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憲政

而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代表“民意”者,非資政院議員莫屬。 若說皇上的話沒有不是,這不是資政院議員應當說的,比不得作詩作賦,當用頌揚的話頭。 綜上所述,新的法政知識與儒家傳統的良性結合,是清末資政院議員們發議質量較高的重要原因。

新的法政知識與儒家傳統的良性結合,是清末資政院議員們發議質量較高的重要原因。進入民國以後,傳統價值觀瓦解,當時包括法政在內的新知又不足以為研習者找到新的價值之源,掌握法政知識卻價值觀空虛的新人成為議員主流,導致了國會的腐化墮落。
百年前,正值資政院開院前後,上海灘有位中醫陸士諤,出版了一本預言小說《新中國》,預言40年後的“新中國”已成為甲冠全球的立憲國。作者借書中主角之一“李女士”之口說:“國會開了,吾國已成立憲國了,全國的人,上自君主,下至小民,無男無女,無老無幼,無貴無賤,沒一個不在憲法範圍之內。”作者接著感慨:“立了憲有這樣的好處,怪不得從前人民都痴心夢想,巴望立憲。”
該小說雖是預言,但它在當時的暢銷,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時人對立憲之熱望。

以批評政府為基調

1910年10月3日(宣統二年九月初一),經過數年的籌備,作為晚清預備國會的資政院正式開院。當時清廷已是病入膏肓,倘若立時施與猛藥,則適以促其猝死,故應先固本培元,輔以慢慢治療。縱然方法對頭,最後是否能起死回生,尚有待“天意”,亦即各種偶然性事件是否對其有利。
對清廷而言,所謂“本”“元”,就是業已離心離德的“天下蒼生”。要改變這種狀況,就需要真正了解並尊重“民意”。而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代表“民意”者,非資政院議員莫屬。
所以,資政院議員的使命就是向朝廷反映他們所了解的“民意”,並使朝廷儘可能接受民意。百年前的資政院議員們是不是做到了這一點呢?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共開大會42次。作為議員們議事原始記錄的《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以下簡稱《速記錄》)中的記載,對此披露了答案。
在資政院開院之初,民選議員中的佼佼者本於自己的法政知識,通過對資政院及其議員的職責條款所作的解釋,逐漸掌握了話語主導權,對朝政的批評成為其輿論基調。
《速記錄》中經常有“彼此爭辯、議場大嘩”、“眾大嘩”、“拍手拍手”等記載。許多議員在《速記錄》中沒有留下任何發言,仿佛是一些“啞巴”議員、“觀眾”議員,但這不意味著他們沒有任何方式的表達。“眾大嘩”、“拍手拍手”這種情緒性的肢體語言,恰能反映出大多數議員內心的真實情感。
隨著“資政”議程的次第展開,有些議員漸漸嶄露頭角,成為資政院中有重要影響的人物。最有名的是“資政院三傑”易宗夔、羅傑和雷奮,他們在第一場常年會的發議次數累計高達703次,占整個民選議員總發議次數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在彈劾軍機案、速開國會案、新刑律案、預算案中都有突出表現。
除了上述三傑之外,傳統中國最後一個狀元劉春霖,特能堅持原則,直道而行,也令人印象深刻。比如下面這段發言:“自古聖帝賢王,未有不以改過為美者。我們何必以諂諛之詞上陳?若說皇上的話沒有不是,這不是資政院議員應當說的,比不得作詩作賦,當用頌揚的話頭。這個時候我們參預大政,一言系國家安危,不應作頌揚語。”(《速記錄》,第406頁)
在這些傑出議員的主導下,批評成為資政院的輿論基調。一般而言,在立憲政體之下,國會對政府並非總要出以批評之言。但是,清末時處衰世,國勢陵夷,作為朝廷施政核心的軍機處及各部院難辭其咎。作為“民意”代表之資政院議員,如果不對軍機處及各部院之所為加以真切批評,反而裝聾作啞,甚或一味頌揚,那才是有負民眾付託之重,於議員之操守和職責有虧。議員們在作為預備國會的資政院中激烈批評朝政,堪稱中國憲政史上的一抹粲然亮色。
然而,辛亥革命以後,國體從帝制變成了共和,各種臨時、正式國會開開閉閉,議員們一茬接一茬,對政府的批評之聲卻越來越弱,特別費、賄選等醜聞迭出。正如顧敦鍒在1931年刊印的《中國議會史》中所言:“吾國議會於袁世凱時,已開賄賂之端。‘安福’當國,更發揮而擴大之,積扇成風,盛行一時。及十二年大選之際,乃造其極,軍閥政客與議員間之賄賂行為,其卑鄙齷齪,有不堪言狀者。而若輩固行所無事,恬不為怪,輿論攻擊,非所顧也。是時議員所中賄賂之毒,蓋已至心死之期矣……吾國議會自十二年之後,遂為國人唾棄,因而政權全入‘迭克推多’ (注,即dictator)之手。”(顧敦鍒:《中國議會史》,上海書店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413至415頁)
議會本為共和民治精神之所寄託,沒有健康的議會,怎能有真正的民國?固然可以找出很多外在理由來為這些腐化的議員們開脫,比如帝制餘孽、軍閥、買辦的威逼利誘等等。但是,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人必自輕而後人輕之。對於民國議會之墮落,議員們自身難辭其咎。
那么,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清末資政院議員能在中國議會史上寫下這相對較為光彩的一頁呢?

