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專門委員會

人大專門委員會

為了加強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而是在權力機關領導下擔負某種專門任務的機構。專門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概述

人大專門委員會

為了加強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而是在權力機關領導下擔負某種專門任務的機構。專門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從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設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除設定上述專門委員會外,增設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環境保護委員會。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這些專門委員會是常設性機構,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監督。

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還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專家擔任兼職顧問或專職顧問。

簡介

人大設立專門委員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發展的產物。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地方人大也陸續仿照全國人大的作法開始設立專門委員會,1986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正式明確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人大專門委員會自設立以來,在閉會期間,協助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監督等方面的工作,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增強人大工作實效,推動人大工作向前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在大會期間應當如何發揮其作用,怎樣充分發揮其作用,是新時期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履職的現狀及分析

根據憲法、法律及有關的政策性檔案規定,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和提出有關議案,主要是涉及與本委員會相關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和審議有關議案。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由專門委員會研究和審議的議案有兩種:一種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對這一類議案專門委員會主要審議議案提出的合法性,並向主席團或主任會議提出審議意見的報告,對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提出是否列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意見;另一種是由本級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議案。
(三)審議本級人大或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必要時提出報告。

(四)協助本級人大常委會對
“一府兩院”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批評、意見,依法督促政府、兩院改進工作。

(五)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繫,認真辦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此外,專門委員會還對法規及政策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以上職責,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都能較好的發揮作用。但是,大會期間,專門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則難以令人大代表和廣大人民民眾滿意。一是作為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以委員會名義依法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仍不多見,有的委員會甚至從來沒有提出過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二是專門委員會為大會主席團發揮參謀作用還不夠,除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計畫、財政報告進行審查外,其他專門委員會大多沒有就涉及與本委員會相關的重大事項提出審議意見。此外,委員會與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聯繫也不夠緊密,大會期間沒有組織人大代表開展活動,不能及時反映出他們的心聲。

原因分析

1、沒有獨立審議形式,制約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能發揮。目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均是以代表團的形式進行的,代表團中除軍隊代表團外,其他都是按行政區劃來確定的。這樣,每個代表團都是由同一個行政區選舉出來,大多代表來自同一個行政區域,因而在審議發言過程中,不少代表只是一味站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角度向上級要求儘可能多的給予項目計畫支持、爭取資金幫助,而很難站在全局的高度謀大事。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被分散在各個代表團中,審議發言時不可能以專門委員會的名義來發表意見,因此,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審查,目前還沒有為專門委員會提供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的平台。
2、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專門委員會工作的主動性。閉會期間,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執法檢查、聽取“一府兩院”有關專門工作匯報、督促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促辦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等,工作大多能落到實處。因此,有些同志認為,既然平時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已經做得差不多了,就沒有必要在短短的幾天會議期間再提一些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而且即使提了,也仍然要求專門委員會在會後跟蹤督促落實。還有些同志認為,專門委員會閉會期間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在工作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如果在大會期間指出人家的不足甚至是錯誤之處,感覺面子上有些過意不去。這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在大會期間大多被動應付主席團交辦的任務,而自主開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使法律規定的專門委員會職責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3、大會會期短、議程多,難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期一般是三天到十多天不等,時間不長,而需要審查的議題較多,日程安排得滿滿的。如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要反映民意,就必須將召開工作會議的事項列入日程,聽取與本委員會相關人大代表的意見。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很少有將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會議能夠列入大會議事日程的。據筆者了解,少數地方的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始探索利用大會審議時間上的空隙,組織相關人大代表召開專題審查財政預算的會議,反響較好,而其他專門委員會還沒有開展類似的活動,因而與人大代表的緊密聯繫仍有待加強。

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有效途徑

如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制度一樣,我國的專門委員會制度也是一項非常年輕的制度,需要不斷改進完善。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的若干意見》的頒布,為強化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的履職具有積極意義,那么,如何使其在大會期間同樣能充分發揮作用呢?筆者認為,主要途徑有如下幾個方面:
1、加強調查研究是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的基礎工作。調查研究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方法,同時,也應將其作為一種重要職權賦予給專門委員會。閉會期間,專門委員會通過聽取匯報、直接參加有關部門的會議、提出詢問、交換材料、舉行面向社會和公眾的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大會期間,專門委員會也可以要求有關的部門提供相關的數據和資料。當然,調查研究必須是屬於專門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各類重大問題。在此基礎上,專門委員會才有可能在大會期間積極主動提出迫切需要解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做到有的放矢。
2、健全審議形式是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的中心環節。在大會期間,要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必須不斷健全完善審議的形式,即改變單純以代表團的審議形式,增加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形式。主要作法為:一是在大會議程中要列入專門委員會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相關的內容,安排適當的時間,由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進行審查;二是專門委員會要邀請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和對口聯繫的被監督部門一同參加會議,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同時,又對人大代表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進行解釋,發揮人大代表和“一府兩院”的橋樑作用;三是會後要形成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審議的結果向大會主席團匯報。只有通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形式,才真正體現了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存在的意義,同時也充實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
3、跟蹤督促落實是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的有力保證。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在大會很短的幾天時間內是難以落到實處的,因此,必須要在會後進行跟蹤督促。閉會期間,人大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要不斷督促“一府兩院”改進工作,對人大代表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按要求及時辦理,認真回復,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這樣,人大代表的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證。
4、加強自身建設是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逐步實現專門委員會在大會期間的工作程式化、規範化。為此,要制定並貫徹落實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包括明確的權責範圍、會議制度、工作程式、議案審議過程、辯論及表決辦法等等。另一方面,在人員構成上,專門委員會要逐步改變目前平均年齡相對偏大、中青年委員比例較小的問題,使年齡結構更為合理,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梯級結構;要更多地選出有關專業的專家學者擔任專門委員會委員,逐步擴大專家學者在專門委員會的比重;要在逐步實現人大常委會委員專職化的同時,逐步使常委會組成人員都進入各專門委員會工作。
只要努力做到以上幾個方面,必將會有力地推進專門委員會在大會期間發揮更大的作用,必將會對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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