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市政府法定職責,規範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式和職務行為,加強市政府自身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切實提高執行力。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副管局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副管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擔專項任務。市長助理按照分工,協助副市長(副管局長)工作。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按照規定職責要求,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加強經濟調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轉換經濟成長方式,統籌區域、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成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財政收支平衡等巨觀經濟政策目標以及節能減排等約束性目標。
第十二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健全完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市場化運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建立健全公共產品、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健全決策規則,規範決策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界定市政府及各部門的決策許可權,嚴禁越權決策。
第十六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建設項目、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或企事業單位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經常性的民情民意調查,以此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提請市政府討論、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各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及時修改或廢止不合時宜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規範行政行為,保證行政執法行為內容合法,程式正當,依據準確,符合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誠信原則。
第二十三條 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加強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執法協調,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及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的整改情況,要向市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黑龍江省規範行政執法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規範性檔案和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政府、林業局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二十八條 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檔案,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其他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便於人民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代會批准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要求,提出階段性目標及相關實施要求。各部門要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各負其責、分級協調的原則,加強工作的協調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協調,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部門協調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由相關副秘書長、市長助理或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協調。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副管局長)的工作,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協調。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完善相關制度,清理許可(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督辦檢查,提高督辦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市政府辦公室及時將督查落實情況報告市政府有關領導,並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報。
第八章 完善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領導機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通報、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總結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必須有常務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由市長確定臨時召開。其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機關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定、決議和會議精神,並提出貫徹意見;討論決定呈報上級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項和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長委託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召開時間。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會議議題,出席人員必須有市長、副市長(副管局長)、市長助理、秘書長3人以上。根據議題內容可確定相關的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其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領導機關及其部門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緊急事項;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副市長(副管局長)把關提出,秘書長初審協調後,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批准,按輕重緩急安排上會。議題內容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須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涉及其他部門的,會前應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未經協調或存在意見分歧的議題,原則上暫緩上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材料要在會前3日內送達會議組成人員。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根據工作需要,副市長(副管局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長或副市長(副管局長)委託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協調會議,一般情況下不形成會議紀要,確需形成會議紀要的,由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副管局長)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需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不能出席會議,向秘書長請假。
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副市長(副管局長)或市長審定。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縮短時間,控制規格,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專業會議,會議承辦部門會前需填寫會議申報單,報市政府辦公室初審後,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要求縣(市)區、局長參加會議的,須由市長或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規範公文審批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局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一文一事,不得多頭主送;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區、局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或轉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後,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重大問題的,報送市長審批。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呈報的公文,向省政府報送的公文,省政府領導批示辦理的公文,由市長簽署。
第四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代擬文稿,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審定,市長簽發。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應嚴格履行公文審批程式,杜絕違反程式審批。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長(副管局長)或市長簽發。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在各類會議上的講話,會上已經印發的,不再另行印發;會上沒有印發而又確需印發的,經市政府領導批准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工作》上刊發。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質量。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各種領導小組、指揮部、組委會等常設、非常設臨時機構工作範圍內的事項,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強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實現公文網上審批、傳遞,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第十章 嚴肅作風紀律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新趨勢,認真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法律、科技、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和先進經驗。秘書長負責學習計畫的制定和落實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要堅持調查研究,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堅持基層工作聯繫點制度,深入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節約,大力創建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嚴禁組織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考察目的的學習考察活動。市政府及各部門領導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浪費行為。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各地、各部門組織的慶典、剪彩及地方節日活動,確需參加的,活動組織部門要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秘書長協調安排。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各縣(市)、區、局和各部門領導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有關部門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及其他緊急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同時做好處置工作。對因遲報、漏報、瞞報和處理不當造成影響和損失的領導和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市政府工作規則和自身建設的若干規定》(伊政發〔2003〕1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