽運副使成叔公子)伍拾兩、封廣順州知州席永世肆拾兩、葭州知州孫嗣孝捐峰石一座價值三拾貳兩、杭州府知府邵齊然三拾兩(此項系銀)、倉場戶部侍郎蔣賜棨(系原議侍郎復軒公侄,大學士文恪公子)叄拾兩、封內閣中書吳敬叄拾兩、鄖陽府通判歸朝煦(系原議四華令既垣公從孫,工部尚書昭間公子)貳拾兩、昭通府知府蕭日章拾貳兩、內閣中書邵齊熊拾兩、候選員外沈廷瑛拾兩、山西道御史張敦均捌兩、禮部主事朱光發(郡籍)伍兩、無為州學正俞江伍兩、世襲翰林院五經博士言如洙(系原議翰博侶白公孫)肆兩、永從縣知縣陳士林肆兩、樂平縣知縣錢大章肆兩、吏部考功司主事姚左垣肆兩、寧國府學訓導周昂肆兩、舉人陶廷樨陶廷堉(系原議編修退庵公孫)貳兩、副貢生邵培憄伍兩、附貢生張仁濟拾兩、張德陸兩、邵聖藝伍兩、趙宏漳(系原議鹽山令太原公子)肆兩、候選布政司理問陳士煌子歲貢永宗肆拾肆兩、楊岱同侄景濤貳拾兩、孫德森(長洲縣籍)拾兩、劉文思拾兩、瞿進思拾兩、張敦斫捌兩、衛桂輪肆兩、候選布政司經歷吳東潮拾伍兩、候選州同陸寅拾貳兩、龐濤拾兩、方瑚拾兩、職員顧德珪同侄景灝肆拾兩、嚴朝鼎同侄祖蟾貳拾兩、衛濂捌兩、貢生趙德芝捐錢拾兩又捐田計價乙百貳拾兩內徐載庚貳拾兩、錢鏞拾兩、浦念祖拾兩、王如錫拾兩、生員陸家塾陸桂聯貳拾兩、陳霖伍兩、瞿昌熾伍兩、王廷芳肆兩、戴穎嘉肆兩、蔡鏞蔡浩陸兩、董如珪貳兩、監生王朝肅同侄王璉王淮念捌兩、王耀廷貳拾兩、姚於天姚於睪貳拾兩、薛元吉拾貳兩、吳慶長拾兩、張鑒拾兩、顏元美拾兩、歸景洢歸景灝拾兩、陳紹蕃拾兩、吳學易拾兩、孫文瑤拾兩、屈士銓拾兩、張敦坤捌兩、吳駿業陸兩、潘廷林陸兩、吳上林陸兩、張燮伍兩、王言伍兩、錢允福伍兩、陳雲伍兩、趙祖培伍兩、趙氶基伍兩、柏濟肆兩、沈濟肆兩、瞿德城肆兩、朱尚智肆兩、劉翰文肆兩、蔣榮貳兩、徐麗天貳兩、魏兆番貳兩、童生戈鐤捌兩、蕭萬鍾捌兩、壚業公堂貳佰兩、典商汪景玉貳拾兩、戴通裕貳拾兩、汪德潤貳拾兩、汪裕隆貳拾兩、汪春龢貳拾兩、汪春德貳拾兩、邵恆升貳拾兩、汪春和貳拾兩、汪聚春貳拾兩、汪春得貳拾兩、劉天茂捌兩、張恆裕捌兩。”

《公同文契》第四部分

《公同文契》第四部分,記述了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由碑文可以看出乾隆四十二年時候的游文書院重修和擴建全貌:

內容介紹

一、募集資金的使用後的建設情況
1,修建書院處所屬於新建的有:
頭門外增建照牆一座並展拓甬道;看守平屋三間新建;寨門外發圈兩座新建;講堂外三面圍廊十間垂花寨門一間新建;學山園門兩間新建;自園門起至桂花廳開築山路一條;照廳三間新建;後軒巫公祠三間新建;遊廊連院旁門共十五間新建;桂花廳後開築澗溝一道;增設坑廁二間。
2,修建書院處所屬於重建的有:
頭門三間重建;二門三間重建;前講堂五間重建;昭明讀書台一座重建;山暉川媚亭一座重建;石亭一座重建;桂花四面廳一座重建;外圍牆一帶重建;內圍牆一帶重建;重建辛峰亭一座。
3,修建書院處所屬於重修的有:
後講堂五間重修;後講堂東西廂房六間重修;廚房三件重修;
4,修建書院處所屬於舊存的有:
舊存四仙桌三隻;黑長几一張;圈椅四把;黑圈椅五把;單椅三把;舊存長考桌八隻;長考櫈八隻;書櫥四具;涼床棕墊;櫃檯磚台;木炕。
5,修建書院處所屬於添置的有:
新增考桌四十張;考櫈四十條;添種桂樹二十四棵;山茶廿棵;梅樹五十餘棵;桃樹二十棵;杜鵑廿棵;檜尖冬青並雜樹共廿四棵。
二、修建書院處所後的書院四址:
東至城隍廟圍牆並徐姓墳;
西至彌羅閣;
南至聽松堂三官殿並山塘王氏墳;
北至山頂外圍牆為界。
三、動用書院捐項重建辛峰亭一座。
四、修建游文書院處所前後時間:
此碑文講述了大清國康熙五十九年起從民間購買土地房屋、康熙六十一年建設及後來多次修繕到乾隆四十年的再次重修,並且採用了“合邑公捐”。有“施粥募捐”和“紳士樂輸”等等舉措。四十二年歲次丁酉五月擴建完工,並且於當年十月選擇吉日勒石樹碑的全部經過。

