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原則

入庫原則

所謂“入庫規則”,是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後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裡接受清償。

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也就是說,代位權實行的效果,並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因而,有學者把它稱之為強制執行的預備功能。由此,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後,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償,而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即歸屬於債務人,然後,再從債務人那裡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這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實行效果上的“入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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