資政院議員風骨何來

清末資政院將近200位議員,分為民選議員和欽選議員兩大類。其中,民選議員大都是早年略有功名,成為鄉紳,然後或公費或自費出國留學,歸國後回到生於斯長於斯的家鄉,從事新式教育或實業工作,以切實啟迪民智或使民脫貧為己任,漸有聲望,被推舉為省諮議局議員,最後在互選中勝出,成為資政院議員。
欽選議員中較為活躍者,經歷也多與民選議員類似,先從事科舉再留學,回國後或經朝廷要員推薦,或正式參加清廷為招攬人才所組織的留學生考試,從而擔任中下級京官,在京官任上被推舉為議員。欽選議員中還包括10位碩學通儒議員,如嚴復等人,絕對屬於當時的文化精英。這幾類人身上均有著傳統儒學的烙印。
儒學自春秋時期形成以來,隨著社會變遷和王朝更迭,自身也發生了各種變化,但是,在變易中保持著不變的基本性格,那就是真正的儒者應以天下蒼生為念,並以此展開對暴君污吏之批判。
自西漢中期以後,尤其是東漢以降,儒學成為官方意識形態。然而,作為最高權力者的皇帝,儘管可以通過召集學術會議、頒行權威教本和官方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對儒家經典的解釋施加影響,但始終無法完成對經典解釋的壟斷。因為儒家經典的內容具有相當大的客觀性。那些自小即浸淫於經書的儒生們對經義自有其體認與確信。大儒們在教育機構中的講學,亦有助於儒生們達成對儒家經義的某些共識。
根據儒家經義的教導,任何人,包括皇帝在內,都需要不斷修身才有可能接近聖賢,造福天下蒼生。沒有不斷的修身,誰也不能自封為聖賢。這就是《四書》之首的《大學》所述: “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那么,皇帝應如何修身呢?除了讀後感儒家經典,體悟儒家經義之外,還要親近儒生,以儒為師。對儒生們來說,應當通過自身的操持和進諫,影響皇帝儘可能遵從儒家經義的教導。落實到制度層面,歷朝歷代多有鼓勵臣下盡言,廣開言路,彰顯君之所以為“聖”、為“明”之規定。
在這種由理念和制度所營造的社會氛圍中,形成了傳統中國獨具特色的是非觀——“是非”不是由包括皇帝在內的當權者所決定的,而是有其“道”。志於“道”是儒者基本的道德義務。
既然皇帝將儒家當做治國之正統理念,自然也要肯定此“道”,承認要秉“道”而行。儘管他可以動用手中的權力來打壓那些不識時務的批評者,甚至消滅其肉體,但卻不能毀滅儒生作為一個群體在精神上的自信。如果皇帝不顧輿論,一意孤行,適足以將其暴虐形象公諸天下,傳諸後世。儘管儒生對“道”的堅持很可能對君主之獨斷專行造成不便,但歷代君主並未公然否定它,因為這有助於“家天下”的長治久安。
在很多儒生看來,直接指陳朝政乃至君上之缺失,才是真正的“忠”。“文死諫,武死戰”這句話鼓舞了很多忠臣烈士的選擇。這一傳統在資政院議員身上亦有明顯表現。
例如,黎尚雯在彈劾軍機案中直言:“從前極言敢諫之士,因參劾慶親王而去位者已非一人,自古君明臣直,何必隱言?本員主張此次上奏,先彈劾軍機大臣首領慶親王,要歷數其誤國殃民之過失,以昭示天下而儆將來……我們資政院議員,對於朝廷是議員,對於人民是代表,本有興利除害之責任。現在既未能興利,應為朝廷先除一害,也就可以上對朝廷、下對人民了。”(《速記錄》,第401頁)
簡言之,自小飽讀聖賢經典的儒生們,在接受了新式教育之後,“文死諫”的底色並未隨之褪去。他們中的精英分子成為代表民意的資政院議員後,當然有此風骨來批判朝政。這應是資政院議員發議質量較高的主要原因所在。