碑文內容

計開:修建書院處所於後:
頭門外增建照牆一座並展拓甬道;頭門三間重建;二門三間重建;看守平屋三間新建;寨門外發圈兩座新建;講堂外三面圍廊十間垂花寨門一間新建;前講堂五間重建;後講堂五間重修;後講堂東西廂房六間重修;廚房三件重修;學山園門兩間新建;自園門起至桂花廳開築山路一條;昭明讀書台一座重建;山暉川媚亭一座重建;石亭一座重建;桂花四面廳一座重建;照廳三間新建;後軒巫公祠三間新建;遊廊連院旁門共十五間新建;桂花廳後開築澗溝一道;外圍牆一帶重建;內圍牆一帶重建;增設坑廁二間。舊存四仙桌三隻;黑長几一張;圈椅四把;黑圈椅五把;單椅三把;新增考桌四十張;考櫈四十條;舊存長考桌八隻;長考櫈八隻;書櫥四具;涼床棕墊;櫃檯磚台;木炕。添種桂樹二十四棵;山茶廿棵;梅樹五十餘棵;桃樹二十棵;杜鵑廿棵;檜尖冬青並雜樹共廿四棵。
書院四址:東至城隍廟圍牆並徐姓墳;西至彌羅閣;南至聽松堂三官殿並山塘王氏墳;北至山頂外圍牆為界。
重建辛峰亭一座(詳準動用書院捐項)。
大清乾隆四十二年歲次丁酉季秋月 吉旦。”
(舜梁抄錄碑文並撰釋文)(總字數:7,000)

解釋

此文涉及“公同文契”和“公同”與“共同”問題,故作如下解釋:

公同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共同共有”: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也就是說,每個“共同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都持有份額),對應持有份額部分可得自由處分,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法律上又稱“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的。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它權利之行使,應得到“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兩者的主要差異

1.形成原因:“共同共有”基於對於一物共有所有權;“公同共有”則是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而來。
2.應有部分:“共同共有”,各關係人都有相應份額;“公同共有”,各關係人沒有相應份額!
3.共有人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則需得全體同意;“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公眾的同意!
4.共有物分割:“共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上是不得請求分割!
至於數人共有,如何持分? 由上可知:“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無此問題。而在“共同共有人”,原則上是依當事人間應有部分去分,如果應有部分不明,法律推定為均等。

《公同文契》有關故事

——二讀《“公建”“游文書院”“公同文契”碑》
話說,時光機器停在了“大清乾隆四十二年歲次丁酉季秋月”,常熟石梅讀書里的“游文書院”竣工了。紳士們請常熟和昭文兩縣的知縣、教諭常養蒙、林培選、胡青芝、奚世麟寫些什麼東東。結果請到了江蘇督糧巡道署江蘇按察使蘇凌阿,蘇凌阿何許人也?乃誥授中憲大夫,長白(正白旗人),這蘇凌阿一聽是好事,又是為50年前的同道按察使貼金,所以爽快答應,800字文章一氣呵成。
承辦人平振聲和金玉文拿來一看:“國朝康熙庚子,邑紳言翰博諱德堅,陶編修諱貞一諸人醵金購址,請於前觀察朗山楊公爰創規模嗣是撥田規畫為師生膏火。”
“不好!”怎么只提到了言博翰和陶編修,而且功勞都給了楊本植,其他人怎么辦?
所以只好把“公建游文書院”的一些《公同文契》找來,教刻石者劉希聖再弄一塊一模一樣的碑,以和“楊本植爰創規模撥田規畫”區別開來。
於是,就有了《公同文契》這一通碑。
這一通《公同文契》碑,其實講了4個故事,揭開了事實的真相:

