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

(九)第九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4年11月2——4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十)第十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7年10月20——23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十一)第十一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1年1月22——25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介紹

簡介

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
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

職權

一、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縣長、副縣長;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二、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
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會議

三、光澤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一)第一屆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第一次會議於1950年5月21——25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十次會議。
(二)第二屆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第一次會議於1952年12月26——31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四次會議。
四、光澤縣人民代表大會
(一)第一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6月24——29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二)第二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56年11月27——12月1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三)第三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58年5月22——26日在縣城舉行。
(四)第四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62年2月24——28日在縣城舉行。
(五)第五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64年8月18——20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二次會議。
(六)第六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選出代表後,因“文化大革命”未舉行第一次會議。
(七)第七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78年1月24——27日在縣城舉行。
(八)第八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80年12月16——20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四次會議。
(九)第九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84年11月2——4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十)第十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87年10月20——23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十一)第十一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91年1月22——25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十二)第十二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 94年 1月19——22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五次會議。
(十三)第十三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1999年 1月16——19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五次會議。
(十四)第十四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2004年 1月15——18日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三次會議。
(十五)第十五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2007年1月16——19在縣城舉行,本屆縣人民代表會議共舉行五次會議。
(十六)第十六屆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3——15日在縣城舉行。
五、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一)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第一屆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主席:李旭;副主席:黃樹藩。
第二屆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主席:胡錦旺;副主席:李旭、劉炳生。
(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劉光輝;副主任:任家春、林章美、朱先明、劉改祥、莊永朝。
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劉光輝;副主任:郭天寶、任家春、朱先明、林章美、饒家茂、陳嘉彪。
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陳嘉彪;副主任:任家春、郭天寶、饒家茂、陳宜中。
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林建華;副主任:饒家茂、陳鍾波、陳德仁、王茂欽。
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林建華;副主任:李文龍、顧木金、陳德仁、王茂欽、張日起。
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陳堯欽;副主任:黃青雲、張日起、張秋發、周雲龍。
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陳堯欽;副主任:黃青雲、張日起、張秋發。
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張崇泰;副主任:黃青雲、張日起、張秋發、龔常進、王元幟。
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熊慶;副主任:龔常進、王元幟、徐仲華、危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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