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人信息入罪為

找工作投簡歷後,便不停收到各種就業培訓的電話;新手機買了不久,各類中介的電話也隨之而來;在醫院生完孩子,推銷奶粉的廣告就一個接一個……日常生活中,種種因個人信息被泄露遭到騷擾的情形令人不勝其煩,民眾反響強烈。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將該罪名確定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怎樣的侵犯個人信息行為構成犯罪?日益泛濫並逐漸淪為網路暴力的人肉搜尋究竟如何定罪?記者今天採訪了著名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

侵犯個人信息入罪體現刑法關注民生導向

一名女白領由於丈夫出軌而選擇跳樓自殺,她生前記錄情感煎熬的部落格文章被廣泛傳播,引發眾多網民使用人肉搜尋,搜尋與其丈夫王菲及其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並逐步演變成對王菲進行長時間密集的、指名道姓的謾罵,甚至發生了網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有著“人肉搜尋第一案”之稱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兩家網站侵害了王菲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日益泛濫並逐漸淪為網路暴力的人肉搜尋,除了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外,還會泄露其他隱私信息,嚴重侵犯公民權益,而且受害者無法知曉侵權者,遏制這類侵權行為單靠追究民事責任是遠遠不夠的。

“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入罪,體現的是刑法關注民生和反映社會實際需要的導向。”趙秉志首先肯定了該罪設立的意義。

適用過程中需注意兩罪名犯罪主體不同

此次“兩高”新增了兩個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罪名,這兩個罪名在適用過程中要注意什麼?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等能夠系統地接觸和獲取到公民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一些國家或公共服務部門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和提供服務時合法知悉他人個人信息內容,而這些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這一罪名的確立,加大了對國家機關及公共服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約束。”趙秉志說。

趙秉志告訴記者:“除條文中列舉的單位以外,酒店、從事商業經營的公司、網站等也存在收集個人部分信息的情況,這些單位也應涵蓋其中。”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任何個人或單位都可構成該罪,其中的“非法獲取”,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具體行為可以表現為:一是披露。將個人信息告知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將個人信息內容公布於眾。二是使用。將獲得的個人信息用於商業活動。三是盜竊。盜竊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的個人信息電子資料庫、紙質個人信息表以及留有個人信息的其他文檔。四是購買。以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他人個人信息內容的人提供該個人信息。五是脅迫。對知悉他人個人信息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其提供個人信息。

情節嚴重是共同要求沒必要擔心打擊面過寬

有人擔心將任何披露個人信息的行為都入罪是否會造成打擊面過寬?“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趙秉志指出,“情節嚴重”是以上兩罪客觀方面的共同要求。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數量較大、使個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受害人人身嚴重傷害等情形。

“特別是對那些因人肉搜尋隨意傳播他人隱私而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導致自殺或報復社會等嚴重後果的行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趙秉志說,如果雖有出售、非法提供行為或者非法獲取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

“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以刑法手段維護公民的信息安全,大大加強了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對於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趙秉志最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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