故事一

康熙五十九年,夏曆為年,公曆1720年,前任道憲劉殿邦辭官去職後,其兒子劉素中就將家產變賣。料理未完,剩下石梅讀書里“躡雲堂”山房公館,因為比較破舊,沒有人要。怎么辦?
常熟紳士言侶白、陶退庵、汪隱湖、蔣復軒、蘇幼清、謝日三、翁秋允等7人商量開了。
邑中紳士們認為:此地原來就是昭明太子讀書台古蹟,是名勝名跡,就應當買下來,作為本地“士子會文之所”。
沒有銀兩怎么辦?眾襄義舉,大家分頭行動,前後募集資金壹千貳佰貳拾兩正。
在原屋主劉素中當著各位的面出了屋價“壹仟兩正”,表示“絕賣”後成交。
花了壹佰伍拾兩正銀子,大家到衙門去“找絕”。拿到了房契,有“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一號”為證;也拿到了其他零碎買賣的文契,有“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二號”為證。
各位看官,到這個故事結束,官府非但沒有出人出錢出力,反而收了大家捐贈捐款壹佰伍拾兩正銀子。

故事二

此事過了2年,康熙六十一年,夏曆為壬寅年,公曆1722年,常熟地界民風淳樸,風平浪靜。
剛剛到任還沒有來得及接手衙門生活,康熙爺就駕崩了,新到任的道憲楊朗山閒在衙門沒有事情做,看中了這一塊地方,想出了一個占有此地的辦法,“欲於政事之暇,課士會文,而未有勝地”,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想在處理政務的空檔,“會會讀書人”、“座談座談”、“做做講座”,但是苦於沒有地方。言下之意能不能把這裡讓出來給我。
所以,楊大人為了表示誠意:並且表示願意拿出伍佰兩捐俸來。但是這伍佰兩不是一次性拿出來,目前可以拿出部分作為房屋起造之費,剩餘的銀子,作為日後會課供給之資。
理由充分,迫於權勢,大家也沒有辦法。但仔細想想是也是一個不錯的權宜之計。所以就答應了。
但是,這裡是大家捐款買下的,總要給個說法吧?於是:“屋雖公置,修葺無資。目前,已就傾頹,使產業非有專歸,日久漸成瓦礫。”就成為堂而皇之的充足理由公之於世。並且,還得感謝楊大人:“幸遇道憲楊公”“楊公祖捐俸伍佰兩。目前為房屋起造之費,日後為會課供給之資”,“誠為一舉兩得。”
答應歸答應,捐俸祿歸捐俸祿,但總歸有點兒不情願的。
於是,言侶白、陶退庵、汪隱湖、蔣復軒、蘇幼清、謝日三、翁秋允、陶樨中、趙太原、沈道周、孫二酉、席成叔、王含章、邱寶文、張九如等等15人,於康熙六十一年二月_日立下《公同文契》:“此地原系名跡”,“應為士子會文之所”,“眾襄義舉”,“本系公捐”,“此時自須公議”,“使名跡課士各有攸賴永永,各無異言”,”欲後有憑,因立公同文契為照”。
此《公同文契》中並沒有楊大人的名諱,所以,此《公同文契》是防止楊大人私吞才立下的。
同時,開列了楊大人接手之前,就已經買下的產業:1,康熙五十九年劉素中契賣原置讀書里山地自造房屋並原置躡雲堂屋,搃得價銀壹仟兩正。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一號。2,找絕契銀壹佰伍拾兩正。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二號。3,契買讀書台後山地一塊。價銀三拾兩正。4,另,契買房屋五間。價銀肆拾兩正。印契常字二百五十三號。5,讀書台下頭門甬道基地一塊。山塘王氏義捐,立有議據。
萬事大吉。

