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菸酒公賣總局

雖然如此,全國菸酒公賣局及公賣制度還存著許多弊端。 公賣初行,擔心群情反對,中央勢須仰仗地方官維持,因此各省公賣局長皆由將軍巡按所推薦。 其次,公賣本身徒具虛名,名為官督商銷,然局由官辦,棧由商辦,而各局有徵無賣。

1915年,為彌補財政睏乏,袁世凱召開公府會議,責成財政部長周學熙研究對策,周與幕僚多次研究,仿照鹽務推出了菸酒公賣的政策。民國4年5月,袁批准公布了《全國菸酒公賣暫行簡章》,特設全國菸酒公賣總局,任命前陝南省財政廳廳長鈕傳善為總辦,實行菸酒公賣,其宗旨為“整頓全國菸酒,規定公賣辦法以實行官督商銷”。
在公布公賣簡章的同時,北洋政府又相繼公布了《各省菸酒公賣局暫行章程》、《菸酒公賣棧暫行章程》、《徵收菸酒公賣費規則》等檔案,對菸酒公賣制度做了較詳盡的規定,其要點,一是全國按區域設立公賣局和分局,招商組織公賣分棧和分棧,收取押款,頒發經營執照;二是公賣局每月核定價格,通知各分棧執行;三是原有之各項稅、厘、捐等由公賣局代收分撥;四是在核定成本、利潤的基礎上加收10~50%的公賣費定為公賣價格,公賣費直接繳存省支金庫;五是凡國產菸草和煙製品均由公賣分棧經營,由公賣費中提取5%作為應得之利潤。
所謂公賣,與專賣有所區別。據李思藻《菸酒稅收提綱》云:“公賣與專賣雖易相混,而其意義則迥不相同。專賣者,無論一部分或全部……政府握專賣之權;若分賣者,凡煙類或酒類之產、制、運、銷等營業,悉聽人民之自由,官廳不過於其煙類或酒類之量數按照價格抽以若干之公賣費。”這次菸草公賣在當時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一是公賣費的徵收,使菸草稅率提高;二是實行公賣,整頓了以前菸草稅的混亂狀況;三是通過公賣,政府對菸草商品的價格及經商機構有一定的控制。
雖然如此,全國菸酒公賣局及公賣制度還存著許多弊端。首先,公賣局本身就是一個臃腫腐敗的官僚機構。公賣初行,擔心群情反對,中央勢須仰仗地方官維持,因此各省公賣局長皆由將軍巡按所推薦。最初,浙江公賣局局長由楊善德推薦其秘書雲韶。雲本是位奉賢知事,而且毫無財政學識。財政部準備駁復,但鈕傳善知道楊為段祺瑞的心腹,便勉強從命,各省見此狀,紛紛效仿,甚至省內各區分局長,也為省吏所有,而全國菸酒公賣局徒為署諾而已。其次,公賣本身徒具虛名,名為官督商銷,然局由官辦,棧由商辦,而各局有徵無賣。所定公賣費率,各省不一,最重者京兆地方有至50%;最輕者熱河,僅抽10%。而公賣範圍僅限於“土煙土酒”,“洋菸洋酒”卻未觸及。可見第一次菸草專賣並不徹底,這是與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密切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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