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律師協會

佛山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佛山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協會內律師實施行業管理。本會目前擁有團體會員(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100多家,個人會員1000多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佛山市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本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設有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承擔日常工作。秘書長在章程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本會設立了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律師紀律與調解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及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宣傳及文體工作委員會、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是履行職責的專門機構;設立了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民事與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金融、證券、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這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專門委員會

(一)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紫芸 廣東天爵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委員:

苟 晟 廣東迅衡律師事務所

王世理 廣東京兆律師事務所

秘 書:

王世理 廣東京兆律師事務所

委 員:

陳志輝 廣東循理律師事務所

黃世希 廣東滄江律師事務所

杜聖操 廣東浩淼律師事務所

劉 江 廣東金舵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紀律與調解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祖佳 佛山市公職律師所

副主任委員:

黃進廣 廣東金信方正律師事務所

李 強 佛山市公職律師事務所

秘 書:

李 強 佛山市公職律師事務所

委 員:

吳晁偉 廣東德邦律師事務所

唐 達 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

何 洪 廣東通法正承律師事務所

李周明 廣東南天明律師事務所

曾慶鵬 廣東道正律師事務所

申桂樹 廣東廣立信律師事務所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植錦泉 廣東盈建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委員:

崔建珍 廣東金騰律師事務所

林俊賢 廣東循理律師事務所

秘 書:

林俊賢 廣東循理律師事務所

委 員:

徐東劍 廣東國龍律師事務所

葉劍軍 廣東通法正承律師事務所

趙 燕 廣東豪盛律師事務所

戴國梁 廣東南天明律師事務所

黃衍雄 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

(四)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徐 慧 順德區公職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委員:

蔣月仙 廣東循理律師事務所

李麗玲 廣東道邦律師事務所

秘 書:

蔣月仙 廣東循理律師事務所

委 員:

資 芑 廣東泛邦律師事務所

關燕萍 廣東金信方正律師事務所

陳巧玲 廣東萬士達律師事務所

崔 春 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

(五)宣傳及文體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塗建軍 廣東豪盛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委員:

溫少榮 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

謝燦榮 廣東禪正律師事務所

秘 書:

藺存寶 廣東豪盛律師事務所

委 員:

林迎星 廣東泰陽律師事務所

紀建斌 廣東南天明律師事務所

李來斌 廣東潤正律師事務所

徐玉發 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

廖敬東 廣東清法律師事務所

劉 平 廣東信征所律師事務所

李鵬曄 廣東聚英華律師事務所

(六)財務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鄧敏姿 廣東南天明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委員:

劉 偉 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

張曉峰 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

秘 書:

張曉峰 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

委 員:

李高峰 廣東中天鼎盛律師事務所

黎偉賢 廣東宏駿律師事務所

熊井春 廣東禪都律師事務所

周德衛 廣東信步律師事務所

陳映青 廣東南天明律師事務所

(七)公益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余 紅 佛山市法律援助處

副主任委員:

楊志堅 佛山市公職律師事務所

謝 斌 佛山市法律援助處

秘 書:

謝 斌 佛山市法律援助處

委 員:

趙紅梅 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

湯奇斌 廣東天爵律師事務所

陳 琦 三水區公職律師事務所

金三寶 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

孫春林 廣東創譽律師事務所

黃毅傑 廣東金信方正律師事務所

陳 海 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

徐隆思 廣東龍浩律師事務所

(八)繼續教育、規章制度及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志輝 廣東循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委員:

成尉冰 廣東堅信律師事務所

陳顯敏 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

秘 書:

成尉冰 廣東堅信律師事務所

委 員:

譚秀紅 廣東星宇律師事務所

容 浩 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

王 欣 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

馬麗娟 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

洗 健 廣東豪盛律師事務所

曾 穎 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

衷幼賓 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

(九)實習律師管理考核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周榮熾(佛山市律師協會 會長)

委員

李 強(佛山市司法局律師公證管理科 科長)

鍾 堅(佛山市律師協會 副會長)

吳 青(佛山市律師協會 副會長)

曹建宇(佛山市律師協會 副會長)

陳明華(佛山市律師協會 副會長)

黃祖佳(佛山市律師協會律師紀律與調解工作委員會 主任)

吳興印(佛山市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 主任)

楊小菁(佛山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 主任)

湯燕南(佛山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 主任)

何萬龍(佛山市律師協會民事與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 主任)

趙國平(佛山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主任)

陳建南(佛山市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 主任)

胡玉明(佛山市律師協會 秘書長)

陳丹霞(佛山市律師協會 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佛山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

