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學章程

佳木斯大學制定的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我校辦學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和內部管理體制,加強民主管理,堅持依法自主辦學,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佳木斯大學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校址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第三條 佳木斯大學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規律,依靠廣大師生員工,面向社會,自主辦學。
第四條 佳木斯大學的根本任務是通過開展有計畫的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地方”的辦學理念,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根本宗旨,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在保證人才培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發揮學校的人才優勢、知識優勢,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五條 佳木斯大學以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為宗旨,堅持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辦好繼續教育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以學歷教育為主,同時發展非學歷教育。充分發揮多學科的優勢,努力建成一批在國內和省內具有一定優勢和特色的學科和專業,同時積極創辦我省乃至我國經濟建設急需的新的學科和專業,使我校真正成為學科門類齊全、專業結構合理,在省內有較大影響、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的地方性綜合大學。
第六條 在學校發展過程中,堅持科學發展觀、人才觀,堅持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協調統一的原則,走以內涵發展為主的道路,努力做到:學校規模有較大發展,專業結構更加合理,教學質量穩步提高,辦學效益明顯改善。堅持以“三個面向”為指針,不斷更新教育觀念,確保教學的中心地位,不斷融化以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為重點的教學改革,積極發展計算機、多媒體和信息網路輔助教學,進一步加強教學基本建設,把提高人才質量和辦學效益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不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視德育,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還要加強體育、美育、勞動技術教育和社會實踐,使諸方面教育相互滲透、協調發展,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要寓德育於各科教學之中,加強德育與學生生活和社會實踐的聯繫。要加強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使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革命傳統教育,理想、倫理道德以及文明習慣養成教育,中國近代史、基本國情、國內外形勢和民主法制教育。把發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同積極學習世界上一切優秀文明成果結合起來。要進一步解決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學生頭腦”工作。
我校的智育工作,要轉變教育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積極實行啟發式和討論式教學,激發學生獨立思考和創新的意識,切實提高教學質量。要讓學生感受、理解知識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培養學生的科學精神和創新思維習慣,重視培養學生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團結協作和社會活動的能力。
學校應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並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安排體育課教學、組織課外體育活動、課餘訓練和體育競賽,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合作精神和堅強毅力。
要重視美育在陶冶情操、提高素養、開發智力方面的作用,通過開設選修課、組織課外文化藝術活動等形式,培養學生欣賞美和創造美的能力。
第七條 我校在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工作的同時,要時刻把科研工作放在重要地位。要在注意基礎性研究工作的同時,不斷加強套用性研究,更要在一些有優勢的學科,瞄準前沿,抓住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帶動作用的基礎理論和基礎技術問題,確定有限目標,爭取在某些領域有重大突破。要組織廣大教師和科技人員,面向生產套用第一線進行研究開發。按照“市場導向、服務地方和技術推動”相結合的原則,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解決的難點、熱點和重點問題選擇課題,為促進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改造和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要制訂鼓勵政策,支持教師結合教學開展人才培養模式、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研究,開展素質教育和創新能力培養的研究,以促進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八條 佳木斯大學的校訓為:
團結 勤奮 求是 創新
第九條 佳木斯大學的校徽:(圖案附後)
創意說明:
1.整體圖案向上、積極、有活力,寓意佳木斯大學將以嶄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紀。
2.圖案A 抽象的“人”字,寓意佳木斯大學以育人為本。
3.圖案B 三條折線象徵其地域性(三江平原),同時又是抽象的翻開的書的圖案,象徵知識、文化,寓意佳木斯大學——位於三江平原上的文化之地。
4.圖案C 由新校門提煉的抽象圖案,代表佳木斯大學。
5.圖案D 由三個“人”字組成一個“眾”字,既表明學校培養目標——百年樹人,同時也表達一所好大學必須團結一致,眾志成城的人來組成,形成“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氣勢。
6.綠色——代表生命、青春,表達出佳木斯大學充滿活力、生機盎然的嶄新氣象。
第十條 佳木斯大學的校旗為:(圖案附後)
校旗為長方形,長240Cm,寬為160Cm,白地,中間為綠色圖案。圖案外框為正方形,上下角頂點距旗上下邊緣各為30Cm;左右角頂點距旗的左右邊緣為70Cm,圖案設計寓意和校徽相同。
第十一條 佳木斯大學的校歌為:
(附後)
第十二條 佳木斯大學校慶日定為:
6月27日

