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縣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代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代縣人民法院院長,代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縣人民政府、代縣人民法院和代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撤銷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決議;撤銷代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決定和命令。

代縣人民代表大會是代縣的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縣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作出的決議在代縣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審查和批准繁峙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代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代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代縣人民法院院長,代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縣人民政府、代縣人民法院和代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撤銷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決議;撤銷代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決定和命令。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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