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華人誠信商會

商會簡介

誠信商會的成立與發展是順民心、合民意的事情,在今後的發展過程中,將會努力打造好七大服務平台:一、投資融資平台,二、信息資源平台,三、人脈資源平台,四、推廣展示平台,五、交流共享平台,六、內購交易平台,七、誠信認證平台。致立打造好誠信品牌,朝著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下去。維護好誠信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凝聚力,加強企業之間的相互交流、相互溝通,形成有效機制,為社會創建一個健康、有序的和諧消費環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的名稱是:全球華人誠信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全球華人誠信商會是北京市內非公有制的個體或聯合的工商業者的民間商會。是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民間組織,是北京市工商聯合會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執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總商會)的章程,接受政府的領導和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五條: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師北京市民政局,本商會的地址在芹南社區居委會內。
第六條: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
(一) 引導會員積極參加本縣經濟建設,推動本縣地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二) 發揚自我教育的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的素質;
(三)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 協調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及發展民營經濟的參謀和助手;
(五) 為會員提供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六) 發展與增進全國工商社團及全國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與友誼,促進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協調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七) 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樹立文明經商的意識,照章納稅,提高市場洞察能力和經營水平;
(八) 為會員提供有關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
(九) 辦理好會辦事業,日常事務;
(十)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全球華人誠信商會會員是包括北京市內非公有制的個體或聯合體的工商業經營者,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經個人申請,本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牌證,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在本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正牌;
(六)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名。會長、副會長、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在任屆期間,因故不能續任或欲辭去商會職務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商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凡擔任過會長職務的,可聘任為名譽會長,並表彰其對本會工作的貢獻。
第十三條:本會為順暢開展各項工作,設立必要的榮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顧問,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本會實行入會自願、經費自籌、領導自選、會務自理的建會原則。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本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年收取標準視商會的發展及會員的實際情況,每年可作調整,由會長或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按《財會法》辦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如果社會捐贈或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聘請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其它等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由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協定。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經2010年9月11日修改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民政局、縣工商聯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全球華人誠信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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