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例約束力原則

“先例約束力原則”(Rul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須得到遵循,即對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對下級法院日後處理同類案件均具有約束力,否則,就談不上判例法。這種先例約束力原則,對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樣適用。

概念

十九世紀上半葉確立起來的

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方面:
a. 上議院(House of Lord)的判決是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對全國各級審判機關都有約束力,一切審判機關都必須遵循。過去,上議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約束,但1966年樞密大臣宣布,以後上議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約束,使上議院可以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改變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
b. 抗訴法院(Court of Adpeal)的判決可構成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的先例,而且對抗訴法院本身也有約束力。
c. 高級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每一個庭的判決對一切低級法院有約束力(binding effect),對高級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Crown Court)也有很大的說服力(persuasive effect)。必須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約束力的高級法院的判決,也並不是整個判決的全文都構成先例,都具有約束力。英國高級法院的判決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釋判決的理由時所闡述的與該判決有關的英國法律規則。按照英國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該判決的理由才能構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約束力。

補遺

2009年10月1日上議院(House of Lord)正式被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取代。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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