故事三

自從康熙六十一年壬寅楊大人接下這檔子產業後,楊大人是不是盡心盡力去做呢?不得而知。只知道糧道楊本植天天跟在江蘇巡撫何天培屁股後頭在松江沿海查勘塘工。
時間一晃就過去了6年。
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這是一個史書上平常的年份。50歲的雍正皇帝於兩年之前剛剛處置完與自己爭奪皇位的哥哥允禩,這一年又將居功自傲、日益囂張的臣子年羹堯撤職罷官,年富力強的他正想專心地繼續自己的改革。上半年,他處理了一些邊疆的事務,與俄國簽訂了規範兩國關係的《恰克圖條約》,並重新設定了雲南的一些州府。8月,雍正皇帝開始推廣北京官話,並命令閩廣地區的督撫在各自州縣設立“正音學院”。
而楊本植楊大人這位朗山公呢?他所追隨的地方大員的何天培,不可能及時捕捉到最高統治者關於海塘工程決策的最新變化。其實,當時雍正已找到出資修築松江石塘的違法亂紀官員的人選。雍正念年羹堯青海一役,略有微功,恩免斬立決為絞監候。而何天培是當時年羹堯向雍正保舉,所以惶惶不安,楊公本植追隨何天培,其憂心忡忡,可想而知。
此時,道憲朗山楊公本植因為家逢丁艱(丁艱,即丁憂,指遭逢父母喪事)匆匆請辭,臨走時把“游文書院”交託給陶貞一、汪應銓、謝晉、邱芳等人收管。並且希望以後常熟和昭文兩縣教員先生經常會課,以不辜負本地紳士慷慨解囊,不辜負楊朗山捐修的精神。云云。
但是,這次是輪到陶貞一、汪應銓、謝晉、邱芳四個人要想辦法撇清自己了:“不是我們要拿下的”。所以,有了這第二份《公同文契》。聲明如下:
一是楊大人家逢丁憂要走了,楊公就游文書院的事情交代原議立文契的紳士們進行交託。二是突出原任蘇松糧道朗山楊本植的功績:“虞山讀書里躡雲堂書屋,原系合邑紳袍公置為士子會文肄業之所,後因修葺無力,日就傾圮,以致課業曠廢,捐俸伍佰兩,逐一修理,復集肄業,各紳袍立有公同議單一紙為據。”三是希望以後常熟和昭文兩縣教員先生經常會課,以不辜負本地紳士慷慨解囊,不辜負楊朗山捐修的精神。四是如果以後日久缺修房屋坍毀,沒有資金修理,那個時候,所需資金,再想辦法。五是怕時代久遠,到時鞭長莫及,“游文書院”理應交託有專人司職,有專人管理。以杜絕有人覬覦、侵占之弊。立此交託,永遠存照。六是說明文契交託人是:楊朗山,字本植,非本籍人士。

故事四

事情經歷了將近半個世紀,到了四十七年以後,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起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春天結束,為時2年,“游文書院”進行了真正意義上的“重修”。這個時候,乾隆四十年乙未科(1775)放榜之年,也是1775年邑人蔣元樞被朝廷派往台灣擔任台灣知府的前夕。正應該是大修之年。
有陶退庵、汪隱湖、歸既垣、言侶白、嚴逸園、趙協公、謝日三、趙太原、屈傅野、沈道周、孫二酉、王美中、邱寶文、張惟賢、邱麗中等等15人。本次重修採用方式了“合邑公捐”。有“施粥募捐”和“紳士樂輸”等等舉措。“合邑公捐施粥募捐”剩餘通足錢:四佰三拾萬六千五百三十文,銀壹佰兩。“紳士樂輸”募集人、銀兩數字。共100人(單位),計銀兩2616兩。其中有捐錢的、有捐田地的,有捐峰石盆景的。有本地官員捐資的、也有外地官員捐資的、還有本地在外任職官員捐資的。有秀才、舉人、進士,也有布衣、士民。有商人出資,也有行業公堂會所集資。可見當時的募捐盛況,真正意義上的“共襄盛舉”。

故事總結

試以《重修常昭合志》記載的“游文書院”為例:
1,買房買地。時間是1720年,即康熙五十九年。而非朗山楊本植楊大人“撥田規劃”。“撥田規劃”之說為“誥授中憲大夫”“江蘇督糧巡道署”“江蘇按察使”“長白”(正白旗)蘇凌阿所撰之文。
2,“朗山捐俸伍佰兩,逐一修理,復集肄業,各紳袍立有公同議單一紙為據。”而非一下子拿出500兩銀子。
3,糧儲道楊本植答應捐銀500兩作修繕躡雲山房和課士之費之事,時間上是1722年(清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年),而非1725年(清雍正三年)
4,將山房命為“游文書院”的時間,也不是1725年(清雍正三年),而是康熙六十一年的庚子月就命名的。清雍正三年汪應銓題寫了額名而已,並非命名。
5,雍正六年糧儲道楊本植離職離常。
6,乾隆四十年重修,乾隆四十二年春完工,同年庚子月(十一月至臘月)訂立此《公同文契》
7,《康熙六十一年庚子合邑紳士公建游文書院原議碑》為該碑文首句“康熙六十一年庚子合邑紳士公建游文書院原議立公同文契”所誤。此碑實為《公建游文書院公同文契碑》
8,《康熙六十一年庚子合邑紳士公建游文書院原議碑》即《公建游文書院公同文契碑》立碑時間為“大清乾隆四十二年歲次丁酉季秋月”而非“康熙六十一年庚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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