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重大海上(含內河水域)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以下簡稱“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守;指導和督查地方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保全報警、海上預警和打擊海盜值守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水上應急值班工作。
2.起草海上搜救有關政策法規,制訂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預案及有關規章制度。
3.組織制定全國海上搜救處置力量和物資的布局規劃,指導海上搜救物資儲備工作;承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指導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4.負責海上搜救演習、培訓、科普宣教、統計分析、總結評估和獎勵補償工作;負責社會海上搜救單位的能力評估。
5.負責建立海上搜救的部際和部省協作機制;協調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參加國家特大突發事件處置行動。
6.履行有關國際公約,開展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7.承擔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8.代部海事局履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和海上安全值班工作。
9.承辦交通運輸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