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詳細內容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等公益性職責,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詳細內容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等公益性職責,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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