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斜光束前燈

傾斜光束前燈

機動車裝用的前照燈,其配光性能應符合 《機車前照燈配光性能》的規定。 在用機動車前照燈如安裝位置不符合


傾斜光束前燈,即通過儀錶板上的手柄操作操控前燈的傾斜角度,最先是由凱迪拉克於1915年推出。由於能夠象電子啟動器一樣方便的調整前燈的傾斜角度,從而大大提高了夜間行車時的可視範圍的目的,從而有效地提高了駕駛員駕駛的安全性能。這一技術創新很快就被競爭對手爭相效仿,再度掀起了安全性能的創新浪潮。
機動車前燈使用和光束調整技術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前燈的使用和對遠光、近光光束照射方向的調整與檢驗要求。

1 前照燈的安裝和使用
機動車裝用的前照燈,其配光性能應符合 GB 4599 — 84 《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5948 — 86 《機車前照燈配光性能》的規定。機動車前左、右兩邊必須對稱安裝具有遠光和近光的前照燈。裝用四燈制前照燈,四燈並排時,其中一對遠、近光雙光束燈應對稱裝於外側;另一對遠單光束燈應對稱裝於內側。
汽車前照燈在車上的安裝位置應符合 GB 4785 — 84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的有關規定;運輸用輪式拖拉機在安裝位置未另作規定前,應參照 GB 4785 有關規定執行。
在用機動車前照燈如安裝位置不符合 GB 4785 — 84 有關規定,允許暫時過渡使用。 同一輛機動車上對稱安裝的前照燈,其類型、規格、光色須一致。 機動車的前照燈光束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應能調整,並以照準的光束方向為基準,其可調整角度應不小於± 4 ° 30 ′。 前照燈配光鏡在前照燈中的位置應保持正確,其上下方位不得顛倒或旋轉歪斜。 同一輛機動車的前照燈,其左、右,遠、近光不允許交叉開亮。
遠光用於前方無來車或不尾隨其它車輛時的行駛照明。 近光用於兩車相會時的近距離照明;還用於夜間以下情況: a . 尾隨前車與前車相距 30 ~ 50m 時; b . 在有路燈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駛; c . 通過交通指揮崗位之前。
白天在有霧、降雪、暴雨或多塵區行駛視線不清時,可使用近光燈代替霧燈; 夜間不允許用霧燈代替近光燈使用。
2 前照燈光束的調整與檢驗
光束的調整檢驗應在較暗環境中的螢幕前進行或用測量儀檢查調整。調整與檢查的場地應平整,螢幕與場地垂直。被調整檢驗車應在空載、乘坐一名駕駛員的條件下進行。
光束照射方位以偏移值I表示。偏移值系指明暗截止線的轉角或光束中心在10m(dam)距的螢幕上沿水平h—h線或垂直V左一V 左 (V 右 一V 右 )線方向調整移動的距離,其計量單位為 cm/dam ,也可用偏核角a(°)表示。二者換算公式 a=arc tg (τ/1000) 。
在螢幕上調整檢驗。將被調整檢驗車停置於螢幕前並與螢幕垂直,使前照燈基準中心*距螢幕10m,並使螢幕上h—h線與前照燈基準中心離地距離H等高:分別測量左、右,遠、近光光束的水平和垂直照射方位的偏移值。用測量儀調整檢驗。將被調整檢驗車按規定距離與測量儀對置;從測量儀的螢幕上分別檢查左、右,遠、近光光束的水平和垂直照射方位的偏移值。
為避免汽車前燈光束的輕度反射,在直線段或左拐彎處標誌牌應與車行道方向成 角,在右拐彎處,標誌牌應與一條連線線成 角。
A. 90°,89°; B. 95°,95°;C. 89°,95° D. 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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