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1.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概述

根據《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局規定。
1.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管理費。
2.管理費的標準,根據個體工商戶的利潤率或收入總額規定。
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o.5—1.5%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接收人總額的1—2%收取。
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上述幅度內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凡已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或交易手續費、設施租賃費)的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收入較低、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蒲減收或免收管理費。13.管理費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費的手續要簡便易行。市、縣(E)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委託市、縣(區)個體勞動者協會代收。
4.管理費收入的使用範圍:(1)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開支,包括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經營開支標準執行)以及法律顧問費等,(2)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助、獎勵等費用。
5.市、縣(區)級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所需經費來源,可以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中提成解決。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6.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應在繳納工商所得稅後列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要專款專用,結餘不上繳,不納所得稅,轉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
8.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管理費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錢,多辦事,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取消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徵收的,主要用於建設集貿市場,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費開支。
工商管理費的收取源於1983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0.5%—1.5%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益額的2%—3%收取。市場管理費的收取則源於同年2月國務院下發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除國營商業、供銷合作商業在集市上進行議購議銷業務外,對進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他商品不得超過2%。
財政部表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發生了轉變,主要是維護經濟秩序和進行市場監管,不再直接參與市場建設。停徵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有利於減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負擔,實現市場經營主體公平競爭,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加強和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促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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