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首次提出了新形勢下教育政策的新內容:1.重新構建國民教育體制的組成部分;2.確立創辦教育機構的程式和細則,使非國立教育的實施成為可能;3.擴大教育機構的管理自由權和經營自主權抄。
1996 年 1 月作了補充和修正,明確規定普通教育的三個階段自,即初等教育、基礎教育互、完全中等教育及初等職業教育為免費教育和普及教育,通過考試首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動,也免費;學校除國立和地方設定外,還包括私立或由團體和宗教組織設定;允許國立和地方學校提供收費的補充教育服務,如開設一些教學大綱未規定的課程或增加某些學科內容等;增加教育機構的類型,如高校後職業教育機構、成人或兒童補充教育機構,等等。 重大修改有:1.允許私人和社會力量辦學,但不得降低質量要求;2.教育領域仍以公有制為主,禁止教育機構私有化;3.實施免費教育,從經濟上保證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力;4.國家保證一定數額的教育投資,學校必須承擔一定數量的人才培養任務;5.採取有力措施做好普通學校違紀違法學生的教育與安置工作;6.實行優惠政策,穩定教師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