民國議會何以墮落

1905年,延續1000多年的科舉制終遭廢除。但是,科舉意識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新式學堂分科中的法政學即代替科舉,成為新的入仕之路。在清末朝廷舉行的留學生考試中,人數最多的名目,即是所謂“法政科舉人”或“法政科進士”。
一般而言,建設憲政國家,需要有較多的人學習法政。新式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它有助於“新民”,法政學習者在這方面的作用尤其顯著。他們通過研習法政,明確現代國家的國民在法律框架之內有哪些權利義務,哪些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等等。這種法律意識如能和已有信念妥當結合,無疑會對他們信守原則提供新的武器。
例如,在彈劾軍機案中,資政院議員們便將在立憲國中政府應對國會負責的法理和傳統中國“官守言責”之箴誡相結合,證明彈劾軍機大臣之正當性。可以說,新的法政知識讓議員們從全新角度來闡發其所信守的固有原則,為批評朝政提供了新理論。
然而,進入民國以後,政治立場“保守”、傾向君主立憲的資政院議員群體被邊緣化,更為年輕同時也更傾向革命的新一代議員成為民國議會的中堅,情形遂發生了變化。議員們的信念弱化,在外界壓力逼迫下集體腐化,從而導致了輿論對代議文明的失望。
原因在於,新一代議員成長之時,科舉已被廢除,儒學,尤其是聖賢經典,不再是他們自小浸淫並進而內心服膺的價值載體了。本來,處在“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之中,價值系統的新陳代謝有其必然性,無可厚非。但是,代替儒學之新學問,在當時的情形下,卻無法為研習者提供價值之源和安身立命之道。
中國開始大規模輸入西方法政學問,始於晚清。當時就瀰漫著一種“最新即最精”的氛圍,在整個民國時期風氣依然。在這段時間,歐美、日本等法治先進國家中較有影響的恰恰是法律實證主義和社會法學思潮。法律實證主義與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存在較大差異,故在近代中國未能產生大的影響,可不俱論。在民國時期影響較大的是社會法學,儘管它強調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但卻是以個人為基礎推演至社會的。
在歐美、日本等法治先進國家,有強調個人獨立人格和尊嚴的自然法學為歷史底蘊,對於個人的強調,自不會滋生太大問題。但是,近代中國的法學完全是一種舶來品,很難單獨提供價值之源。因此,這些強調個人的法政之士,很容易走極端。起初往往為一己激情所支配,與外界缺乏審慎的妥協;及至魯莽決裂,其能力又不足以應付局面,反而轉受暴力脅迫,更易被金錢、官位等利誘。這就是民國初年國會議員們之大略寫照。
當代表共和民治精神的國會屈服於暴力和利誘,淪落到“為國人所唾棄”的程度之時,孫中山的以國民大會代替國會行使民國最高統治權的思路遂脫穎而出,登上時代舞台。
國民大會在理論上是要讓民眾真正享有包括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等直接民權,它是行使中央統治權之機構。但是,在孫中山的構想中,國民大會是在憲政開始時期才著手召集的,在此之前的軍政和訓政時期,都應由當時惟一的革命政黨、即國民黨主導政局。
可以想見,即便在國民大會召集之日,國民黨仍然將起到主導作用。國民大會必然受制於國民黨。國民黨所信奉的主義、政綱自然會成為國民大會的指導思想。這是孫中山“黨治”理論的必然結果。如此一來,國大代表們的信仰或者說價值之源倒是有了,但他們和政府五院同受一種理論之指導,對政府之監督、批評功能也成了無本之木,取而代之的就是國大代表們和政府之間的“同舟共濟”了。
如何以國大代表們所組織的國民大會來糾正五院制政府之缺失,是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始終未能解決的一大難題,也是導致國民黨在大陸最終民心盡失的重要的制度性原因。
綜上所述,新的法政知識與儒家傳統的良性結合,是清末資政院議員們發議質量較高的重要原因。進入民國以後,傳統價值觀瓦解,當時包括法政在內的新知又不足以為研習者找到新的價值之源,掌握法政知識但卻價值觀空虛的新人成為議員主流,導致了國會的腐化墮落。有鑒於此,到了國民政府時期,“黨治”的國民大會取代了國會、國大代表代替了議員,固然建立了新的價值之源,但是批評、監督政府的功能嚴重萎縮。
反思此段歷史,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也許對於提高民意代表之資質亦會有所幫助。其一,儒家以天下蒼生為念,主張在權勢之上自有獨立的是非,這一觀念在今天是否仍有價值,如何找回此種價值?其二,法政新知取代傳統儒學乃勢所必至,如何使研習者在獲得法政新知的同時,培育秉道而行的是非觀?對於這兩個問題,晚清資政院議員在百年前的令人印象深刻的表現,有待今人重新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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