(1992年4月15日佛山市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06年12月28日佛山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佛山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2009年12月2日佛山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佛山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六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章 經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範佛山市律師管理,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佛山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由在本市執業的律師及律師執業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致力服務全體會員,促進本市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經濟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章程適用於本會全體會員和本會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本會接受佛山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七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組織領導律師黨建工作。

第二章

第八條本會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執業規範和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執業機構規範化建設;

(四)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會員的年檢註冊工作;

(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八)受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並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編印內部資料;

(十二)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同業互助、文體活動;

(十四)組織會員開展法律援助和其它公益活動;

(十五)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六)協調與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十七)佛山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第九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且已在本市註冊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外地及境外律師執業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暫緩或停止年度註冊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九)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十)《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它法定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及培訓;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六)《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四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監督本機構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行業規範;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為本機構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本機構律師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因轉所等原因不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的;

(三)不再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的;

(四)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第十六條律師執業機構(含分支機構)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會員資格終止的,由本會辦理相關手續並予公示。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本會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滿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處分的本會會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一)出現本《章程》第五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的;

(二)轉所到佛山市以外執業的;

(三)從事其他職業不再執業的;

(四)經批准辭去代表職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的年會或臨時會議一次的。請假經理事會同意缺席的除外。

因上述原因而減少的代表名額不予增補。

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12月份或次年的1月份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出席大會的代表未過二分之一以上時,由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宣布本次大會延期召開,並決定下次大會的召開時間。如延期召開,出席大會的代表仍未過二分之一以上時,可按實際到會人數召開。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聯名提議;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決定;

(四)會長辦公會議提議。

第二十二條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名單,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會長候任人選。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佛山市司法局代表;

(二)本會會長成員;

(三)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任理事職務的本會會員代表;

(四)部分律師代表。

第二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應確定本次大會的一名或若干名執行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應當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律師代表,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大會議程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行業規則並監督實施;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工作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審議批准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和理事;

(六)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長選舉辦法;

(七)審議並表決由主席團、理事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向上一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項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律師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提議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利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或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代表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答覆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從執業滿五年以上並且在本市執業滿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強議事能力和為本行業奉獻的精神,誠信勤勉、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每屆理事任期與同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四)提議、罷免和增補會長的建議人選;

(五)聽取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審議秘書處、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七)審議批准預決算報告;

(八)決定聘用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九)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決定本會的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

(十一)制定行業管理規則、律師執業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

(十二)制定會費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三)提議全國和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和理事候選人名單,提出罷免全國和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和理事的建議;

(十四)貫徹落實市司法局和本會黨組織有關律師工作的各項決定和工作部署;

(十五)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十六)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十七)決定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人選;

(十八)其它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市司法局可派有關工作人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決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過。

第三十四條理事應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接受會員監督,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謀求個人利益。

第三十五條理事在任期內每年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並由理事會公示。請假經會長同意缺席的除外。

理事缺位可以補選,補選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應當從本市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秀、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共事業,執業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佛山執業滿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建議名單由大會主席團提出,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交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在代表大會代表投票選舉前向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發表參選演說。

第三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本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等活動;

(二)召集並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督促指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六)簽署律師協會檔案;

(七)每年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報告;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參加,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十一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一名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邀請市司法局的有關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二條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督促落實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決議以及上級律師協會、市司法局有關律師工作的意見和部署;

(三)討論審定需要提交理事會、市司法局研究批准的重大事項,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四)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

(五)決定秘書處的機構設定、崗位職責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每年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並由理事會公示。有特殊情況缺席請假的除外。

會長、副會長缺位可以補選,補選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四條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工作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條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為專職。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六條秘書長在理事會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工資福利待遇等方案,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四)草擬工作計畫、財務預算、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及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六)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員;

(七)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八條本會設立的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九條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規章制度及青年工作委員會,宣傳及文體工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等,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律師行業發展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條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起草有關業務規範。本會可以在會員以外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十一條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二條本會對認真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和社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五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在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辦理在國際及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或案件,成績顯著的;

(三)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五)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六)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七)為律師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五)拒不執行本會權力機構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七)其他本會權力機構認為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本會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第五十六條會員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五十七條對會員獎勵、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

第五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條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上繳會費。

第六十一條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開展工作調研和業務研討;

(三)協會各項活動支出;

(四)上級律協、主管部門和本會組織的對外交流活動;

(五)律師工作宣傳;

(六)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

(九)本會黨組織活動支出;

(十)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秘書處辦公經費、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十三)經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二條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建立年度預決算制度。會費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財務委員會審查後,由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所規定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數量以上年度12月31日註冊登記統計數字為準。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佛山市司法局備案。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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