第三章 辦學規模及學科專業設定

第十三條 為適應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的趨勢和廣大人民民眾對高等教育的需求,我校必須擔負起歷史的重任,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充分認識“發展是硬道理”,抓住高等教育大發展的機遇,在學校規模上要有一個較大的發展,為學校以後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在21世紀初葉發展目標是:
到2010年,學校各類學生規模為30,000人,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生)1500人,年均增長35%;留學生500人,年均增長59%;繼續教育學生2653人,年均增長18%,繼續教育學生總數可控制在5000人左右。到2020年,各類學生總數達到32000人,保持勻速增長。
第十四條 學科門類及專業設定
1.學科門類:本科教育到2010年,在現有九大學科門類的基礎上,增設哲學學科門類,使學科門類總數達到10個。
2.研究生教育的碩士點由2004年的21個發展到2010年的41個,同時建設博士點6–8個。
3.專業設定:在專業設定上要進一步拓寬專業口徑,大部分專業要按引導性專業目錄或以後國家重新頒布的專業目錄招生。根據社會需求和本校條件,靈活調整設定專科專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專業及成人教育專業。學校現有本專科專業80個,其中國家高職高專教學示範試點專業1個,省級重點專業6個。到2010年,本科專業要占全部專業的95%。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 佳木斯大學以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兼顧非全日制教育。努力構建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協調發展的格局。
第十六條 我校學歷教育要符合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學業標準:
1.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我校專科的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4至5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2至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3至4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根據教學需要,可適當延長。學業標準應與全日制學歷教育相同。
學校要積極探索學制改革,有條件時,可進行“本碩連讀”、“中等教育與高等教育連讀”等學制改革。
第十八條 在積極穩步發展學歷教育的同時,根據地方經濟建設需要舉辦一定規模的非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學習方式可以是脫產的,也可以是業餘的。脫產學習的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業餘學習的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半。
學校非學歷教育工作由繼續教育學院統一歸口管理。學院及其他教學機構承擔相應的教學任務。任何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占有學校資產(有形和無形)在校園內舉辦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學員完成學業,考核及格,由繼續教育學院代表學校發給結業證明

