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證成

這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者做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 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內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本身也是一個推理過程,亦有一個內部證成的問題。 換句話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做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

一、概念簡述

內部證成是指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的過程。內部證成關涉的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導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

二、法律證成的分類

法律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無論是依據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所獲得的法律規範即大前提,還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即小前提,都是用來向法律決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這個意義上,法律適用過程也是一個法律證成的過程。因為“證成”往往被定義為給一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或過程。
如果說法律適用過程是一個證成過程,那么從法律證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於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
從上述的視角出發,法律證成可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

三、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的關聯性

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的,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載入證據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部證成中的前提。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著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內部證成。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持,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的粗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這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者做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
陳景輝博士給出的一個簡單的區分,他認為:在法的適用中,法律推理是內部證成,法律解釋和法律淵源是外部證成。
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內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本身也是一個推理過程,亦有一個內部證成的問題。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即使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的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持,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法律判斷或結論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得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換句話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做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總之,我們不能夠將內部證成只理解為通常所謂的法律規範、案件事實與法律決定之間的推理規則,而包括了確立前提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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