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農戶

以土地私有為基礎、以家庭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耕農戶。

概述

土地私有為基礎、以家庭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耕農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實行的土地改革,使農民家庭無償獲得了大量土地、耕畜、大農具等農業生產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於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據該法的規定,人民政府發給農民家庭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作為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土地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確定生產經營項目,可以自由安排勞動時間、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自負盈虧、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極大地激發了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但由於個體農戶以私有制為基礎,在使用新型生產工具、抵禦自然災害、吸收新的農業技術方面存在著諸多困難,少數地區重新出現了農民的兩極分化,進一步發展農業生產力受到了一定限制。因此,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中國開始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廣大個體農戶成了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及農村人民公社的社員。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農村實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廣大農戶成為承包集體生產資料、相對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主體,又恢復到個體農戶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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