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銳枝

近日,三水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何銳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

三水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一案最近有了結果,三水區法院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695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以沒收財產80萬元。 耐人尋味的是,何銳枝在去年3月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後,其家屬先後退贓款230萬元,但檢察機關實際查實的卻只有82萬餘元。記者了解到,去年10月21日的庭審過程中,何銳枝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身為三水區建設局公務員的何銳枝,被委派到南港碼頭沙石中轉場擔任經理,從1999年至2009年3月案發期間,何銳枝先後侵吞單位資金並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829695人。
2009年3月19日,三水區檢察院接到舉報後,在一工地將何銳枝帶走進行調查,有關知情人透露,何銳枝的事發,據悉是遭到他人的舉報。
何銳枝被查出後,隨後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實,法院認定應當從輕處罰,但不屬自首。近日,三水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何銳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
隨案移送的被告人何銳枝的退贓款人民幣833255元,其中人民幣82969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餘款人民幣3560元,折抵沒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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