第五章 校內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領導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內民主黨派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3.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
4.聘任和解聘教師和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5.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6.組織教師職務和其他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評議、推薦工作;
7.領導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並組織其開展工作。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處理前五項規定的有關事項。
副校長協助校長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並完成校長臨時委託的工作,對校長負責。
第二十一條 校長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執行《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要率先轉變教育觀念,把領導教職工創造性地實施素質教育和創新能力培養作為重要職責;
4.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5.保障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在校長主持下,集體參與校長決策的審議機構。由校長、副校長、校級調研員、工會主席、校長辦公室主任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吸收有關職能處室負責人參加。校長不在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主持會議。其主要職責是:
1、審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
2、審定院、系與學科、專業的設定與調整方案;
3、審定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4、審定學校各項重點項目的建設方案;
5、審定學校各項重要改革方案;
6、審定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生教育中的重要問題;
7、審定學校經費預算和決算報告;
8、審定各學院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
9、討論或審定校長認為有必要討論或審定的其它行政事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主要負責制訂事業發展規劃,配置人、財、物等教學資源,負責基建、維修項目的審定與實施,統一管理國有固定資產,評聘教師職務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研究、決定有關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宜;對下屬各學院及部門,實施統一領導和調控。
第二十四條 學院為學校下設的管理機構和辦學實體,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1、全面負責本院教學、科研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2、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決定本院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
3、按事業發展需求,具體提出本院研究生、本專科生的招生計畫;
4、積極開展本院的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其它有關教學建設及改革等項工作;
5、檢查並正確評價本院教師的教學工作;
6、對本院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7、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本院的國有資產;
8、負責本院教職工的獎金分配及教師工作量酬金的分配工作;
9、負責本院教師中級及其以下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副高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10、加強同國內外兄弟院校相同學科、相同專業間的聯繫。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後,院所屬的教學組織不定機構規格。系和院所屬教學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教學與科研。其工作範圍如下。
1、在先進的教育觀念指導下,提出本系各專業人才培養規格和培養方案。
2、按學期授課計畫,安排理論課、實驗課和實習等環節的授課教師、指導教師。
3、檢查本系日常教學情況,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4、根據教務處和學院的安排,組織期末考試和補考工作,負責考場、監考教師安排和考風考紀教育工作,負責評卷和核分的組織工作。
5、組織本系教師開展教研活動和科研活動,組織立項的申報和獲獎項目的推薦。
6、向學院提出專業建設、學科建設和課程建設方案,做好新設定專業申報前的準備工作。
7、組織本系學生畢業論文答辯工作。
8、按校、院部署,依據科學的指標體系,客觀、公正地評價本系教師的教學工作。
9、提出本系教師培養方案,制定年度培訓計畫。
10、根據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提出本系各專業所需教材的預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物,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有關要求,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工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行;
3.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福利費使用原則及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對他們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5.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支持校長及行政部門行使指揮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內容及組織辦法應根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相應條款確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成果獎和科學研究成果獎;負責學術梯隊建設方案的審議;組織全校性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組織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學術委員會委員主要應在校內各學科的學術帶頭人或學術骨幹中選拔,也可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參加。根據工作需要還要選聘少數領導幹部參加,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全體人數的三分之一。根據上級有關檔案,圖書館館長應為學術委員會成員。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
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秘書長由主任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學術委員會對重大問題表決時,出席會議的人數應超過委員人數的一半,並以超過到會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數為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有關學科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校內及其他單位申請的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授予工作。
學校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學位做出決議。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評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方式及有效票數均與學術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督導系統,對全校教學單位及教學管理部門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教學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評價,以保證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教學機構設定如下:經濟管理學院、體育學院、人文學院、外國語學院、音樂學院、美術學院、化學與藥學院、套用技術學院、基礎醫學院、臨床醫學院、國際學院、基礎教育學院、警官職業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理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機械工程學院、信息電子技術學院、口腔醫學院、康復醫學院、教育系、建築系、社會科學部、公共外語部、軍事理論教學部、信息中心、圖書館。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管理機構設定如下:組織部、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處、審計處合署辦公)、宣傳統戰部、學生工作部(處)、工會、離退休工作處、校務辦公室、教務處、人事處、科技處、研究生處、總務處、財務處、保衛處、物資設備處、外事處、醫務處、校辦產業處。
第三十條 教育工會是學校教職工的民眾組織,是學校各級黨組織保持與民眾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之一,是辦好學校的重要力量。各級黨組織應樹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思想,高度重視工會的工作,加強對同級工會的領導。
黨組織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工會工作的領導和支持:
1.指導他們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工會的指示,研究和解決本校工會的重大問題;
2.校黨委確定一名主要負責同志,分管工會工作;黨委每學期至少聽取一次工會工作的報告,黨委有關會議應吸收工會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或列席;
3.支持工會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並為之創造必要條件;
4.支持工會在職工中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在可能條件下,為之提供一定條件;
5.充分發揮工會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科技文化活動、民主辦學、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和維護安定團結等方面的作用;
6.凡涉及研究職工利益,諸如工資調整、醫療制度改革等重大問題時,必須吸收工會負責人參加;
7.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對他們之中成績突出者,應予表彰和獎勵;
8.學校下屬各級工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專兼職負責人,在待遇上應相當於同級副職。
第三十一條 共青團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是黨組織聯繫廣大青年教職工和學生的橋樑和紐帶,黨組織要加強和改善對共青團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其在思想政治工作、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利益和在學校管理中的參與、監督作用。
學校共青團組織應在下列方面充分做好工作:
1.按黨委部署和團的工作任務,抓好團員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開展學習鄧小平理論、“學雷鋒、樹新風”和大學生社會實踐等活動,引導廣大青年團結在黨的周圍,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和文化科學知識,提高素質、培養能力,在實踐中鍛鍊成為合格的無產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
2.有計畫、有針對性地對廣大團員和青年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艱苦奮鬥的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增強民族自尊心和對國家、對人民的責任感;
3.根據青年身心特點,有計畫地開展科技文化活動和文體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不斷提高廣大青年的文明素質、文化修養和健康向上的情趣;
4.做好推薦優秀團員加入黨組織的工作;
5.協助學校做好安定團結的工作;
6.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團組織的先進性,發揮團組織的戰鬥作用與團員的模範帶頭作用。

第六章 教師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並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 我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活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享受校、院、系創收分成中應該享受的待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引導廣大青年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不斷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思想、文化、心理和身體素質全面提高;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履行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規定的職責,以適應學校提高辦學層次、辦學水平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為保證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學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對危害教師健康的教學環節,應按有關規定,對從事工作的人員(含教學輔助人員)提供保健設施及費用;
2.提供必需的圖書、教材、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3.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產品開發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予支持和鼓勵;
4.不斷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5.為教師提供培訓的機會,以使他們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6.對見義勇為或因公負傷、致殘的教師給予必要的撫恤;
7.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願意在我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我校教師資格。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我校教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2.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3.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4.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各級教師職務除應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的具體任職條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度。教師經評定具備某一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學校按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教師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由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契約。
未到聘任期滿,隨意中止聘任契約的一方應按契約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師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應公正、客觀、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其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條 學校對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學校應就其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並按其所屬系列的任職條件,晉升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聘任辦法,與教師職務聘任辦法相同。
第四十一條 學校管理人員,要按國家規定,逐步實行教育職員制。在實行教育職員制度之前,仍按原幹部系列,由相應的組織部門進行考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學校黨委或上級主管部門任命。兼任教學和科研工作,達到任職條件者,可晉升相應的教師職務或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學校管理人員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帶頭貫徹執行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制度;
2.熟悉本職工作的特點及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3.樹立以教學工作為中心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和管理育人水平;
4.廉潔自律,克己奉公,不謀私利,工作敢於負責,不推諉、不扯皮;
5.搞好部門之間的協調,支持其他部門的工作;
6.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以鼓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在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方面做出成績。教學成果獎每年評定一次,科研成果獎每二年評定一次,評定工作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擬定我校《教學成果獎勵暫行規定》和《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規定》,並負責評獎過程中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校本部在編的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契約制。
受聘人員的基本條件是:
1.熱愛教育事業,擁護黨的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法紀,團結同志,服從領導;
3.具備崗位職務相應的工作能力,有敬業精神;
4.身體健康,能堅持本崗位工作。
聘用原則是:
1.聘用契約制在定崗、定員基礎上進行,原則上一人一崗或多崗;
2.以本單位聘用為主,跨部門流動時需通過雙向選擇,平等競爭;
3.簽訂聘約後,聘用和受聘用雙方應信守聘任契約,履行聘約規定的義務。
受聘人員享有的基本權利是:
1.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受聘單位職工應享受的一切待遇;
2.享受學校規定的其它各項待遇;
3.受到不公正待遇時,可以向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申訴。
受聘人員基本義務是:
1.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完成聘書規定的工作任務,接受聘任單位考核;
3.努力學習本崗位業務認識,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4.自己違約時應按聘任書規定的有關條款,承擔應承擔的責任;
5.根據自身特點和優勢,積極參加崗位聘任,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在確定的崗位上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

