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助暫行辦法

1、機關事業參保單位。 1、機關事業參保單位。 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補助。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04〕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大額醫療費補助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患大病、重病的參保職工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實行醫療保險費用補助的一種制度,其作用是緩解部分職工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過重的矛盾。
二、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及退休人員共同負擔,用人單位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計算基數。
(一)機關事業和企業參保單位
1、機關事業參保單位。單位按每人每月12元標準繳費,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每月按5元標準繳費。
2、企業參保單位。單位按每人每月9元標準繳費,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每月按5元標準繳費。
(二)天保工程實施單位
單位按每人每月9元標準繳費,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每月按5元標準繳費。單位繳費部分資金由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自行承擔。
三、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大額醫療補助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大額醫療補助基金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擠占挪用。
四、大額醫療補助最高支付限額,以參保人員按一個自然年度計算。
(一)機關事業和企業參保單位
1、機關事業參保單位。參保人員一年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部分,享受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比例為70%,個人負擔30%。大額醫療補助年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2、企業參保單位。參保人員一年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部分,享受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比例為70%,個人負擔30%。大額醫療補助年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
(二)天保工程實施單位。參保人員一年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部分,享受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比例為70%,個人負擔30%。大額醫療補助年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
五、需納入大額醫療補助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嚴格按照《伊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的,不得納入大額醫療補助的支付範圍。
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補助。
七、到2011年國家天保工程對一次性安置人員醫療保險補助結束,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森工企業一次性安置退休人員,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的,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待遇。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森工企業一次性安置未退休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後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如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可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八、天保工程實施單位中的院牆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能否開展大額醫療補助。
九、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和關於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乙類藥品分類管理,以及醫療保險患者使用特殊醫用材料實行最高支付限額的規定。
十、市政府根據大額醫療補助基金運行情況和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對大額醫療補助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及核銷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十一、統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監督和指導,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嘉蔭縣、鐵力市參照執行。
十三、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伊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助暫行辦法〉和〈伊春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伊政發〔2003〕35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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