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克塔
伊斯蘭教興起初期,阿拉伯人征服波斯和拜占廷帝國統治下的敘利亞、埃及等地後,“新領土”上王室、貴族的土地,陣亡者、逃亡者的土地,以及鹽鹼、沼澤荒地(即“死地”,al-Mawat)都被沒收,成為“穆斯林大眾的土地”。哈里發有權支配這些土地,可以將一部分封賜給王公、大臣、貴族、親信,以至嬪妃、宮女,或封賜給某一部落集體。受封地者,一般向國家繳納什一稅(烏希爾),但納稅額因情況不同而各異,甚至不繳。四大哈里發後期,開始實行伊克塔制。倭馬亞王朝(661~750)和阿拔斯王朝(750~1258)前期,伊克塔日益盛行。如巴爾馬克家族,在伊拉克、波斯、呼羅珊,都有大量封地。阿拉伯的伊克塔制與同時代西歐的采邑制不同。伊克塔並非具有封建等級制的世襲領地。獲得伊克塔的阿拉伯封建主有權向農民徵收苛重的地租,但沒有土地所有權,更不能世襲。封建主一般不住在封地,而是委託代理人管理土地。
10世紀以後,即阿拔斯王朝後期,波斯人(布威希人)、突厥人相繼當政,伊克塔制普遍發展。封建主多為波斯和突厥的軍人,他們僅向哈里發進貢禮物或現金,隨心所欲壟斷土地。這時伊克塔逐漸變為世襲,轉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