第七章 學 生

第四十四條 凡我校學生,不論教育形式、教育層次如何,均應熱愛祖國、熱愛民族、熱愛社會主義制度,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刻苦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培養未來工作與生活必需的各項能力和素質,遵守法紀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努力做到四個統一,即堅持學習科學文化與加強思想修養的統一;堅持學習書本知識與投身社會實踐的統一;堅持實現自身價值與服務祖國人民的統一;堅持樹立遠大理想與進行艱苦奮鬥的統一。逐步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共產主義世界觀,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五條 我校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品學兼優者可獲得“三好學生”稱號,或獲得其他獎勵;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及管理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我校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
4.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體育活動,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要求;
5.按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培養費、住宿費等項費用。
第四十七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勤工儉學活動主要指與專業學習結合的科技與文化服務;有利於培養勞動觀點和自立精神的勞務服務。
學生個人不得從事經商活動。
第四十八條 我校學生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舉行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活動,不準張貼大、小字報,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管理和領導。

第八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1.財產補助收入,具體有:
①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
②科研經費撥款,即學校從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等;
③其他經費撥款,即上述經費外的事業經費,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2.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3.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①教學收入,指通過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②科研收入,主要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4.經營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和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取得的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和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指學校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有條件時,逐步過渡到“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十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條件成熟時,設定總會計師,協助校長全面領導財務工作。
第五十四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各項財務工作。學校如因需要在後勤、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設定財務機構時,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統一領導,並接受其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五條 學校財務處全面負責學校的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及分配、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及財務清算,全面負責學校的財務報告及財務分析。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建立內部監督制度。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法規行使財務監督權。
第五十六條 學校各級財務主管人員和具體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都要嚴格遵守《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及有關政策、法規,在上級和學校規定的職務許可權內行使管理職權,嚴格按章辦事,依法辦事。凡因違背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制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本人負責,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學校財務管理應嚴格堅持下列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五十八條 學校財務工作,應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並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

第九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第六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教育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1.為學校提供穩定的經費來源,並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學校經費逐年增加;
2.檢查學校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情況;
3.根據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組織領導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對學校的專業設定進行審查、審批;
4.管理學校基建投資、事業經費分配及決算;
5.指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和總務工作;
6.組織校際間學術、人才、資源等方面的交流,對學校進行教育質量檢查和評估。
7.根據高等教育改革趨勢,積極支持學校面向社會和經濟建設主戰場,擴大合作辦學領域與資金來源渠道;進一步明確學校權利與義務,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使學校成為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和具有有效自我約束機制的法人實體。
第六十一條 學校享有如下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具有法人資格,校長為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動中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3.依照專業目錄,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4.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5.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學校之間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7.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9.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補助、受捐贈財產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舉辦者有如下義務:
1.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及對學校教學、科研、思想政治工作及後勤等方面的指導,按要求向舉辦者請示、報告工作,在舉辦者認可的範圍內,行使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
2.對舉辦者提供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及學校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前提下,處理好資金供給與事業發展的關係,將有限的經費用於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上,並按有關程式,向舉辦者報告財務狀況,接受舉辦者或其委託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3.結合本校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需要轉讓無形資產及對外投資時,要經舉辦者同意,有關收入及支出,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4.充分利用舉辦者提供的條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以教學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生效,並報請舉辦者審核批准或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下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並說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決定是否修改及修改的時間。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生效日期為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以後凡學校各部門制訂各項具體規章制度時,均應嚴格遵循本章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